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這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債?門道都在這裡

2020-11-04 TV法律微服務

近幾年的離婚率越來越高,離婚後,除了一段破碎的感情以外,還有孩子和財產需要分割。隨之而來的債務,則更讓曾經的一家人剪不斷,理還亂。再遇到,債主突然找上門,稱你的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債務,要求你來共同償還,恐怕就更加窩火。

今天走進演播室尋求幫助的劉女士,丈夫欠下百萬債款,母女二人的生活被逼入絕境,誰料離婚後的財產依舊被債務牽連,劉女士的利益該如何追回?王小豔律師將為劉女士理清家庭中的共有財物以及屬於她的個人財產,幫她們解除困擾,爭取權益。

案例回顧

劉女士一家三口原本是個幸福的小家庭,女兒在新加坡讀書,丈夫在斯裡蘭卡做工程,家中的生活條件一直以來還算優越,然而,2019年的春節,在斯裡蘭卡的丈夫卻突然失去了聯繫。

隨後,劉女士從丈夫公司的會計劉某處得知,丈夫的工程出了問題,欠下了一大筆的債務,而此時的丈夫卻失去聯繫。就這樣,劉女士母女二人成為了這筆債務的最大受害者。

2019年6月17日,劉女士的前夫回國,女兒無奈之下辦理退學也回國生活。可是迫於債務的壓力,家中房產已經被抵押,劉女士母女因長期被債主騷擾,一直在北京租房度日。

無法接受丈夫的隱瞞和巨大的債務壓力,劉女士最終選擇與丈夫離婚,而離婚之後的財產分配也因為債務的問題而產生了麻煩。

劉女士與丈夫在婚後購置了兩套房產,家中還有一套房產目前在已經去世的前夫的母親名下。2017年,丈夫出售了一套婚內房產,但是售房款劉女士卻分文未見。離婚協議中,對於夫妻二人剩下的一套婚內房產進行了分配,但是並沒有涉及到即將繼承的房產以及其他財產的分割。

因為債務,劉女士和女兒目前面臨困境。在提到女兒的時候,劉女士也是幾度哽咽。對於她來說,最大的希望就是能讓女兒繼續完成自己的學業。

劉女士丈夫的巨額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屬於劉女士的財產究竟有哪些,又該如何追回呢?讓我們看看王小豔律師怎麼說。


律師支招

王小豔律師表示,目前對於劉女士來說,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確認。一旦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的另一方有連帶清償的責任,這對於非借款的劉女士來說,壓力特別大。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作為夫妻一方,對於債務既不知情,事後也沒有追認,即使債權人到法院提起起訴,將夫妻一方追加為共同被告,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也會慎重考慮。在這樣的情況下,若想讓法院認定這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這筆錢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王小豔律師表示,如果劉女士在生活中遭遇威脅和騷擾,或者日後她前夫的債權人對她進行追債的行為,劉女士都可以通過報警的方式來處理,保護好自身與女兒的安全。

王律師建議劉女士,對於婚內的另一套房產,目前有200萬的抵押貸款,而且已經處於查封狀態。王小豔律師建議,在訴訟的過程中,劉女士應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在已經進入執行階段時,提起執行異議。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告知法院,這套房產並不是丈夫的個人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在處置的時候,只能處置丈夫的份額。同時通過離婚財產分割的訴訟方式,進一步用判決的形式確認他們關於財產的約定。

針對另外一套,前夫已經去世的母親名下的房產,王小豔律師表示,如果劉女士對於離婚時籤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有疑義,認為裡面的內容缺少了一部分分割利益,可以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另行提起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這套房產是前夫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前夫的母親去世後,在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依據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也就是前夫的父親以及劉女士的丈夫來分割屬於母親的份額。劉女士可以主張的,是前夫繼承來的部分財產。

對於劉女士家三套房產的情況,王小豔律師建議:

第一套被前夫賣掉的房產,劉女士可以主張分得售房金額;

第二套房被查封,劉女士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爭取屬於自己的部分;

第三套前夫父母的房,劉女士可以以遺產繼承的方式予以主張。

王小豔律師提醒廣大朋友們,在結婚前,對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對於雙方在結婚前所獲得的財產以及產生的債務,進行確認。婚後,也希望大家隨時關注家庭財產狀況,這是在婚姻出現「萬一」時,分割財產的依據。只有明確家庭財產情況,才能更好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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