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學校、工讀學校、少管所及勞動學校的區分

2021-02-19 浩然千度

工讀學校:

工讀學校最初參照馬卡連柯在20世紀20年代創辦的少年犯再教育機構高爾基工學團。我國的工讀學校經由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35和36條進行明確規定,「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在課程設置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

即:工讀學校針對的是有嚴重不良行為但未構成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

專門學校: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解釋,以及《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承擔實施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為:地方人民政府設置或者批准設置的全日制小學,全日制普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各種形式的簡易小學或者教學點(班或者組),盲童學校,聾啞學校,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工讀學校等。」,專門學校即工讀學校的別稱。

少管所:

根據《監獄法》74至77條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監獄應當配合國家、社會、學校等教育機構,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21至24條規定,「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三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少年犯。」

《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監獄法》兩法相繼出臺後,1996年司法部根據兩部法律的精神,發布了《關於將政府收容教養的犯罪少年移至勞動教養場所的通知》,決定將政府收容教養的犯罪少年移至勞動教養場所收容教養。

即:《刑法》第17條所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所提到的犯罪且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政府收容教養的場所即少管所。

勞動學校:

又名勞作學校,德國凱興斯泰納設立,以培養體力勞動者為主要方向。凱興斯泰納認為大多數人是自願從事體力勞動,一小部分人才適合腦力勞動,因此把培養大多數人的國民學校改為勞作學校。

綜上,專門學校=工讀學校,而工讀學校和少管所有明顯區分,從違法程度上工讀學校輕於少管所,是輕微違法程度。工讀學校是一種專門學校,仍然以普通教育為主,只是強化了矯正和法制內容。少管所是監獄的一種,對應的是未成年犯罪,而因年齡問題未構成刑罰。其內容也是以勞動改造為主,文化教育兼顧。而勞動學校則是國外學者設立的一種普通學校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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