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2012年以來,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同比實現小幅下降,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目前,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佔安全生產事故總死亡人數的90.6%,是人民生命財產的最大威脅。為全面落實交通安全責任,有效控制交通違法行為,預防交通事故發生,根據《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省政府令第25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道路交通安全重點工作責任分工的通知》(魯政辦字〔2013〕5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我市道路交通重點工作責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加強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一)規範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行為。
1.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強化交通安全源頭管控。相關主管部門在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時,要嚴格審查運輸經營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條件、車輛技術狀況、車輛使用性質、駕駛人從業資格等情況。嚴禁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2.車站、港口碼頭、煤礦、沙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地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車輛裝載標準裝載、配載貨物,不得超載。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對轄區年發運量5萬噸以上車站、港口碼頭、煤礦、沙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地實行派駐管理或重點巡查。縱容或允許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出廠(站、礦)上路行駛的,嚴格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3.公安部門要對超載運輸車輛加大檢查力度,發現違法車輛依法予以扣留,並消除違法行為,所需費用由超載運輸車輛駕駛員或者運輸經營者承擔。(公安部門負責)
4.推進道路運輸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企業安全管理激勵約束機制。將運輸企業所屬車輛和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責任交通事故,以及企業和場站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等情況列入企業誠信記錄,並與客運線路招投標、運力投放以及保險費率、銀行信貸等掛鈎。(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5.引導運輸企業和個體營運業主成立客貨運行業協會,制定章程,加強自律,規划行業發展,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6.督促專業運輸企業建立交通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嚴格企業考評定級,健全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制度。從事客運、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運輸的重點企業要在2013年年底前,其他道路運輸企業在2015年之前達到安全生產相關標準。(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7.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加強安全班組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強化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管理,不斷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對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整改不達標的依法取消其相應資質。(交通運輸、安監部門負責)
(三)強化客運安全管理。
8.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客運企業在申報新增客運班線時,要提交班線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報告,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夜間運行時間,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和駕駛員中途休息點。對現有長途客運班線進行清理整頓,發現問題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堅決停止運營。(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9.嚴禁夜間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以下山區公路。夜間遇有大雪、暴雨、濃霧等影響安全視距的惡劣天氣時,可採取臨時管理措施,暫停客運車輛運行。(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負責)
10.嚴格執行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規定或實行接駁運輸制度。對於單程運行裡程超過400公裡(高速公路直達客運600公裡)的客運車輛,須配備2名以上客運駕駛人。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確保客運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超時、超速駕駛的駕駛人及相關企業依法予以處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負責)
(四)加大旅遊包車安全管理力度。
11.加強旅遊包車管理,規範牌證申領、許可發放程序和臺帳記錄,不得發放空白旅遊包車牌證。牌證發放機關要與車輛使用方、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及駕駛人籤訂交通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義務。旅遊包車要根據運行裡程按規定配備駕駛人,按照報備的行程運行,並按規定時間標準駕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五)嚴格運輸車輛動態監管。
12.旅遊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和具有營運資質從事學生運輸的校車要嚴格按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臥鋪客車要同時安裝車載視頻裝置。(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13.發揮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的動態監控作用。根據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所有新進入運輸市場的「兩客一危」(旅遊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品運輸車)車輛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在車輛出廠前應安裝北鬥兼容車載終端,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凡未按規定安裝或加裝北鬥兼容車載終端的,依法不予核發或審驗道路運輸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14.落實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監控主體責任,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加強動態監管,確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工作正常、監控有效。不按規定使用或故意損壞衛星定位裝置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交通運輸、公安、安監部門負責)
二、規範車輛和駕駛人管理
(六)加強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
15.嚴格執行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教學大綱,提高培訓質量。客、貨車輛駕駛人培訓、考試要增加複雜路況、惡劣天氣、夜間駕駛、突發情況應對處置技能等內容,強化文明行車、安全和法制意識及職業道德、心理素質教育。(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負責)
(七)加大駕駛人培訓機構監管力度。
16.全面執行駕駛人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加強機動車駕駛人培訓市場準入審查,嚴格核定培訓機構培訓能力和招生數量,科學引導該行業發展。嚴格落實教練員資格條件,加強教練員培訓考試、繼續教育和教學質量考核。嚴格審核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全面應用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督促駕駛人培訓機構落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和學時。加強駕駛人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積極推進規範化建設。建立駕駛人培訓機構退出制度,健全優勝劣汰機制,規範駕駛人培訓市場。(交通運輸、農業部門負責)
17.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及考試質量責任倒查制度。對取得相應準駕車型3年內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並負同等(含)以上責任的駕駛人,實施培訓、考試質量倒查,發現未按教學大綱進行教學、學時不落實、培訓記錄弄虛作假和考試把關不嚴等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八)強化駕駛人安全管理。
18.建立全市機動車駕駛人誠信記錄與管理平臺,健全駕駛人守法信譽體系。按照省有關要求,將駕駛人守法信譽與保險費率、金融信貸等掛鈎,切實增強駕駛人安全駕駛和守法意識。(公安、交通運輸、農業部門負責)
19.建立重點機動車信息和重點機動車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推進信息查詢平臺建設,向社會提供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及交通事故查詢服務。(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20.強化客貨運企業安全管理責任。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含)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以及有酒後駕駛、吸毒、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貨運駕駛人,公安部門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抄告交通運輸部門,追究客貨運企業管理責任。(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九)嚴格機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管理。
21.加強機動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管,督促機動車生產企業嚴格按照《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組織生產。對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定期實施監督檢查,對違規生產企業、單位或個人,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停止生產和銷售,並督促整改。(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
22.對車輛改裝單位加強監督管理,進一步提高準入門檻。車輛改裝必須符合車輛管理有關規定,並及時到公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公安部門要嚴格比對《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進行登記管理,對未公告、與公告產品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不予辦理登記業務,並按規定上報機動車違規產品信息。(經濟和信息化、公安部門負責)
23.加強車輛產品質量責任追究。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涉及車輛存在非法生產、改裝、拼裝以及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要通報主管部門,依法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質監、工商部門負責)
24.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等電動車輛。加強電動車輛生產和銷售企業日常監管,對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依法責令整改並嚴格處罰、公開曝光。強化電動車輛通行秩序管理,及時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質監、工商部門負責)
(十)規範機動車產品檢驗與報廢機動車回收工作。
25.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尾氣檢測機構加強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和檢驗資格許可管理。所有危險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檢驗,移動式壓力容器要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公安、交通運輸、環保、質監等部門要嚴格落實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制度,並加強監督管理。(公安、質監、交通運輸、環保部門負責)
26.加強報廢汽車回收工作,鼓勵具有報廢汽車回收資質的企業在各縣(市)區設立報廢汽車回收分支機構或網點。對3個檢驗周期內未申請檢驗合格標誌,且無交通違法記錄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自行解體變賣或保管不善滅失,並填寫申請表格,聲明自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公安部門可以按滅失辦理機動車註銷登記。(商務、經濟和信息化、公安部門負責)
(十一)嚴格校車安全管理。
27.各縣(市)區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下同)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28.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體力特徵、道路條件、自然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學校服務半徑,儘量縮短學生上下學路途時間。在規劃城市和農村公共運輸時,要根據學校建設規劃,合理設置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為學生乘車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公共運輸不能滿足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學需要的農村地區,要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部門監管的原則,安排專項資金,協調建立以運輸企業為主體的校車服務模式。(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29.建立校車安全監管信息平臺,校車須安裝GPS(全球定位系統)行駛記錄儀和視頻監控系統,統一納入在線監控。校車服務提供者及相關部門、學校要實時監控校車運行狀況和駕乘人員情況,全面掌握校車運行監管信息,發現問題及時處置。(交通運輸、教育、公安部門負責)
30.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中小學校基礎教育及幼兒園教學計劃,並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納入綜合素質評價體系。(教育部門負責)
三、提升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提高道路安全設施建設標準。
31.在落實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基礎上,可結合實際視情提高本地區公路安全設施建設標準,加快修訂完善相關技術規範和行業標準。(交通運輸、市政公用部門負責)
32.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新建、改擴建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制度,加強交通護欄、交通標誌和標線、信號燈、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信息可變提示板及專用供電、人行過街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發改、交通運輸、市政公用部門負責)
33.加強道路交通建設項目監管,建設單位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增加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預評價內容。(發改、交通運輸、市政公用部門負責)
34.新建、改擴建道路,要同步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設施和公共運輸設施所需的專用供電線路,提供專用電源。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為設置在其建築物上的交通監控設施提供專用電源,所需電費由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設施和公共運輸設施管理單位按規定交納。(交通運輸、市政公用部門負責)
35.統一、規範道路隔離設施設置的技術標準,在完成一級公路及其他雙向四車道以上公路事故易發路段、雙向六車道以上城市道路中央物理隔離設施建設的基礎上,向省道、縣(市)城外環道路延伸,並於2年內完成相關道路中間隔離設施建設。新建、改建四車道以上公路,中央隔離設施要納入設計內容,同步建設。(交通運輸、市政公用部門負責)
36.新建、改擴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驗收時要吸收公安、安監等部門人員參加,嚴格安全驗收評價,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道路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應符合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交通運輸、市政公用部門負責)
(十三)深化城市「暢通工程」實施工作。
37.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魯政發〔2008〕110號)相關規定,對城市道路沿線重大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對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響又無法消除的,規劃部門不予批准。(公安、規劃部門負責)
38.科學編制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停車、公交、城市綜合交通等規劃,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礎建設投入,實施「小改造、大暢通」和背街小巷「微循環」,最大限度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十四)認真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39.定期組織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出治理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完成時限,及時確定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隱患整改事項。主要排查內容:
(1)低於規定標準或符合規定標準但疊加、連續使用極限值設計的公路急彎、陡坡、連續下坡、視距不良、路側險要路段;
(2)交通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安全防護設施缺失以及設計、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不合理、設施損毀,特別是限速標誌設置及限速值設定、國省道平交路口指示和讓行標誌、彎坡及通村過鎮等人口聚集區路段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
(4)農村公路特別是鄉村道路線形未與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設施缺失以及事故多發點段;
(5)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設置不合理以及行人過街設施缺失等點段;停車位等標線設置、機動車輛停車場配建等情況;
(6)新建、改建道路投入使用後存在事故頻發問題路段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40.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治理措施和資金,根據隱患嚴重程度,實施省、市、縣三級政府掛牌督辦整改,對隱患整改不落實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級政府負責)
(十五)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
41.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落實鄉鎮政府安全監管責任,調整優化交警警力布局,強化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42.縣(市)區政府應當在所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專(兼)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每個行政村設立交通協管員,並接受公安機關業務指導,協調開展相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43.發揮基層公安派出所、農機監理站作用,建立公安機關與農機監理機構聯合執法、相互協管及信息互通制度,對鄉村道路上行駛的農業機械加強安全監督檢查,不斷擴大農村道路交通管理覆蓋面。(公安、農業部門負責)
44.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大力推廣安全檢驗、無紙化考試、事故處理等先進監理裝備和技術,積極開展送檢、送考下鄉等服務,提高農機安全檢驗的科學化、精準化水平。(農業部門負責)
(十六)完善農村公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45.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的農村公路籌融資機制,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工程必須包含安保工程建設內容。合理安排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計劃,同步建設農村公路安全設施,加強安保工程日常養護,提高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水平。(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十七)加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46.強化高速公路安全設施建設,在全面摸排高速公路通行條件的基礎上,按照及時預警、保障安全的原則,適當提高高速公路安全設施建設標準,由運營管理單位統一規劃建設,儘快完善各類交通安全設施和智能科技系統,提高高速公路智能管理和安全防控水平。(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47.建立惡劣天氣預警、發布和應急響應機制。氣象部門要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服務,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運營單位要根據惡劣天氣預警信息,及時啟動相關預案,提前做好應對工作。(氣象、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負責)
48.加強高速公路科技系統建設,提升安全防範能力。積極推進高速公路異常情況自動識別報警系統建設,通過電視監控等識別手段,對高速公路能見度低、車載物品撒漏等異常情況及時識別、預警,排除各類安全隱患。推進高速公路全程監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建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建設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監控和無線通信網絡平臺,實現全程監控和信息、視頻等資源共享,提高高速公路應急指揮調度能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49.將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納入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在高速公路沿線統一布局施救站點,根據需要配置救援車輛和設備,並以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平臺為依託,按照快速準確、合理高效、信息服務的原則,建立完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指揮和調度系統,提高救援服務效率。全面檢查高速公路沿線醫療、救援裝備落實情況,建立應急救援資料庫,不斷提升應急救援裝備、能力和機制建設水平。(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50.進一步完善惡劣天氣等情況下的應急預案,加強省際、市際間的協調配合,及時通報重要路況、天氣、事故和施工信息,遇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要在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設置限速警示標誌,並利用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時,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協助疏導;嚴重影響車輛通行時,由相關部門發布公告關閉高速公路入口,並引導車輛繞行。(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負責)
四、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和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十八)大力整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51.公安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結合實際,依法管理,著力解決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多發、道路交通擁堵、交通秩序混亂以及停車難等突出問題。(公安部門負責)
52.公安部門要適時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疲勞駕駛、酒後駕駛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嚴禁報廢車、拼裝車、非法改裝和組裝車上路行駛,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大力推廣使用電視監控等交通技術監控系統、車載查詢終端和手持式警務終端系統,提高對違法行為的發現、處置能力。(公安部門負責)
(十九)切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效能。
53.公安、交通運輸、旅遊、質監等部門要實現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公路視頻監控、車載視頻、收費站過車信息等系統資源共享,準確獲取有效執法證據,對疲勞駕駛、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加強監管。(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二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
54.各級要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專業和專家隊伍,配足必要的救援設備,並將轄區擁有大型特種救援設備的單位納入救援管理體系。健全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安監等部門聯動的交通事故緊急救援機制,建設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統,搭建急救指揮調度信息平臺,暢通信息聯絡渠道。(各級政府負責)
55.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體化調解機制,以及由當事人自行和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員調解和司法調解構成的全方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調解機制。(公安部門負責)
(二十一)嚴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
56.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一次造成10人死亡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組成事故責任調查組進行責任調查和處理;一次死亡3至9人的,由市政府組織責任調查和處理;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由縣級政府組織責任調查和處理。(各級政府負責)
57.對發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2起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恢復運營,但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遊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遊車輛;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取消相應許可或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責令其辦理變更、註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及其負責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交通運輸、安監、監察、公安部門負責)
五、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組織保障和宣傳教育
(二十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領導。
58.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實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定期分析安全形勢,及時研究部署重點工作。落實道路交通事故總結報告制度,各縣(市)區政府分別於半年、年終向市政府、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委員會、市安委會專題報告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各級政府負責)
59.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文明城市創建、文明單位創建檢查考評範圍,定期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督察考評。公安部門要定期向監察部門、公務員管理部門抄報公務車交通違法記錄、公務員交通違法及責任事故情況。(宣傳、監察、安監、公安部門負責)
(二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機制。
60.研究建立政府、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的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機制,不斷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資金保障來源,完善相關財政、稅收、信貸支持政策,強化政府投資對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導帶動作用,將交警、交通運輸監察、運政、路政、農機安全檢驗、農機牌證等各項經費按規定納入政府預算。(財政部門負責)
61.要根據道路裡程、機動車數量增長等情況,相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設,完善道路交通警務保障機制。(公安、財政部門負責)
62.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監察執法組織保障工作,健全交通運輸監察執法機制,不斷改善執法裝備和執法條件,為交通運輸監察執法提供經費保障。(交通運輸、財政部門負責)
(二十四)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63.各級每年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督促各部門、單位履行宣傳教育責任和義務。將交通管理法制宣傳納入全民普法教育體系,有計劃地開展經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普法教育。針對交通參與者特別是客貨運駕駛人、中小學生等重點群體的特點和需求,編制文明交通系列讀本和相關資料,完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資料體系。開展交通安全文學、藝術、影視、歌曲等作品創作、徵集和傳播活動,培育承載現代交通安全理念的文化精品。(各級政府負責)
64.新聞宣傳管理部門督促新聞媒體在重要版面、時段通過新聞報導、專題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宣傳、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65.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客運企業、公交公司、出租公司等單位通過車載電視、廣播、電子顯示屏等設施,開展交通安全公益宣傳。(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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