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公務員法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級,對應一覽

2020-12-17 一品職場

1、正國級:無非領導職級

2、副國級:無非領導職級

3、正部級:無非領導職級

4、副部級:無非領導職級

5、正廳級:一級巡視員

6、副廳級:二級巡視員

7、正處級: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

8、副處級: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

9、正科級: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

10、副科級: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

11、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當然這種對應也不是完全一一對應的(因為職級數大於職務數),比如一級調研員是高於正處級又低於副廳級的、二級調研員是低於正處級又高於副處級的、依次類推主任科員也是這樣。

新的公務員法把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級做了新的區分,也給了基層公務員更多的晉升機會,但要晉升到正處級(或一級巡視員)以上職務(職級)不僅看能力,更靠「造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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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後如何套改,如何晉升?
    一、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非領導職務享受政治待遇和同級領導職務的管理權限,工作待遇。而職級只是工資。公務員晉升職級後,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係,不享受相應職務層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以及辦公用房標準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鈎。公務員晉升至所在機關領導成員職務對應的職級,不作為該機關領導成員管理。公務員職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12個層級,對應的級別工資如下:
  •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 新修訂的公務員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非領導職務取消
    有4個章節的標題發生變化:「職務與級別」修訂為「職務、職級與級別」,「職務任免」修訂為「職務、職級任免」,「職務升降」修訂為「職務、職級與升降」,「懲戒」修訂為「監督與懲戒」。中組部有關負責人就公務員法的修訂和學習貫徹等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對任職迴避情形、地域迴避情形、離職後從業限制規定等作了相應修改完善,體現了對「關鍵少數」從嚴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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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法問答6」什麼是公務員的職級,職級序列如何設置?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係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主要按照領導職務進行管理,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一般由所在機關進行日常管理。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
  •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發布)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設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和保障機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 公務員法13年來首修訂 涉及公務員職級、晉升、待遇等
    圖片來自法律出版社在徵意期間,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後,引起社會各方面的高度關注和熱情參與,共有29374人提出了56778條意見,主要集中在公務員職級層次設置,職務、職級與級別的關係,職務、職級任免,紀律、錄用、交流、遴選,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等方面。
  •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2 全文完)
    第十六條 公務員的職級依據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首次確定職級按照有關規定套轉。新錄用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相當層次的職級。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調任的人員,按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其原任職務、調任職位和工作經歷確定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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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係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定。第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相應的級別。領導職務對應的級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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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晉升有職務晉升與級別晉升之別,但職務晉升「一家獨大」,佔據主導地位,級別從屬於職務,級別及級別晉升幾乎處於無關緊要的位置。這次制度改革正是為了打破這樣一種狀況,提出了職級和職級晉升的概念。在公務員管理的制度體系中,職級完全是一個新名詞,連接了職務與級別,但又有自己獨有的特徵,並且與職務相互獨立,適用於縣級以下機關公務員。
  • 我國公務員分類管理的制度性變化及其傾向
    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級別是平衡比較各類別公務員職務序列的統一標尺, 與職務層次結合共同確定公務員的位置、工資及其他待遇。2. 職務與級別對應。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對應。公務員法及其實施方案建立了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從巡視員到副主任科員與從廳局級正職到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層次對應級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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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並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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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並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係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主要按照領導職務進行管理,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一般由所在機關進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