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宣傳民法典】王軼:民法典如何回應中國之問與時代之問

2020-09-03 法治中原


王軼 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

我們在人類法律文明的領域中,一定會獲得應有的尊重和承認。經歷了近代史的恥辱之後,我相信通過《民法典》的編纂,我們這個民族應當能夠再次站在人類法律文明的最前沿。


以下內容節選自直播實錄:

核心觀點: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人的看法,發生了相當重大的改變,因為其將人身關係放在財產關係的前面。
  2. 《民法典》有了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編,這是編排體例上的一個重大創新。
  3. 《民法典》除了對夫妻關係做出規定之外,對父母子女、近親屬的關係也作出了專門的回應。
  4.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因為其對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確立了協調的規則。這是《民法典》承擔的最為核心和關鍵的一項使命。
  5. 在《民法典》對自然人所確立的法律調整規則中,包含著其對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一系列的想法。


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很高興有今天晚上的機會和大家一起交流剛剛高票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今天是2020年5月28日,讓我們記住這個日子。這註定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制發展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而且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也會是人類在法律文明的發展史上,寫下重重一筆的日子。

剛才我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高票表決通過的,它一方面體現出我們國家、民族凝聚共識的能力,這就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軟實力的核心。而且民法典高票表決通過,我相信也足以告慰那些共和國法治星空上閃閃發亮的明星們。

這些明星包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已經去世的、被稱為新中國民法學奠基人的佟柔先生,北京大學法學院已經去世的魏振瀛先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王家福先生,三位先生和已經九十歲高齡的江平先生,由於他們在《民法通則》起草的過程中,發揮了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們被尊稱為「民法四先生」

在共和國的法治星空上,還有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已經去世的謝懷世先生,還有中國政法大學已經去世的楊振山先生,有吉林大學法學院已經去世的陳國柱先生,有蘭州大學法學院已經去世的吳文漢先生,有西北政法大學已經去世的寇志勳先生,當然還有明天就要迎來98歲生日的金平先生,還有多位80後、90後以及將要成為80後的新中國第一代民法學家。

今天晚上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重點的內容是《民法典》如何回應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

我們都知道,在成文法的法律傳統之下,並不是要求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定要起草或者編纂一部《民法典》。

但是當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決定要進行《民法典》的起草或者《民法典》編纂的時候,這個國家、這個民族,一定是想通過這部《民法典》來表達這個國家、這個民族對人類所面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的看法。

我們編纂完成的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包含著我們這個民族的精神密碼。我們就是通過表達對人類所面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的看法,來回應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的。

我們對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的回答,就包含在我們藉助《民法典》所表達的、對人類所面對的這一系列基本問題的看法中間。人類所面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如果做簡單梳理的話,它的核心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我們是如何看待人的?我們是如何看待家的?我們是如何看待社會的?我們是如何看待國家的?我們是如何看待人類的?我們是如何看待自然的?

下面就讓我們走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看一看面對這些人類的基本問題,《民法典》究竟是如何回應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的。


我們是如何看待人的?


這是在成文法法律傳統之下,任何一個國家和民族,要進行《民法典》的起草或者編纂前,首先要回答的一個問題。

如果說那些制定於近代、具有世界性影響的法典,以及我們國家在改革開放的初期階段相繼制定、頒布的民事基本法和單行的民事法律,主要是期待人能夠成為推動民族國家經濟發展的主體的話,那我們打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會看到,這部法典對人的看法,發生了相當重大的改變。

這得益於新中國成立七十多年,尤其是改革開放四十多年,幾代中國人接續不斷地奮鬥和努力,絕大多數中國人的溫飽問題都已經得到了穩定和有效的解決。

我們再去看待人的時候,基於這樣的物質基礎,首先是把人定位為是推動實現自身自由和全面發展的主體,然後才是實現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所追求的發展目標的主體。這一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相當全面和廣泛的體現。

我們從民法典總則編談起。民法典總則編第二條確立民法調整對象的時候,就作出了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頒布,1987年1月12日施行),這樣一部同樣在新中國立法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民事基本法不盡相同的法律表達。

民法典總則編第二條告訴我們,民法在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時,將人身關係放在財產關係前面。但是我們回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條時,其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可以發現財產關係在人身關係的前面。

所以我們知道當年《民法通則》中最重要的民法學理論的支撐,就是以佟柔先生為代表的老一代的民法學家,他們提出了商品經濟的民法觀,並且進行了精彩闡述。《民法通則》的主要功能是要在改革開放的初期階段,解決我們中國人吃飽穿暖的問題,它成為推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法制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所以在總則編第二條中把人身關係放在財產關係的前面,就是因為當我們來到二十一世紀第二和第三個十年的交匯期時,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已經從吃飽穿暖變成了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民有所呼,法有所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民法調整對象所做的法律表達,就包含著這部《民法典》對人的看法。

與此相呼應,在總則編第五章有關民事權利的規定中,最初的幾個條文,都是對人格權益和人身權益進行確認和保障的法律規則,隨後才是對財產權益進行確認和保護的規定。

當然,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來講,在如何看待人的問題上,最值得我們關注的還是其在編排體例上的一個重大創新,那就是我們有了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編。

在人格權編中不僅僅對民事主體,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進行了周到的確認和保障。同時,對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有關的人格利益,也進行了相應的確認和保障。這在《民法典》人格權編對個人信息所做的保護中,我們就能夠清楚地找到這樣的法律體現。

一個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編,集中了表達《民法典》對人的看法。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得到了法律的確認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為推動實現自身自由和全面發展的主體。

而且與此有關,我們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還能夠看到關於自擔風險的規定。自擔風險的規則就是鼓勵人們進行探索創新,甚至合理範圍內的冒險。我們《民法典》希望每個個體都是生機勃勃的生命,這就是我們的《民法典》對人的看法。它體現著我們這個國家和民族,站在二十一世紀第二和第三個十年的交匯期,對人類所面對的最為基本的問題的看法。


我們是如何看待家?


《民法典》表達了中國人對家的看法,可以分成兩個方面解讀。

首先,在我們中國人的心目中,家是什麼?夫妻就是家嗎?三口之家就是家嗎?四口之家就是家嗎?在《民法典》的總則編,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在《民法典》的繼承編,包括在《民法典》物權編中,我們都能夠找到對這個問題的回答。

我們中國人心目中間的家,跟這個世界上很多國家,很多民族對家的看法都不盡相同。我們中國人所理解的家,不僅僅是夫妻雙方,不僅僅是三口之家或者四口之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兄弟姐妹的子女,他們都是家的成員。這一點我們在《民法典》的多個條文中,都能夠找到相應的答案。

在《民法典》的繼承編中,我們注意到繼承人的範圍擴大了,它體現在什麼地方呢?就體現在代位繼承制度上,如果在繼承人去世以前,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已經先於他去世了,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可以來進行代位繼承的。這就表明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是這個家的成員。

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有關家庭關係的規定中,除了對夫妻關係做出規定之外,對父母子女、近親屬的關係也作出了專門的回應。這就是我們中國人對家的看法,它不僅僅是指「小家」,還指「大家」。

第二,如何協調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在《民法典》總則編和各分編中都有相應的規則,來表達我們對任何協調家庭成員之間關係的看法。

先從夫妻關係之間的協調來談起。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有專門的一章對家庭關係進行調整,首先回答的就是夫妻關係。

夫妻應當是這個世界上最為緊密的命運共同體。在十三屆人大第三次會議對《民法典》草案進行審議期間,有多個媒體的朋友曾經問過我一個問題,說夫妻之間工資條算是隱私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的過程中,我也表明了自己的觀點。從道理上來講,如果夫妻是施行共同財產制的話,任何一方的工資條都不應當是屬於私密信息。因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工資收入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如果夫妻雙方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的話,那麼工資條就是隱私權保護的對象。

事實上,我國法律鼓勵夫妻之間更為坦誠、更為密切。就算採取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的一方完全可以向另一方公開自己的工資條,與自己的配偶分享收入情況。當然,這要取決於個人意願。

這是對夫妻關係,當然對夫妻關係確立協調的規則,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還有多條體現。《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體現了中國人分享價值共識的結論,這個結論的核心包括三項內容:

一、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籤字認可,或者雖然只有夫妻中間的一方籤字而另一方事後進行追認,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了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這個時候負擔的債務,當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二、如果夫妻中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但是他是服務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這個時候負擔的債務也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三、如果夫妻中間的一方以個人的名義對外負債,就算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通常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對待。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妻一方對外所負擔的債務,是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雙方共同的生產經營或者有證據表明是夫妻雙方共同意願的體現,這個時候才例外地把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樣的規則同樣是對夫妻關係進行協調的重要法律規則。

對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我們的《民法典》在總則編、婚姻家庭編也都表明了協調的立場和態度。在總則編有關監護制度的規定中,我們的《民法典》強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要盡到教育、監督、保護的義務,而成年子女對父母要盡到贍養、撫助和保護的義務。

這是中國人根深蒂固的父慈子孝在《民法典》當中的一個具體體現。當然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下的父慈子孝,肯定跟封建時代的父慈子孝有著根本性的區別。承認每個家庭成員的獨立人格,承認每個家庭成員的平等地位,是這個基礎之上的父慈子孝。

所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民法典》草案進行審議期間,我就注意到有人大代表提出來,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他們對相關事項表明了自己獨立意願的話,要尊重他的獨立意願。這不就是我們所講的尊重每個家庭成員獨立的人格、尊重每個家庭成員的自由的意志、最大程度地尊重他們的意願,在這個基礎上的父慈子孝嗎?

對於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確的回應。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我們提倡是一種友愛相處的關係,所以在《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中,不僅兄弟姐妹可以成為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還可以基於代位繼承制度,去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對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民法典》同樣在婚姻家庭編作出了相應的回應。要尊老扶幼、尊重年事已高的老人、尚在幼年的孩童,這就是我們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所做出的回答。

而且在《民法典》總則編中還有一項專門的規則,這個規則也值得我們注意: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和撫養費的請求權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

撫養費、贍養費為什麼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這是因為儘管家是社會最基本單元和細胞,但是家庭關係不同於通常情形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

在這次《民法典》草案進行審議的過程中,還有一個引起熱議的話題,那就是協議離婚制度中的冷靜期制度。

我身邊一些年輕的同事,包括我指導的一些年輕的學生,他們對冷靜期制度也都直言不諱的表達了自己的想法和意見。但是《民法典》之所以在婚姻家庭編中仍然保留了冷靜期制度,就是考慮到家對於我們中國人異乎尋常、特殊的意義和價值。

暫且不論今天所遵從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算對中國古代的知識分子來講,他們都會念念不忘、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作為社會最基本的細胞和單元,沒有家的和諧和穩定,怎麼會有社會的和諧和穩定;沒有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個人的自由又從何談起?

對這樣的問題,如果能夠從《民法典》如何看待家這樣的一個角度去進行觀察,我相信我們更容易找到問題的答案。


如何看待社會?


我們這個國家和民族,藉助《民法典》的編纂要回答的時代之問和中國之問,當然包含著如何看待社會,如何看待社會同樣可以從兩個不同的側面入手去進行觀察。

第一個側面,我們究竟處在一個什麼樣的社會階段?社會是什麼?廣義的社會是包括家在內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狹義的社會是家庭之外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

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總是在一個歷史的大幕之下才展開的。

我們究竟處在一個什麼樣的社會階段?面對著方興未艾的新一輪的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可能每一個中國人都會有一個共同的感受,那就是人類又來到了一個重要的文明轉型期,我們正在從工業文明邁向信息文明。這就是我們所身處的時代,這就是我們所處的社會歷史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此有充分的估計和認識,並且立足於中國人的價值共識,作出了及時和全面的回應。那麼在高票表決通過的《民法典》上,究竟作出了什麼樣的回應?

在《民法典》的總則編中,它強調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依照其規定進行保護。數據是什麼?網絡虛擬財產又是什麼?當人類尚處在原始文明階段、農業文明階段、工業文明階段的時候,恐怕真的不知道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為何物。

但是當人類從工業文明邁向信息文明階段的時候,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成為了兩種日益重要的財產類型。如果說人類的工業文明階段,能源是煤炭和石油的話,在人類的信息文明階段,能源就是數據。

而且數據不僅是可以與煤炭、石油並肩,並且有自身的特性。數據是可以複製的,數據是可以共享的,而且不像煤炭和石油一樣,使用了就被消耗掉了,數據越用會催生越來越多的數據。這是一個會隨著人類的活動逐步擴大自身體量的一種新型的能源。

我們的《民法典》對數據做出了初步的回應。網絡虛擬財產,恐怕今天在我們每個中國人社會生活或者工作中,不跟網絡虛擬財產打交道是很難想像的,網絡虛擬財產成為了我們中國人今天越來越重要的財產類型。

所以在《民法典》的繼承編中,我們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其中就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考量,當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中有網絡虛擬財產權利,有數據權利的時候,如果能夠以數據管理人制度作為通道,引入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參與遺產的管理和分配,可能遺產繼承的進程會更加得順暢一些。

總則編第五章有關民事權利的規定中,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初步的回應。這當然也是對人類從工業文明邁向信息文明階段提出的新問題和新要求所做出的回應,是對我們今天身處什麼樣的社會階段所做出的回應。

在《民法典》合同編中,專門設計了電子合同的訂立規則和履行規則。在電子合同的履行規則中,我們注意到有一款這樣的內容,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是要通過在線傳輸的方式來進行交付的話,什麼時候算是交付標的物?

《民法典》合同編在第一分編當中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從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標的物進入到指定的接收系統,並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候,這就是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標的物交付的時間。如果我們不是來到了一種新的文明形態,農業文明、工業文明階段,會有這樣的交付方式嗎?

同樣,在《民法典》的人格權編中,我們更是對人類今天所處於哪個社會階段作出了及時的回應。所以我們能夠看到,在農業文明和工業文明階段,未必會得到法律保護的公開信息,特別是自然人的公開信息。

在信息文明時代,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的背景下,我們要把個人信息保護放在一個相當突出和重要的地位去予以回應、關照。在《民法典》的人格權編中,還看到了有關通過信息技術換臉的社會問題,我們從保護肖像權的角度作出了回應。

有關對聲音要適用肖像權的規則去進行保護的規定,我們還看到了對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有關的醫學或科學研究活動,要給它定規矩、立規則這樣的回應,這都是人類進入到一個新的文明階段才會有的規則。

在《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編中,完善了網絡侵權的相關法律規則,這是因為當我們從工業文明邁向信息文明的時候,需要對日益困擾人們日常的問題,如侵權的類型、侵權形態,做出相應的回應。

另一個重要的側面,是《民法典》如何對社會關係,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家庭之外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確立協調的規則,並且秉持什麼樣的立場和態度?

我想這是這部《民法典》重點要去回答的一個問題。《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從這個美譽中我們就能看出,對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確立協調的規則,是《民法典》承擔的最為核心和關鍵的一項使命。

我們的《民法典》如何協調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首先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民法典》的總則編,在民法的基本原則中,確認的自願原則,而且讓自願原則在各項民法的基本原則中處於最為核心和關鍵的地位。

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對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關係,如果它僅僅只涉及到民事主體私人利益關係安排的話,我們會尊重他們在交往中平等協商、自主決定的結論。這一點有很多具體的法律體現,我舉例子來進行說明。

今天有8億中國人生活在城市裡,這是一個相當驚人的數字,我們通常都住在商品房小區中,作為商品房小區裡的業主,我們如何對業主與業主之間的利益關係、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利益關係進行協調。

《民法典》在物權編,在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秉持了一項重要的準則,那就是業主自治。業主自治是社會治理的一種重要的方式,業主自治意味著什麼?涉及到業主與業主之間利益關係安排的事項,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利益關係安排的事項,商品房小區中公共事務所涉及到的事項,有業主通過參與表決形成決議的方式,來做出相應的決定。

所以在《民法典》物權編有關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我們會看到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定的規定有重要的改變和調整,這個改變和調整就表現在對涉及到業主公共事務的事項,《民法典》物權編降低了業主經由表決形成決議的門檻。

其原因就是我們希望實現業主自治能夠更容易、更便利。只有對小區的公共事務關心了,才會對社會公共事務保持著一份積極參與的態度、才會去關心社會公共事務,每一個個體才會成為更有社會責任感的人。

所以在《民法典》上,絕大多數的條文協調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私人利益關係的安排。我們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決定,允許當事人經過自己的特別約定,排除法律規定的適用。所以《民法典》中不時可以看到「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這樣的表達,這就是尊重當事人意願的體現。

在人與人的社會交往中,這是《民法典》所採取的一項協調的原則。除此以外,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也都是我們對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進行協調時,要遵循的基本的準則。

所以,我們會注意到在《民法典》合同編中,認可了此前是在司法解釋中得到認可的一項規則,並且拓展了它的適用範圍,這就是學說上所講的「情勢變更制度」

「情勢變更制度」說起來好像很抽象,很專業,其實跟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工作可能都有關聯。以仍然在全球範圍內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為例,有關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或者應急處置措施,會對通過合同進行社會交往的當事人產生影響,產生的影響可能是多方面的。

有一種可能的影響就是它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繼續去進行合同義務的履行變得異常艱難。怎麼艱難呢?讓他繼續按照原來合同的約定,繼續進行履行合同,就會顯失公平。

我們如何對這樣的情形做出相應的回應?《民法典》在合同編情勢變更制度中做出的回答就是,我們給陷於履行艱難的當事人一個這樣的機會,可以和對方當事人再進行一次協商和談判,根據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或者應急處置措施帶來的影響做出新的安排。如果對方不願意談判,或者雖然談判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履行艱難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做出變更,這就是情勢變更制度。

它就是我們剛才所提到的公平原則,當然背後也有自願原則在這裡發揮作用。這是一種對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進行協調的一個具體的規則,背後折射出來的是什麼?社會交往中的人與人之間,不應該是錙銖必較的利益對立方。

當新冠肺炎疫情來臨的時候,應當是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體,所以要去共擔這樣的損失和風險,這就是情勢變更制度的初衷和意志所在。

在《民法典》當中,對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去進行協調,涉及到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很多具體的方面。


如何看待國家?


在世界大同之前,我們每一個單個的個體都還是生活在一個特定的民族國家之中,我們的《民法典》是如何看待國家的?從我們的《民法典》總則編和各分編所確立的法律規則中,法律原則中,我們可以看到《民法典》就如何看待國家表達了這樣一個鮮明的立場和態度,那就是當國家不能出場的時候,國家不得越位,當國家必須出場的時候,國家不能缺位。

怎麼理解這兩句話?結合《民法典》中具體的規則來展開簡要的分析和說明。

在《民法典》總則編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中,有一款重要的規定,是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絕對無效的規定。這個規定的內容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什麼叫做強制性規定?法律和行政法規上的強制性規定,一定是確認保障維護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而它確認保障和維護的公共利益,有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國家利益。民法總則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中的這個內容,就是表明一種立場和態度,如果民事主體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就意味著它有可能會損害國家利益。

在這個時候,國家就可以動用國家公權力幹涉社會主體之間的社會交往。但是也只有在當事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依據這一款規定動用國家公權力幹涉社會主體之間的社會交往。而且當能夠動用國家公權力幹涉社會主體之間社會交往的時候,還要注意必須秉承手段和目的相稱的法制原則。

曾經有一個案例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某地有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了一個房地產項目,在還沒有拿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由於缺少流動資金,它就開始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兩年過後,他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自己在和買房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第一款第四項強制性規定為由,請求法院確認合同是無效合同。

當他提起這個訴訟的時候,當地房價在大概過去兩年多時間內上漲了三倍之多,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無效,輿論譁然。二審法院改判認定合同是生效合同,二審判決得到了人們的贊同。

這個生活中的真實案例,它表明什麼?就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像《民法典》總則編在民事法律行為絕對無效認定的該款規則中所說的那樣,「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有時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動用國家公權力幹涉社會主體的社會交往,未必是通過認定民事法律行為,認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的方式來進行幹涉的。而是對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的方式來進行幹涉的,這就是手段和目的要相稱的比例原則要求。

對於社會主體之間的社會交往,動用國家公權力介入到社會主體的社會交往中,有一個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那就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所以在《民法典》物權編有關徵收和徵用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能夠動用國家公權力,去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的不動產。它有一個前提條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動用國家公權力幹涉社會主體之間的社會交往的。

國家必須出場的時候不能缺位,這在《民法典》上有多處體現。人民政府當然是為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國家當然是為人民的國家。

在我們的《民法典》上,我們會看到這樣的規定,圍繞著監護人的確定出現爭議了,需要通過指定監護的方式來確定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但是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監護人需要有人對他進行照管的話,我們會注意到《民法典》在總則編的監護制度中明確規定,民政部門可以擔當臨時監護人的角色。

那同樣,在《民法典》的總則編中,對於出現突發事件導致監護人無法去履行監護的職責,被監護人衣食無著或者生活困難的情況,《民法典》總則編同樣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民政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可以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這樣的規則其實也是對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階段,一些具體的生活實例所做出的回應。

如果監護人沒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政部門是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的。民政部門在行動,就是在動用國家公權力積極主動地保障那些應受法律特別保護的那些弱勢群體的利益。

同樣,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中,我們會看到這樣的規則,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確定加害人是相當困難的一件事情。哪個人在走路的時候不是看前面的路,而是抬頭看天,看旁邊的建築物,一旦有物品自高空墜落,在自己被砸的時候還要準確判斷出這到底是幾樓砸出來的,是哪個窗戶扔出的東西,這不是對人的一種苛求嗎?

那怎麼找到加害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明確要求公安等機關,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確定具體的加害人,加害人就應該進行侵權責任的承擔。而且這不僅是侵權責任,可能還會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需要對民事主體進行服務的時候,國家在行動。國家必須出場的時候,是不能夠缺位的。這就是我們的《民法典》對國家的看法。


如何看待人類?


人類所面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除了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會,如何看待國家之外,還包括如何看待人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表達了我們對人類的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概念使用上有一個重要的改變,《民法通則》使用的是「公民」或者「公民(自然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始至終使用的都是「自然人」。

「自然人」和「公民」之間的區別在什麼地方?一般來講,「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而「自然人」就是指生物學意義上的人、一個作為生物物種類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沒有使用「公民」或者「公民(自然人)」,而是使用了「自然人」,其中就包含著我們對人類的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要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民事活動不僅限於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群體,還包括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民法典》對他們也能夠發揮法律的調整作用,法律另有規定的當然依照法律另作的規定。比如說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有規定的,就使用相關規定。《民法典》對人類的看法,由此可見端倪。

更重要的是,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是依據《憲法》來制定的,在《憲法》中已經鄭重地寫下了致力於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民法典》當然也要服務於致力於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這樣的目標。

所以在《民法典》對自然人所確立的法律調整規則中,包含著我們對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一系列的想法。我們希望中國人站在二十一世紀第二和第三個十年的交匯期,能夠反映人類的共識。

這對於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來講,具有異乎尋常重要的意義和價值。當有一天,人不再以膚色、民族、國籍、信仰來進行區分的時候,那就是人類命運共同體建構完成的那一天。

從這一點上來講,我回想起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初期,有不少外國人和機構,對處在疫情爆發初期的中國伸出了援手。來自日本的華人、日本的留學生和訪問學者寄回祖國的那些託運行李外殼上,寫著「山川異域,日月同天」。其表達的就是對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看法。

當中國新冠肺炎疫情初步得到控制時,我們就向世界人民伸出了援手。在我們援助其他國家地區的物資外包裝上,同樣寫下了中國人非常真摯的一個願望:「青山一道,共擔風雨」,這就是我們對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看法。

對於《民法典》1260個條文,每個條文所進行的法律解釋,都應該秉承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去把握它的含義,做出相應的解答。這是我們對人類的看法。

人類所面對的一系列的基本問題中,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我們如何看待自然。在我讀中學的時候,我中學的語文老師曾經讓我們寫一篇文章,是一個看圖作文的文章,當時老師給我們提供這樣一幅圖畫,一個身強力壯的年輕人舉著一把斧頭,斧頭上寫著「知識」,他砍向一座高山,高山寫著「自然」,當然我們都清楚語文老師是在提示我們要寫這樣的一篇文章,什麼文章?知識就是力量,什麼力量?徵服和改造自然的力量。

在1840年的法國《民法典》、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甚至我們中國人在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一系列單行民事法律和民事基本法中,人和自然的關係就是主體和客觀、徵服者和被徵服者、改造者和被改造者之間的關係。

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站在二十一世紀第二個十年和第三個十年交匯期的時候,我們對自然還是這樣的看法嗎?總書記告訴我們,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表達的就是我們中國人今天對自然的看法,這種對自然的看法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中,其實是有它的深厚的根基的。

我的家鄉有一位名人,我經常喜歡引用他所說過的話,這位名人是我們中國近代一位著名的哲學家馮友蘭先生。在馮友蘭先生關於人生的四重境界很有名,他認為最低一個層次的人生境界是自然境界,這是一個對人生無所覺解的境界,是談不上有愛的境界;再高一個層次的,是所謂的功利境界,是一個對人生有所覺解,認識到了滿足自我需要的這種需求的一種人生的境界;再高一個層次的馮先生把它叫做「道德境界」,道德境界是一個脫離了小我,開始關注大我的境界,不光愛自己,也要愛別人。

但是馮友蘭先生告訴我們,中國人所有追求的人生境界,當然不會是自然境界,也不會是功利境界,也不是道德境界,而是天地境界,天地境界是什麼境界?是人和天地萬物融為一體的境界,是人和自然相伴相生互為夥伴的境界。《民法典》對自然的看法,跟這樣的表達就有著密切的關聯。

我們注意到《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章確認的基本原則中,鄭重地寫下了這樣的文字「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就是人們津津樂道的綠色原則。綠色原則代表了我們對自然的基本看法。

《民法典》沒有止步於此,我們在《民法典》的分編中將綠色原則進一步予以落實和體現,在《民法典》的物權編中我們會注意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是要秉承綠色原則的。

在《民法典》的合同編中,我們同樣能夠找到綠色原則的具體體現,當合同生效了,要去進行合同義務履行的時候,不僅僅要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還要履行法定的合同義務,法定的合同義務中就有基於綠色原則所產生的法定義務。

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改變了有關《侵權責任法》關於環境侵權責任的規則,我們對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的侵權責任,作出了一體的規定,並且把生態修復明確認可為是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一種,這就是對綠色原則所做出的具體的回應。綠色原則當然除了這些典型的法律體現之外,其實它深深地滲透到了《民法典》的每一個法律條文中,當我們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例示解釋、目的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確定《民法典》相關法律條文含義的時候,綠色原則都應當是一項重要的考量因素。當我們用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目的性限縮的方法填補法律漏洞的時候,綠色原則同樣都是簡直考量,它滲透到、瀰漫在我們整部《民法典》中。這就是我們對自然的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回答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就是通過表明我們對人類所面對的這一系列基本問題的看法來回答的。

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會?如何看待國家?如何看待人類?如何看待自然?我們基於中國人做分享的價值共識,給出了回答。中華民族是龍的傳人,在世界所有的民族中,我們是不但有著綿延長久,而且從未中斷過的文明史的民族,我們是一個在人類的法律文明史上長期站在法律文明最前沿的民族。

在二十一世紀第二和第三個十年的交匯期,我們立足中國人所分享的價值共識,編纂一部《民法典》,表明我們對人類所面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的看法。我們從來沒有想著要拿我們所編纂的這部《民法典》,跟任何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民法典》一比高低。但是,被稱為龍的傳人的民族、一個有著高度的文化自信的民族、一個曾經長期站在人類法律文明最前沿的民族,我們編纂完成的《民法典》一定會在世界《民法典》之林中有一席之地。

我們在人類法律文明的領域中,一定會獲得應有的尊重和承認。經歷了近代史的恥辱之後,我相信通過《民法典》的編纂,我們這個民族應當能夠再次站在人類法律文明的最前沿。


來源:千帆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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