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哈爾濱特價房
距離 2021 年只剩下一個月的時間,備受關注的《民法典》將正式實施,其中包含了大家比較關心的 " 新婚姻法 ",這也就意味著上一部婚姻法將會被廢止。而 " 新婚姻法 " 中有很多與現行婚姻法不一樣的規定,例如離婚增加了 30 天 " 冷靜期 "、"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 " 等多種變化。記者聯繫到被稱為 " 婚姻醫院 " 的心理諮詢服務中心,根據這裡的婚姻故事,來看看孟繁旭律師事務所律師佟建磊是如何解讀 " 新婚姻法 " 的變化。
變化一:
增加 " 離婚冷靜期制度 " 協議
離婚需經過 30 天 " 冷靜期 "
" 媳婦,我錯了,咱還離麼?"" 我也有錯,不夠理解你,以後我改。"
已經遞交離婚申請的小磊和妍妍找到幸福彤道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徐磊 " 診療 " 自己即將破碎的婚姻。小磊和妍妍衝動離婚的原因是來自於雙方的原生家庭。
" 從新房裝修到家裡的每一處擺放,全都是我婆婆做主。" 妍妍說,她和小磊領證後,婆婆就開始各種 " 摻和 "。起初,她礙於面子什麼都聽婆婆的,但後來婆婆每次來,大到家具擺放、小到一塊抹布,什麼都要管,還經常指責她懶,沒盡到妻子照顧丈夫的責任和義務。" 我每天上班也很累,我父母都沒這麼說過我。" 漸漸地,妍妍對婆婆的抱怨開始多了起來,丈夫小磊也從一開始的沉默不語到後來的大發脾氣。
" 那是我媽,她成天挑我媽的毛病,我在中間也挺難。" 小磊也一肚子委屈,每次他去丈母娘家,也總會被問:" 工資交沒交給媳婦啊?男人回家也得做家務。"
剛結婚不到一年的小夫妻倆終於在雙方原生家庭的過度幹預下,爆發了 " 終極戰爭 ",並一衝動就跑到了民政局遞交了離婚申請。
經過的一番 " 對症下藥 ",二人在一周後主動撤銷了離婚申請。徐磊說,新婚姻法的出臺,對挽救夫妻感情有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有一些變化也增加了離婚的成本,讓大家都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和家庭。
具體細則:
《民法典》第 1077 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律師解答: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居高不下,許多人視離婚如兒戲。但離婚是對同床異夢死亡婚姻的斷舍,不是對情感衝動危機婚姻的放棄。佟律師說,為減少衝動型離婚,維護實質正義,相對於《婚姻法》的內容,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目的是為了改變現行離婚登記制度存在的 " 當即申請、當即辦理 " 的現狀,以維護婚姻良好的延續。像妍妍和小磊這樣的婚姻,就被 " 冷靜期 " 挽救了。
變化二:
新增 "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 "
更加保護全職太太的權益
" 我在家照顧孩子,他在外面花天酒地,我這麼多年的付出都打水漂了?"
27 歲的莉莉懷孕後就當起了全職媽媽。起初,丈夫無微不至的關心讓她感到滿滿的幸福。而隨著寶寶的出生,晚上睡不好,白天還要照顧孩子、做家務,莉莉忙得連口熱乎飯都吃不上。疲憊、抱怨逐漸成了夫妻倆的主要 " 話題 "。
看著家裡蓬頭垢面的妻子,丈夫小莊的態度也逐漸發生了變化,昔日的體貼逐漸成了不聞不問。" 我天天累死累活養著你,還這麼多事 ……" 二人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終都產生了離婚的念頭。
具體細則:
《民法典》第 1088 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律師解答:
佟律師認為,夫妻雙方的社會地位,特別是經濟地位往往具有顯著差異,通常女方往往處於弱勢。莉莉代表的女方出於照顧家庭的考慮,往往以犧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業為代價;另一方面,出現婚姻糾紛導致家庭解體時,也存在女方由於沒有顯著經濟收入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這項制度是實質正義在婚姻家庭立法中的體現,也是特殊保護原則重要制度支持。該法條的目的就是對在婚姻家庭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使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
變化三: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彩禮多不代表婚姻幸福
生活中,因彩禮最終鬧掰的情侶或新婚夫婦都不在少數。
幾天前,相戀 4 年的欣欣和男友亮亮雙方家長見面了,商量年底結婚事宜。欣欣是獨生女,父母提出的條件比較高,要求男方須買套房,出嫁時,要給 20 萬彩禮,並全部交給女兒作為私有財產。" 當然,我們也會拿出 20 萬給女兒,用作小兩口今後的結婚基金。" 欣欣父母說。
" 我父母都是普通工薪階層,根本拿不出那麼多錢。" 亮亮為此痛苦不已,但欣欣的父母根本不讓步,還讓他父母去找親戚借錢。就這樣,原本定好領證的日期,欣欣和亮亮都沒有按時出現。
" 我爸媽也是希望對方能重視我,並且我們家也不少拿啊。" 欣欣認為父母的做法沒有什麼不妥,但亮亮卻堅持,二人是因為愛情想組建家庭,彩禮的數額大小不能決定婚姻是否幸福。
具體細則:《民法典》第 1042 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律師解答: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佟律師表示,該法條屬於禁止性條款。是 1980 年《婚姻法》第三條的原有規定,是針對於常見的嚴重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這也是法律規範指引功能的體現和彰顯,即向民眾清楚準確的表達法律對這些行為的態度和否定性的評價。本法條的目的是為了將借婚姻索取財物和饋贈區分開來。在戀愛過程中,一方接受來自對方或對方父母的饋贈,儘管有時饋贈具有較高價值,但是,贈與行為本身不是作為當事人締約婚姻的必要條件,但是借用婚姻名義索要錢財,顯然也失去了婚姻結合的根本目的。因此彩禮的多少不是決定婚姻幸福的根本原因。
" 新婚姻法 " 還有哪些主要變化?
1. 明確親屬、近親屬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2. 新增隱瞞疾病可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 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 新增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 )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 )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5. 新增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6. 新增滿八周歲子女在撫養權糾紛中的話語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佟律師告訴記者,《民法典》的審議通過特別是婚姻家庭編的編纂完成,實現了婚姻法和收養法內容的法典化,完善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回應了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 還有著婚姻家庭立法價值。" 佟律師說,尊重婚姻主體的需要,是多元的概念,婚姻主體在婚姻關係中有婚姻自由的需要,同時有平等、忠誠、尊重、互助互愛的需要。
首先,保護婚姻自由、保護婚姻主體意志自由實現以及界定自由意志實現的邊界。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在婚姻關係中,婚姻主體還有平等、忠誠、尊重、互助互愛的需要,並最終通過權利義務配置來保障這些主體需要的實現。
其次、維護社會穩定發展的需要,維護婚姻家庭這一社會最小單元的和諧與穩定,也包括對與婚姻家庭相關的社會關係的保護。立法明確了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抑制違法婚姻家庭行為等。將平等原則在家庭關係、離婚、收養等各個環節貫穿始終,維護多方位的利益。
來源:ZAKER哈爾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