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要拆遷,徵收方能否「先拆後補」?能否直接強制拆除?

2020-10-10 徵地拆遷案例

隨著國家對土地的需求逐漸增多,在將來或許會有更多的人涉及到徵地拆遷,而且有相關專家就預測到,在十多年後失地的和部分失地的人將達到將近八千萬人。光從這個數字來看,其實就已經非常的驚人了。

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最根本的物質基礎,對於普通的老百姓來講,失去了土地就等於失去了生活來源。所以,當老百姓遇上徵地拆遷時,就格外的注意徵地程序是否合法,給予自己的補償是否合理,能否保障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近日,就有幾位當事人向律師諮詢說:

「我們這裡在拆遷,而且補償方案也已經出來了,但就是補償一直沒有拿到,然後拆遷隊的就準備給推了「。

「我們這裡沒有拆遷公告,也沒有跟我們談補償方面的事情,過了一段時間,再去看的時候發現地以及地上的樹苗都被清理了」

「徵地拆遷雖然是好事,但是到我們這裡補償完全沒辦法保障我們日後的生活,完全不如拆遷之前的生活水平,又都是普通的老百姓,沒了地,讓我們怎麼活啊」。

1、那麼,徵收方能否先搬遷後補償呢?

徵地拆遷本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但在現實生活中,就相關的法律法規無法落實到真正的拆遷過程當中。

在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在徵地拆遷時要實施先補償後搬遷的法律制定。同時,在做出房屋徵收之前要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專戶存儲,所以說在徵地拆遷方面,首先要保證的拆遷原則就是必須先補償後搬遷,保證拆遷之後的生活水平不低於拆遷之前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

2、在補償還沒談妥的情況下,拆遷方是否有權力直接推平土地或房屋?

被拆遷人一定要明白,強制拆遷以補償為前提,在補償雙方還沒有商量妥當的情況下,任何人或是單位都沒有權力進行強制拆遷,否則就是違法。

3、什麼情況下不能在拆遷協議上簽字?

(1)在遇到拆遷方提出各種不合理的要求或是補償存在異議的情況下,被拆遷人千萬不要在補償協議上面籤字。

(2)空白協議不要去籤,空白協議這是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為,法律都不讓被拆遷人籤空白協議,被拆遷人要一意孤行,那豈不是進入了拆遷方套路當中。

要知道,籤空白協議的危害極大,如果自己在空白協議上面籤了字,怎麼補償可就不是你的事兒了,那就是拆遷方的事兒,拆遷方想補償多,就填多,想補償少,就填少。因為,空白協議上有你的籤名,一旦籤了,到時發現有問題想反悔可能也於事無補了。

(3)協議內容不完整的也不要籤。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通過以上法律依據來看,拆遷協議約定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雖然不能要求被拆遷人了解的面面俱到,但必須要知道很細化的規定,雖然對於咱老百姓來說,不懂得法律知識,不知道專業性很強的拆遷政策本身就已經處在了比較弱的位置,但是也應當要學會抓住拆遷當中的基本點。然後將這些基本點牢記於心。只有這樣才能不會被拆遷方的甜言蜜語給矇騙。

最後,律師還要提醒大家,違法徵收是常有的事,所以,在徵地拆遷中也要格外的注意徵收程序是否合法,一般合法的徵收首先需要向被徵收人發布拆遷公告或是徵收啟動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徵詢老百姓意見,對擬徵收範圍內的土地現狀進行調查,並且還要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將調查的的情況向被徵收人公示等。

如果這些法定的基本程序都沒有履行,那麼被徵收人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是拒絕籤訂補償協議、交地,然後及時的諮詢專業徵地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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