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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作者 | 唧唧堂心理學研究小組:Jianwu; 審校編輯 | Ernest
本文是針對論文《誰更值得信賴?可信賴意圖和行為的預測》(Who is Trustworthy? Predicting Trustworthy Intentions and Behavior)的一篇解析。論文發表於JPSP《人格與社會心理學報》2018年第3期。作者是Levine, E. E、Bitterly, T. B、Cohen, T. R和Schweitzer, M. E。
前言
信任可以定義為,信任者基於被信任者的積極期待而形成的一種願意暴露脆弱的傾向,信任對於組織和人際關係的運作非常重要。但錯置的信任就會導致浪費和傷害。以往關於信任的研究大多集中於探索「哪些因素讓人們更加信任」的一面,關注影響信任感的性格因素、環境因素,而缺少關於「哪些因素讓人們更加值得信任」的另一面。本研究重點關注了後者,以求對信任的互動過程達至一個更加完整的理解。圖1是本文總結的信任研究完全模型。
目前,主流的可信賴度的感知範式是Mayer等人1995年提出的能力(ability)、仁善(benevolence)、整合(integrity)的ABI模型,指的是,個體更有可能將有能力的(聰明的、有競爭力的)、友善的(善良的、有同情心的)、較高整合性(前後一致的、有原則的、有道德的)的他者感知為可信賴的。
這些研究大多將「可信賴度」當作信任者自己的一種感知,而不是被信任者實際擁有的品質,而本研究彌補了這一不足,將「可信賴度」定義為,能夠滿足他人對某行動的積極的內隱或外顯期待的傾向。因此,可信賴意味著需要能夠識別出對方的期待,並為滿足這些期待負責。
可信賴度又可以進一步區分出狀態水平(state-level)和特質水平(trait-level),前者是特定情境下的特定反應,而後者是一般情況下的普遍傾向。
本研究發現,與「可信賴度」直接相關的人格面向是自責傾向(guilty-proneness),自責傾向與人際責任感有關,能夠特異地預測可信賴度。自責傾向不同於自責的情緒。自責是由過失行為引起的一種消極的有自我意識的情緒,而自責傾向則是能夠預期過失會引起自責,從而事先避免人際侵犯行為的發生。研究總共包括六個子研究。
研究方法與結果
研究一由401名成人被試填寫兩部分線上問卷,一部分是自責傾向和可信賴意圖(trustworthy intentions)的自我報告,另一部分是信任博弈。其中,自責傾向採用the Guilt and Shame Proneness (GASP)量表,而可信賴意圖的自我報告量表改編自信任量表,用於測量特質水平的可信賴度。結果顯示,自責傾向的認知和行為元素都與更大的可信賴意圖顯著相關。
而信任博弈中測量的是基於仁善的可信賴行為。博弈中有兩個角色,其中角色A得到一些錢,可以選擇自己保留或贈予對方B,若贈予對方,則錢數翻2.5倍,對方可以選擇回贈其中的一半給A或自己保留。這裡,A代表了信任行為,B代表了可信賴行為。研究者告知被試將在兩個角色中隨機分配,但實際上所有的被試都被分配了角色B,而角色A由同謀完成,且每次都選擇贈予對方使錢數翻倍。
被試是否回贈作為可信賴行為的測量,1代表回贈,0代表不回贈,而後利用logistic回歸來檢驗自責傾向與可信賴行為之間的關係。結果顯示,自責傾向的認知元素和行為元素都能夠顯著地預測可信賴行為,這兩項上得分高的被試回贈的可能性分別是平均水平的1.64倍和1.60倍。
研究二和研究三都是採用問卷+實驗的方法,分別針對基於仁善的可信賴行為和基於整合的可信賴行為,比較了大五人格模型和自責傾向對可信賴度的預測作用,並初步檢驗了人際責任感在其中的中介效應。其中,自責傾向問卷採用TOSCA-3,基於整合的可信賴行為採用「信賴-查證」博弈來進行操作化。
該博弈同樣由兩個角色組成,被信任者B決定是否為信任者提供虛假信息,而信任者A決定相信或是不相信,不同的選擇對應不同的獎金分配方案,同樣,所有的被試都被分派到角色B,角色A由實驗同謀承擔。
結果發現,在大五人格的影響作用以外,自責傾向仍能夠很好地預測信任博弈中的基於仁善的可信賴行為和「信賴-查證」博弈中基於整合的可信賴行為,而當大五人格與自責傾向同時加入模型後,大五人格都不顯著;與此同時,bootstrap初步驗證了人際責任感在自責傾向與可信賴行為之間的完全中介效應。
研究四檢驗了替代性機制。該部分的信任博弈實驗沿用了研究一的設計,只是在被試(角色B)作出決定前,需要在一個7點量表中指出下列因素對決定的影響有多大,備選項包括人際責任感、自責預期、「光熱效應」(warm glow)(因行為良善而預期到快樂和自豪)、自我利益。
結果發現,自責傾向與人際責任感、自責預期和「光熱效應」顯著相關,而與自我利益無顯著相關。bootstrap對前三者作中介效應檢驗時發現,只有人際責任感這個變量在二者之間起到完全的中介作用,從而排除了其他替代性解釋機制。
研究五和研究六都是對因果機制的進一步驗證。
研究五調整了信任博弈實驗,直接操縱了人際責任感變量。即,角色A可以決定將收到的20美元中的任意錢數傳遞給角色B,該錢數翻3倍後再由角色B決定將任意錢數返回角色A。402名被試都是角色B,但被隨機分為兩組:高脆弱性和低脆弱性。高脆弱性一組的被試得知,角色A將全部的錢20美元傳遞了出來,而低脆弱性一組的被試得知,角色A只將其中的2美元傳遞了出來。研究分別測量了被試在這兩種條件下會感受到的不同程度的人際責任感,可信賴度採用角色B所回贈的錢數佔他所收到的總錢數的比例來測量。
結果發現,對方給出的越多(信任者脆弱性水平越高),被試回贈的就越多(被信任者可信賴度越高);脆弱性與自責傾向對可信賴度的交互效應顯著,即當對方將20美元全部給出處於高脆弱性狀態下時,自責傾向能夠顯著預測可信賴度,而當對方只給出2美元時,自責傾向與可信賴度無關。
進一步分析發現,脆弱性水平越高,被試感受到的人際責任感就越高,且脆弱性與自責傾向對人際責任感的交互效應邊緣顯著,即,只有當脆弱性較高時,自責傾向才能夠顯著預測人際責任感。Bootstrap結果也顯示,只有當脆弱性較高時,人際責任感才能夠在自責傾向和可信賴度之間起中介作用,呈「有調節的中介」效應。這意味著高自責傾向的個體並不是單純的慷慨,而是對於社會期待很敏感,當他們感受到環境對自己有著慷慨的內隱期望、自己對他人的結果負有責任時,他們就會變得比低自責傾向的個體更為慷慨,而一旦這種期望消失,他們同後者就沒有了區別。
研究六採用行為準則作為責任感的啟動程序,來檢驗是否能夠增強個體的可信賴度。研究採用2X2的設計,首先通過問卷篩選出自責傾向最高和最低的前三分之一,然後將他們隨機分成高人際責任組和低人際責任組(控制組),前者會讀到一份提倡信任與責任感的行為準則,而後者會讀到一份提倡「個體主義」和自我利益的建議。然後被試參與信任博弈(同研究五)並充當角色B。最後,被試需報告他們感受到的人際責任感,同時,四個條件下可信賴人數的佔比作為可信賴行為的度量。
結果發現,讀過提倡責任感的行為準則的被試比控制組更有可能做出回贈錢數的可信賴行為;自責傾向高的被試比低的被試更有可能做出可信賴行為;無論個體本身自責傾向高還是低,責任感的操縱都可以無差別地提高個體的可信賴度。
總結
自責傾向是可信賴度的一個關鍵預測變量,其背後的中介機制在於,自責傾向高的個體會感受到更高水平的人際責任感,從而促使個體作出可信賴行為。而以行為準則作為責任感的啟動方式則能夠增強低人際責任感個體的可信賴度。
參考文獻:
Levine, E. E., Bitterly, T. B., Cohen, T. R., & Schweitzer, M. E. (2018). Who is trustworthy? Predicting trustworthy intentions and behavior.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15(3), 468-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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