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入職時向單位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明,後雙方籤訂勞動合同,員工向單位提供勞動長達兩年,且工作能力強。在此情形下,單位是否能夠解僱該員工?並且要求員工返還工資以及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終止後,員工是否可以以虛假學歷未能影響自己向單位提供較高質量的工作而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一、案情簡介
2015年5月5日,於某某入職矩陣魔方公司工作,當日,其填寫了《員工入職履歷表》,並籤字確認如下申明「我對每一個問題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資料都是真實的,我知道歪曲這份求職申請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無償解聘的」,同時其向矩陣魔方公司提交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載明於某某於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在本校計算機學院計算機信息管理專業學習,修完本科課程,成績合格準予畢業,落款為「上海信息管理專修學院」並蓋章。在職期間,於某某與矩陣魔方公司訂立了期限為2年的勞動合同書,2017年5月5日,於某某與矩陣魔方公司再次訂立了《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止。
2017年11月1日,矩陣魔方公司向於某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由於你提交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在國家指定的查詢網站上查詢不到任何信息,且你在我公司對其提出疑問後,不能做出合理的說明或解釋,亦未提交任何材料證實你的真實學歷,我公司認為,你的行為不僅違背了入職時的承諾,亦構成對我公司的欺詐。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八條(後補正為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於某某亦於當日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經核實,於某某認可其在入職時提交給矩陣魔方公司的上海信息管理專修學院的畢業證書系虛假。
後於某某向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矩陣魔方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工資差額等。矩陣魔方公司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勞動合同無效並支付公司損失。2018年3月12日,仲裁委出具京海勞人仲字[2018]第3414、4549號裁決書,裁決矩陣魔方公司支付於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3333.33元;駁回矩陣魔方公司的全部申請請求。於某某認可上述裁決的結果,矩陣魔方公司對此不服,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二、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本案中,於某某在入職之時,其填寫了員工入職履歷表,為矩陣魔方公司提供了證明其學歷的上海信息管理專修學院的畢業證書,且籤署了有關如實陳述的申明。因此,於某某提供的所有關於其學習、工作履歷等相關的證明材料,系矩陣魔方公司能否錄用於某某擔任相關崗位的重要考量依據。現於某某自認其在入職之時,向矩陣魔方公司提交的畢業證書為虛假證書,其行為顯然屬於以欺詐手段使得矩陣魔方公司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於某某雖表示其學歷並非矩陣魔方公司錄用其所考慮的因素,且其工作能力已經得到了該公司的認可並續籤了勞動合同書,但本院需指出,誠信入職本就是勞動者入職的最基本的要求,於某某本應如實向矩陣魔方公司告知其真實的學歷狀況並提供真實的證明材料,但其並未向矩陣魔方公司說明此情況,足見其提供虛假信息的主觀過錯。綜上,本院依法確認於某某與矩陣魔方公司之間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間建立的勞動關係屬於無效勞動關係,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鑑於此,導致勞動合同關係無效系因於某某個人原因所致,矩陣魔方公司因於某某提供虛假學歷證明而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無不當,故對矩陣魔方公司要求無需支付於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訴請,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本案中,於某某已經為矩陣魔方公司實際提供了勞動,該公司應當支付於某某勞動報酬。對於矩陣魔方公司主張於某某應當參照其他相同崗位的員工的待遇支付工資,要求返還其多支付的工資,本院認為,矩陣魔方公司未能提供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與於某某相同崗位的員工的工資數額,且於某某已經付出了勞動,雙方就相應的已經支付的勞動報酬數額並無爭議,故對該公司要求於某某返還工資的訴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於矩陣魔方公司要求於某某返還為於某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於法無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矩陣魔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無需支付於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3333.33元。
於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後,其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同樣理由駁回其再審申請。
判例指引:2018京01民終7258號、(2019)京民申1485號
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來源:山西中碩律師事務所 彙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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