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婚姻法新解釋 丈夫為小三買房妻有權追回

2020-12-22 騰訊網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下簡稱《解釋(三)》)正式實施,時至今日,雖已過去半個月,但由此引發的關注和爭議卻持續不斷。

昨日上午,就《解釋(三)》本報專門開通新聞熱線,短短兩個半小時,近30人打進電話反映自己的問題,本報特邀許小平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部律師李露對讀者關心的問題進行解答。

婚前付清房款婚後對方無權分割

董先生:早在多年前,父親的單位分房子,他和父親共同付完了所有的房款,房產證上也是父親的名字。後來,父親再婚,而房產證也是在父親再婚後才發下來的,現在父親的再婚配偶提出,房子應該有其一半,該怎麼辦?

解答:首先,由於房產證上為董先生父親的名字,根據物權法定原則,該房屋產權人為董先生的父親。其次,雖然房產證是在其父婚後才辦下來,但由於婚前該房屋的房款已全部付清,那麼該房產在婚前已經可以確定取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該房產應認定為董先生父親的婚前個人財產,其再婚配偶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房產證上加名屬於意願行為

張女士:女兒和男朋友準備明年結婚,現在男方家已買好了婚房,房產證上寫的也只有男方的名字。雖然女方沒出錢,但婚後肯定會分擔按揭,想問是不是要去給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給房產證上加名字與不加名字的區別是什麼?

解答:如果在男方願意的情況下,能加上女方的名字當然是最好的,因為加上女方的名字後,該房產就是男女雙方的共有財產;如果不加的話,根據《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協議不成的,就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而女方只能就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得到一定的補償。

丈夫為小三買房妻子有權追回

李女士:丈夫背著自己在外貸款給情人買了一套房子,現在和丈夫到了離婚的地步,想知道是否有權追回丈夫給其情人買的房子?

解答:有權追回。婚姻關係存續期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李女士丈夫的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李女士的財產權利,因此李女士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

公婆用兒媳名義買房屬夫妻共同財產

孟先生:幾年前,自己出錢給兒子買了房,首付和按揭全是自己出的,但房產證上寫的卻是兒媳婦的名字,前一段時間,兒子和兒媳婦還鬧了矛盾,擔心萬一兒子和兒媳婦離婚了,這套房子是不是就要白白送給兒媳婦了?

解答:如果有證據證明首付和按揭確為老人所付,雖然房產證上只寫著兒媳婦名字,也應認定為兒子和兒媳婦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時寫的是兒子的名字,則為兒子的個人財產。根據《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這個問題中是登記在了兒媳的名下,因此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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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的最大顛覆
    女人千萬不要放棄自己的幸福生活,很多時候,女人為了家、為了孩子、為了丈夫放棄了一切,做起了全職太太,認為有了家、孩子、丈夫就會擁有一切,自己就會無比幸福,但是,現實卻不完全是這樣的,新《婚姻法》的出臺,顛覆了女人的四大希望,網友把顛覆的內容總結為「父母給兒子買房媳婦沒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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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已經80多歲的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巫昌禎教授是1950年中國頒布第一部《婚姻法》的見證者,1980年中國修訂《婚姻法》的參與者,2001年修改《婚姻法》起草專家組組長。巫昌禎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60年來,中國的婚姻家庭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而產生了巨大變化。1950年,中國頒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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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購買一套房產,丈夫未經我同意,擅自賣房,我能追回嗎?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作主張,私下賣房,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權,處於無權處分。妻子作為共有人,有權追回房產。注意⚠️ 有例外!當房屋登記在丈夫個人名下時,購房人又不知道妻子存在,則可能是善意的。如果房屋上有妻子的名字,購房人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很難推斷購房人是善意的,妻子可以憑此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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