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HR圈內招聘
某單位出臺規章制度,對其下屬幼兒園申請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進行綜合考評打分,並根據得分的高低排隊,確定懷孕順序,違反規定者按自動辭職處理。一名女職工「插隊」懷孕,被單位辭退。為此,這名女職工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差額並對其進行賠償。經勞動仲裁,裁決幼兒園支付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5.9萬餘元。
法律法規對孕產期婦女的保護
▌工資和勞動關係保護
1、孕期單位不得藉此降低工資、予以辭退、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勞動保護——需證明準媽媽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勞動時間減少——法定
1、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2、懷孕的女職工,從懷孕滿六個月開始,應進行定期產前檢查,每次檢查應給予半天脫產時間,按勞動時間計算。
▌產假待遇
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產假。 產假包括: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2018年各省市在執行上述規定時可酌情修改,但修改結果都大於上述天數,西藏地區產假1年】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流產假——法定
1、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者,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 2、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以下流產者,給予四十二天的產假; 3、懷孕滿七個月以上者,遇死胎、死產或早產不成活者,給予七十五天的產假。
▌注意
以下內容需要引起廣大孕期婦女同志注意,如果存在下面這些情形,單位依然可以辭退你,且不用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六種情形:1、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也不在保護之列。 有些單位會把遲到幾次算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並明確寫進了員工守則,所以準備懷孕的職工要特別注意避免「觸線」。2、在試用期間 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則可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被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而且不用賠償。3、有嚴重失職行為 如果懷孕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4、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兼職影響本職工作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六種情形都是勞動者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因此雖然《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條對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規定了特殊保護,但保護的範圍並不及於該法的第三十九條,也就是說,一旦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這六種情形之一,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女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的產前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且產前假視作正常出勤。《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9條規定、第10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減少或者取消女職工的哺乳時間。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後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哺乳假。 女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的哺乳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且哺乳假視作正常出勤。《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實操
三期員工在企業中是一個敏感而又特殊的群體,由於其特殊的生理特徵,國家法律對處於「三期」的女員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和待遇。但「三期」也並不是一把萬能的保護傘,HR要注意一下三期中孕期員工多發的一些情況,及實操處理方式。
1保險及備案
企業需要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勞動法》最基本的要求。生育險要求女員工在妊娠12周之內開立生育險帳戶。因此企業可以就此規定,凡懷孕女員工必須第一時間將診斷證明(標明預產期)、結婚證複印件、準生證複印件交到公司備案。以便在第一時間了解女員工懷孕,並確定產假的起始時間,以便及早將工作做出合理的安排。
2工作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一般產檢假時間為:懷孕第1-6個月,每個月一天產檢假,用於妊娠確認及健康培訓等;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一天產檢假;懷孕第8個月,每個月可享受兩天產檢假;懷孕第9個月,每個月可享受四天產檢假(但2天已經包括在產假裡了)。
3請假規定
正常情況下,懷孕女員工是可以參加工作的,而且,適當的運動對生育有所幫助。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女員工需要臥床靜養,這種情況怎麼辦呢?這時,我們本著保護女員工尊重女員工的原則,請員工提交醫院出具的診斷報告,及相關的手續(包括但不限於診斷證明、檢查報告、繳費單據、病例冊),按照病假計算。休假期間的工資按照病假工資支付,最低不能低於地區最低工資的80%。
4特殊情況
本著對三期員工的保護原則,勞動法規定懷孕期間,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為止。因此,企業一定要注意,不能因為女員工懷孕,就隨便辭退員工。但是反過來說,如果女員工因為處在孕期,就可以無視公司制度肆意妄為,公司那她一點辦法也沒有嗎?並不是這樣的。如果孕期女員工出現《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條的情形,公司仍然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HR提醒
1. 企業一定要了解每一位員工的情況,尤其是女員工的婚育,以便提早做好工作安排。2. 企業一定要本著保護、理解、照顧三期員工的出發點去處理三期員工發生的各種情況。3. 由於女員工懷孕容易出現各種無法預期的突發情況,因此,只要員工懷孕,一定在第一時間找好懷孕員工工作對接人,及時做好工作交接,保證員工請假或者休息不影響或耽誤企業正常業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4. 如果孕期員工依仗特殊時期,挑戰企業底線,不服從管理,嚴重幹擾企業正常生產,企業仍然合理合法的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