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亦辰
近日,某幼兒園老師因「插隊」懷孕被辭退,最後與單位對簿公堂終獲賠償。此事在網絡上引起熱議,網友紛紛表示「懷孕需排隊」的規定匪夷所思,但也有人認為,幼兒園這是無奈之舉,女老師都去生孩子,誰來上課呢?在這件事情上,並不是單純譴責學校、要求賠償就可以解決問題。
面對這種典型的就業性別歧視現象,我們首先要問的是:法律是否已有足夠的保障和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然而,實施中卻存在諸多問題。入職時要求女職工籤訂「三年不懷孕」協議,以「過幾年就要結婚生孩子」為由拒絕女性應聘者,辭退懷孕女職工,這樣的案例多年來屢見不鮮。
那為何法律的明文規定在現實中會遇到諸多阻力和困難?不難發現,單位對於女職工懷孕的排斥主要是因為休產假,比如北京,產假是128天至七個月,這麼長時間不工作還要發工資,企業恐怕很難心甘情願,為避免產假帶來的「損失」,單位自然傾向於招聘男性員工。而幼兒教師行業的男性鳳毛麟角,不聘用女老師,幼兒園恐怕開不起來,於是出此下策,排隊懷孕,確保在崗人員數量,插隊懷孕便要辭退。如此,單位不願招聘女性,女員工也不敢懷孕。
這裡就需要進一步追問,因為「生育」這一自然現象而造成的就業歧視「死結」和企業困境如何破解呢?我認為,產假只有男女同休,才能既保障生育權,又保障女性的就業權。在這方面也有先例可以借鑑:鼓勵生育,德國父母可同休最多三年育兒假,挪威法律要求新生兒父親必須休10周育兒假,冰島男性陪產假78天,冰島和挪威的父親休陪產假比例都在90%以上。我國各省也有男性陪產假,時間為7-30天不等,大多數省份為15天,但並非強制,多地甚至可以由父親單位籤署「未休陪產假」的文件交給母親單位,將假期轉給母親來休,這樣反而造成用人成本更加不平衡。對此,唯有男女同休產假可以調節這盞嚴重偏移的天平。對於幼兒園這樣大部分員工是女性的行業,則需要有更長遠的規劃,職工將生育計劃提前報告,單位完善臨時招聘制度。
可能有人會質疑,以上這些例子都是發達國家,我國經濟情況不允許,但是,我們可以借鑑的是形式和理念,不需要在產假時間上劃等號。對於父母產假同休的提議,社會上也有這樣的聲音:「如果不強制,同休產假制度就算出臺也沒有用」。即便是剛才提到的德國產假制度,雖頒布多年,也普遍存在不執行的情況。對此,我們必須清楚的是,形式平等是實現實質平等的第一步。制度可以不斷完善,實行可以逐步推進,但如果不邁出第一步,現狀就不會有任何改變。
綜上所言,生育既然「是家事也是國事」,就必然需要制度的保障和社會的支持。因懷孕而將女性驅趕回家、因生育而讓女性處於就業弱勢,在倡導平等的今天,都是不符合社會發展進程的。(李亦辰)
[責編:劉昀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