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代60餘年間,地名領域的語言文字政策有三個顯著變化:由跟隨國家語言文字普遍政策到制定適用於地名的行業政策;由簡明的單項規定到逐步系統化的語言文字應用規範;由封閉式執行國內規章到同時遵循國際通行準則。其中,最值得記取的經驗、教訓莫過於深刻認知地名的特殊性——如果僅將地名看作標識地理實體的「冰冷」符號,至多是與人名、族群名、朝代名為伍的專有名詞,國家語言文字政策就不可能為它留出相對寬鬆、允許特例的空間,諸多語言文字問題也會伴隨形式上的「整齊劃一」接踵而來:
——換字顧此失彼。由於字義不完全對應,已廢異體字「砦、鉅、淼」的特定涵義不能由正體字「寨、巨、渺」闡釋,為字形整齊而犧牲字義的代價過於沉重。以同(近)音字替換生僻字,好寫易記卻令其文化底蘊蕩然無存:陝西古縣「盩厔」,地貌特徵為「山環(盩)水繞(厔)」,改作「周至」則無言以對;江西「鄱陽湖」依舊,派生的縣名「鄱」陽改作「波」陽,不僅割斷兩者地理聯繫,「鄱pó」也被誤導讀bō;黑龍江「璦琿hún」以近代中俄《璦琿條約》聞名,改作「愛輝」難免讓歷史生疑,也釀成「琿hún、輝huī」的讀音混淆。
——定音得中有失。當年成批審定縣名讀音,原則與依據不夠成熟,地方今對其成果的訴求有四:(一)願維持原定方言音,如浙江臺tāi州、廣東番pān禺;(二)原按普通話定音、現應改按方言,如河北樂lè亭、山東樂lè陵的「樂」,當地讀lào,以「樂lào亭大鼓」「樂lào陵小棗」聞名;(三)原按方言定音、現應改按普通話,如南京六lù合理應改讀「六liù」合,「六合山」確由寒山、獅子、石人、雙雞、芙蓉、高妙六峰組成;(四)字義爭執存疑,如安徽蚌bèng埠,「蚌」之本義既為河蚌應讀bàng,一說蚌bèng系表現魚蝦歡蹦的象聲字。
——拼寫左右為難。因遵循的《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僅適用於漢語環境,外語環境的中國地名羅馬化兩大難題未解。(一)聯合國倡導一國地名採用「單一羅馬化」形式,而我國尚存三種:漢語地名以漢語拼音拼寫,如:北京Beijing;蒙古語、維吾爾語、藏語地名採用本民族語的音譯轉寫,如:拉薩Lahsa;臺灣、香港、澳門地名多沿襲慣用拼法,如:香港Hongkang。(二)地名的「專名音譯、通名意譯」為古今中外慣例,而漢語拼音並無釋義功能,應否用外文「意譯」地理實體通名的爭端遍及各方且曠日持久。
我國地名領域有待解決的其他語言文字問題,至少有三:一是歷史遺留,如臺灣的澎湖列島應改稱「群島」,因其64個島嶼明顯不是「線形或弧形」排列;寧夏、新疆的簡稱不該是修飾詞「寧」「新」,而應為指稱地域的名詞「疆」「夏」。二是當代產生,如河北「完縣」改作「順平縣」,主因是「完」在此處的含義被曲解;香港、澳門回歸祖國而殖民地色彩的地名依舊,不合國內外慣例。三是見怪不怪,如自治州、縣名稱較長,最多為15字——(滇)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專名為單字的縣域,改為「市」或「區」便非用雙字專名不可,如(冀)定縣—定州區、(魯)鄒縣—鄒城市、(豫)輝縣—輝縣市、(渝)巴縣—巴南區。凡此種種,對地名領域語言文字政策的制定與落實提出更高要求。
其一,因其代表性講堅守。某一地理實體可有多種標誌:國徽、區旗、市花、校歌……而總領一切的是其語言文字表現形式――名稱。例如「北京」,僅此兩字一詞,相當半個臺灣省的沃土,數以千萬的人口,幾千年的歷史風雲,連同「愛國、創新、包容、厚德」(「北京精神」)的地域傳統,無不囊括其中。地名,堪稱語言文字應用的縮影,用字、讀音、語詞、譯寫、拼寫問題應有盡有,且因事關國家與民族、歷史與文化、建設與生活而體現國家主權與民族尊嚴。為此,地名領域語言文字政策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則、基本追求不能改變,即:在國家語言文字政策的大政方針引領下,以規範漢字、普通話讀音和《漢語拼音方案》為主體,發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輔助作用,實現我國地名讀、寫形式在國家層面、國際環境的「相對」統一與規範。
其二,因其傳承性講文化。置身舉國通用非羅馬文字的特定環境,必須正視地名全球化趨勢與我國傳統地名保護的矛盾:作為地理實體標識符號,要求把握其「共性」,突出「外在」表現形式的統一,求得地名的通用、有序與便捷;作為地域的歷史載體、文化結晶,要求彰顯其「個性」,體現「內在」文化底蘊的不同,揭示地名的內涵、精髓與神韻。許多古老地名,其文化底蘊已滲透當地人文土壤,亟需國家語言文字政策的關照:異體字「澂」退出社會流通後,雲南的縣名「澂江」被改作「澄江」,而當地固守凸顯邊疆歷史、民族情感的原有字形不離不棄;我國古代「武聖」關羽的故鄉——山西解州(曾為解縣),「解」在此讀hài廣為人知(另有「解xiè店」而不混同),處於該字已被認定的讀音jiě(解放)、jiè(押解)、xiè(姓氏)之外。
其三,因其社會性講疏導。人類創造地名為自己服務,地名存廢牽動多少人的深層情感。判定地名的是與非,我國自古遵循「名從主人」「約定俗成」等理念,現行《地名管理條例》也強調:命名「尊重當地群眾的願望」,更名「徵得當地群眾同意」。同樣,「為人民服務」也是處理地名領域語言文字糾葛的出發點與落腳點。我國語言文字博大精深,帶來地名問題的錯綜複雜,以通用技術規範「一刀切」無異於「抽刀斷水」;不如借鑑大禹治水改「圍堵」為「疏浚」先例,少用「禁止」,多加「疏導」。例如:甘肅的縣名「宕tàn昌」申請定音成功,根本理據是自古相傳1700年的既成事實、全省2500萬人民眾口一「音」的客觀存在;日本、韓國等非羅馬文字國家的地名標誌,普遍採用羅馬化通名括注英文意譯,對我國化解同樣難題不無參考意義。
顯而易見,語言文字政策是地名質量與地名穩定的根本保障,地名標準化是語言文字規範化的重要體現;同時,「標準」與「規範」又是相對而不是絕對的,「標準化」與「規範化」則是日益接近理想境界的漫長過程。今後的任務,應以保持全國地名「相對」穩定為前提,立足於地名全球化、全球信息化,注重「以人為本」和「存在決定意識」,將國際準則、專業規範與我國實際相結合,在統一體系中照顧地名特殊性,在統一目標下求同存異,在「統一」的基礎上創新、漸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