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婚姻法新解釋:主張權益或只能先小人後君子

2021-01-10 中國新聞網

  「婚姻法新解釋是男人的『福音』,保護了在婚姻中處於強勢地位的一方,損害了弱者的利益」,「婚姻法新解釋可能會改變年輕人的擇偶觀念,不再為房子而結婚」,「婚姻法新解釋一出臺,老公驟然成了房東,社會從『丈母娘時代』步入『公婆時代』」……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一出臺,便引發了網絡男女的口水仗。

  今日下午,紅網邀請兩位專業律師做客紅網嘉賓訪談室,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進行深度解讀。

  女方出裝修費要及時保留費用證據

  現代社會,結婚前,男方出房,女方出錢裝修的情況十分普遍。可萬一雙方要離婚,房子這些年總的說來是增值的,而裝修既不能帶走又不斷折舊貶值,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女方的這部分權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對此,湖南驕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胡甲初認為,保障是一定有的,但是,房子裝修花了多少錢,大多數時候不像購買房屋一樣,有著明晰的合同來確認,其貶值折舊的程度也很難衡量,因此,只能隨時記錄,而且需雙方同時籤字確認記錄,這就需要出裝修費的一方保留好相關費用證據,以確保自身的利益。

  對不少女性網民表達的「家庭主婦辛苦操持家務、生養子女,這些付出難以用金錢衡量,而萬一感情破裂,男方僅因擁有房屋產權就可讓女方淨身出戶,這顯失公平」觀點,胡甲初律師也笑稱,他自己雖是男性,也覺得如此一刀切有些欠妥。

  生不生孩子,妻子說了算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這就表明,生不生孩子,由妻子決定。如果丈夫希望生孩子,而妻子不同意,出現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

  湖南弘一律師集團專職律師尹蘭英表示,妻子墮胎不是在侵犯丈夫的生育權,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人格權,這種人格權是自己獨立享有的。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實際確認了「終止妊娠」是妻子的權利,以保護女性避免淪為生育工具。

  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為男方提供了一個救濟條款,即夫妻之間一方要堅決生孩子,另一方堅決不要,如果意見不一致,可以以此作為離婚的理由。

  增值財產,一方享有一半

  有的夫妻結婚數年後要求離婚,這時,房子等財產增值(或貶值)了不少,對於這個增值(或貶值)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作了哪些規定,它是如何保障好雙方的權益的呢?

  胡甲初律師認為,房屋等財產是貶值還是增值,最好的辦法是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省時省事。比如一個房子增值20萬,新的婚姻法解釋沒有說20萬誰分多少。前面按揭多少錢,後面房貸多少錢,要拿出證據證明。如果無法拿出證據或是無法達成一致,會按照原來的套路——共同房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增值部分是共同財產。如果家庭裡面沒有特殊的需要照顧的對象,基本上是一人享有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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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認為,除了正常人,還有小人和真小人,君子和偽君子之分。先說說小人。按字面理解,應該是不成熟,不懂規矩的人。但實際上指的卻是成熟的,懂規矩卻不守規矩的人。這種人為了個人的利益,總是會不擇手段的去算計別人。他們無利不起早,一旦有利可圖,往往會表現的很殷勤甚至很貼心。且有心算無心,被算計的人通常還會把他們當做是朋友,甚至無所不談的知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