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上規定的兩種具有特殊效力的支票!

2021-01-08 融資線

在以往的文章中,小編很少單獨講解過支票,今天就重點說一說票據範疇內的特殊支票。提起保付支票和劃線支票,這兩種支票其實都是屬於特殊支票,所謂特殊支票是指出票人可依照法律規定在支票上作出特別記載,並且這些記載會產生票據法上特殊效力的支票。接下來小編將針對這兩種特殊支票做具體的闡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耐心閱讀下文。

1、保付支票是指付款人在支票上為保證付款的記載,從而負擔絕對付款責任,免除出票人及背書人責任的支票。保付支票是美國原有的一種支票,以後逐漸為其他國家所採用。支票的保付與匯票承兌不同,因為保付後保付人成為唯一的債務人,發票人與其他債務人均免責,而承兌則不是。保付與保證也不同,保付只有支票付款人才能進行,而且之後不存在追索問題,但保證主體沒有限制且保證之後存在追索問題。保付由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籤收後生效。付款人籤章後便成為支票上的唯一債務人,負絕對付款責任,而不論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有無資金或在法定期間有無提示。發票人與背書人的擔保責任則均因此而免除。

2、劃線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及其他票據行為人依法在支票的正面劃平行線兩道,由此將收款人限定在特定人(銀行或付款人的客戶)的支票,也叫做平行線支票。劃線支票是為了防止支票票款為非正當持票人冒犯而產生的。因為劃線支票對取款人進行了限制,將其限制於銀行或付款銀行的客戶,這樣便容易查出票款的去向,使支票票款支付更為安全。

劃線支票又分為普通劃線支票及特別劃線支票。普通劃線支票是在支票正面劃兩條平行線,兩線之間不記載文字或只記載「銀行」二字,這種支票,付款人只能向銀行付款或向付款銀行的客戶付款。特別劃線支票是在兩條平行線之間記載特定銀行名稱的支票。這種支票必須向平行線內特定的銀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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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的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附條件承兌的效力。我國《票據法》第43條明確規定,承兌不得附條件,否則,視為拒絕承兌。所以,在我國《票據法》中附條件承兌不產生承兌效力。  三、我國《票據法》不允許一部分付款  以是否支付匯票金額的全部為標準,可將票據分為全部付款和部分付款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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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法第91條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日內瓦《統一支票法》第28條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視為無記載。」各國、各地區在立法上也都規定支票為見票即付,不存在支票到期日間題上的定日、計期、注期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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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票據法第89條規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籤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籤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這便是我國票據法對支票出票人籤發支票籤章的特別規定。依據我國銀行現行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支付出票人籤發支票的付款,必須至少符合兩個條件:1、支票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有足夠的存款,否則便可退票,不得由付款代其墊付。2、支票上的籤章必須和出票人在付款人處預留的本名籤名式樣和印鑑一樣,否則,即使是出票人本人籤名,也不得支付支票金額。
  • 我國《票據法》中所稱的票據包括哪些類型?
    我國票據法中所稱的票據主要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法的適用範圍,就是規定哪些行為屬本法調整,必須遵守本法的規定,如果沒有依照本法的規定,就要承擔本法所規定的法律後果。票據法是一種對形式要求十分嚴格的法律,因為票據法是一種要式證券,不得由當事人任意創設。
  • 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原來是這三點,速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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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票據法第82條的規定,支票是出票人籤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是一種票據。票據所具有的設權性、債權性、有價性、流通性、要式性、文義性等共同特徵,支票同樣也具有這些特徵。此外,從上述支票的定義中可以看見,支票還具有與匯票、本票不同的特性,即具有以下兩點:一是支票的付款人具有特定性-付款人只能是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二是,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另行記載付款日期。
  • 全國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票據法真題
    >4.在我國票據種類中,記載出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兩種金額的票據是( )A.銀行本票  B.銀行承兌匯票  C.銀行匯票  D.支票5.屬於票據權利保全行為的是( )A.設定擔保  B.行使撤銷權  C.提起訴訟  D.遵期提示6.票據的粘單( )A.是票據的附件  B.是證明基礎關係的憑證C.是延續記載票據行為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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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記者 萬靜   近日財政部發布決定,對《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改,其中增加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內容,規範相關管理流程,明確提出財政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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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合法方式取得非經背書轉讓票據是否可以主張票據權利「良圖」
    ,我國《票據法》沒有就單純交付取得票據是否也相應取得票據權利進行明確規定,那麼非經出票、背書等票據行為而通過單純交付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可主張票據權利呢?該條是否明確了非經出票、背書等票據行為而通過單純交付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可主張票據權利,理論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該條規定,及票據是有價證券的特徵,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可按單純交付方式轉讓票據,持票人相應的享有票據權利;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條規定並不意味我國《票據法》承認單純交付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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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漲知識:票據行為具有的四種重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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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終於把票據責任和票據法律責任講清楚了,值得收藏!
    《美國統一商法典--票據編》中有「當事人的責任」專章,其含義與我國《票據法》中所說的票據責任相同《英國匯票本票法》中有「持票人的一般責任和各當事人的義務」兩節,這裡的「責任」與「義務」從性質上很難區別,本質上均為義務;《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亦規定有「權利和責任」專章,其「責任」的內容性質與《美國統一商法典--票據編》規定的責任性質極為相似。
  • 財政部發布新規 財政電子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 (記者 曾金華)12月9日,財政部發布決定,對《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改,財政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針對相關熱點問題,記者採訪了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和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