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送工讀學校也是對父母的棒喝

2020-12-14 瀟湘晨報數字報

    近日,教育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11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其中明確規定,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校園欺凌一度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這類事件的一個明顯特點是,暴力的施加者和遭受者都是中小學生。這也是處理此類問題的棘手之處,校園欺凌的受害者權益必須進行嚴格保護,可是加害者也同樣是未成年人,無法機械地按照處罰成年人的那一套規則進行嚴厲打擊。在這種背景下,已經被淡忘多年的專門學校、工讀學校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

    首先需要澄清一種錯誤認識,一說到工讀學校,就有人認為那是對「壞孩子」進行處罰的地方。其實,工讀學校並不是執行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場所,它屬於特殊教育學校,教育的對象是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說,11部門規定在必要的時候,將屢教不改或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轉送工讀學校,其目的仍然是教育,而不是要以此來對他們實行懲罰。

    應當看到,《治理方案》充分考慮了欺凌者的未成年人身份,對於當事人的處理也是嚴格分出了層次的。一般欺凌,批評教育。嚴重欺凌,予以訓誡。違法犯罪,由司法機關處置。比犯罪輕一點,卻又屢教不改的這一部分,就是可以送工讀學校的。當來自學校的批評教育訓誡都不管用,而又夠不上行政處分和刑事處罰的時候,由工讀學校對欺凌者的不良行為進行專門矯治,此舉十分必要。

    可能有家長會說,「他們還只是孩子啊!」理論上說,18歲之前都是孩子,18歲之後都是大人。對大人可以依法追究懲罰,這一點大家都沒有疑問。對於孩子犯錯要寬容,這也是共識。但是,這種寬容的底線到底在哪裡?對孩子的寬容,不能被絕對化,成了不準批評、不準教育、不準處罰。對孩子的真正愛護,不僅僅是寬容他們,而且要嚴格地去教育他們。

    工讀學校是教育體系的一部分,當一些孩子染上了惡習,靠家庭教育和一般的學校教育都無法矯治的時候,或許工讀學校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選擇。當然,前提是政府、社會應當努力辦好工讀學校,讓工讀學校真正成為有效的育人場所。和對孩子不管不問,然後看著他們走進監獄比起來,送他們去工讀學校仍然是一種負責任、有愛心的選擇。

    在關於校園欺凌的討論中,幾乎所有的家長都對欺凌現象表達了憤怒。但是,這種憤怒幾乎無一例外都是以自家孩子被欺凌為假象前提的。幾乎沒有哪一個家長考慮過,我的孩子有沒有欺負別人?相反,主張孩子「不吃虧」、遇到糾紛「打回去」的家長比比皆是。有這樣的膚淺邏輯,實際上就是站在了將自家孩子送往工讀學校的路口。  

    本報評論員周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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