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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勞動法》:這4類用人單位常見違法行為,你中招了嗎?!
工作的方式有很多,但「上班族」還是佔了絕大部分,這也就意味著勞動者的權益與用人單位息息相關,這勞動關係中,雖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但實際上,用人單位侵權的事件還是遠遠多於勞動者侵權。甚至有的時候,用人單位將侵權行為不當回事兒,勞動者也沒有維權的意識;比如以下4種最為常見的用人單位侵權行為,勞動者們快看看你有沒有遇到過!1、拖欠工資根據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勞動者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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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案例:用人單位是否有權依照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條【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評論 作為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之一的《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嚴格限制,對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的適用範圍規定得相對寬泛,但對於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僅在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上述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進行罰款或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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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十七個法律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看
六、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 對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儘管勞動者因崗位調整,或勞動者離職後再入職也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以杜絕用人單位向同一勞動者因換崗位或離職後再入職而多次約定使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因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或離職後,用人單位如果選擇續籤或再籤,意味著用人單位不僅了解了勞動者的專業技能、道德品質、身體狀況、工作能力等情況,並且對這些與工作有關的情況表示了認可,並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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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嗎?
9月25日上午,山東高院和省人社廳公布了五起勞動人事爭議審判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例案例「案例一、互助性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關係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中,在裁判理由指出:「我國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未將專業合作社等互助組織納入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的範圍,故二審判決認定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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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
專欄《勞動合同法》第61章 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工廠【勞動合同法】第8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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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一周只休一天到底違法嗎?勞動法已有答案,勞動者注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關係,勞動者付出勞動,除了有獲得獲得勞動報酬、獲得勞動保障的權利以外,還有其他的權利。雖然說工作是勞動者的本職,但休息權也是我國《憲法》、《勞動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勞動者按法律規定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而自由支配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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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廣東事業單位考試:淺談《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
《勞動法》主要調整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並主要在於保護勞動者的權利。《勞動法》中明文規定了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何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裁員時需要具備何種條件,已經何種情況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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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損失的處理 - 人民法院報
【不同觀點】 勞動者認為: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此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社保機構認為: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費應當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將用人單位應當繳給社保部門,納入保險基金的養老保險費直接判給勞動者,不符合社會保險法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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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的罰款條款是否有效?
只要罰款上限不至於使勞動者該月所領取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一強制性規定,也就是不會對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產生不利影響,即應承認該罰款的合理、合法性。另一種觀點認為,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目前的法律未賦予企業該項權利,曾規定有罰款制度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也已廢止。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企業無權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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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勞動法:公司要有這5種扣員工工資行為,是違法性質的
2019年最新勞動法:公司要有這5種扣員工工資行為,是違法性質的相信現在的很多人已經非常熟悉了,那就是在畢業後將要面臨的第1件事情就是找工作。就是因為雖然很多人都知道創業能夠掙下更多的錢,但是因為創業充滿了風險性,根據相關數據統計,現在的創業失敗率高達99%,在這樣對比的情況下面,很多年輕人更願意選擇做一名打工族,但是在大家打工的過程中和公司方面籤訂合同,很多東西還是需要大家注意的,那麼今天小編要說的就是2019年最新勞動法:公司要有這5種扣員工工資行為,是違法性質的,大家一起隨著小編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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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我,讓我把那些黑心企業曝光在陽光下,勞動者都不是好欺負的
作為一名勞動法律師,我知道有很多勞動者由於不懂法就是蒙著頭打官司,就是明明是自己的能贏的案子,由於不懂法,被對方挖了坑跳了進去,一審二審再審怎麼也打不贏。最後法律途徑用盡了,那該怎麼辦?那就只有舉報和曝光了。舉報和曝光,現在是很有用的方法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尤其是那些黑心企業見光死的。國家本來就是越來越注重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相關部門也都在勵精圖治還吏治一片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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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效,對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有什麼影響?
《勞動法》第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都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且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那麼勞動合同的無效是否會導致勞動關係「無效」呢?勞動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又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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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長期兩不找,還能主張工資福利嗎?
常見的糾紛主要有:(1)勞動者要求確認「長期兩不找」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係;(2)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長期兩不找」期間的工資福利或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3)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長期兩不找」期間未支付工資福利等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而用人單位通常以勞動者離開時雙方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已事實解除為由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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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不是用人單位想不發就不發
雖然目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關於發放年終獎的直接規定,但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而根據籤訂的勞動合同,年終獎則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這就意味著用人單位在年終獎的發放上並不能隨意行事,不是想不發就不發,肆意侵害員工的利益。但現實情況不容樂觀。員工年終期盼的年終獎,往往成了泡影,甚至一分錢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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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職的原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不能證明的,該怎麼處理?
法律知識要點: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涉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重要權益,在勞動法實務中能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認可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但是對於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卻是各執一詞,勞動者一般是主張被單位違法辭退的,單位主張是勞動者自行離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涉及到是否需要賠償的問題,查明這一事實對訴訟的結果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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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美的華凌冰箱違法遭處罰 延長工作時間
近日,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廣州美的華凌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的華凌冰箱」)罰款6500元,其違法事實為2020年7月份安排保安班組23名員工工作延長的時間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時間。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粵穗南綜執(珠)[2020]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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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最窮最弱勢?團結起來建圈子,一起交流學習勞動法誰也不怕
基層勞動者面對公司的侵權時,因為沒有錢和法律知識,根本不足以應對有錢又有律師的用人單位一方,這就導致,勞動者不論怎麼蒙著頭打官司,永遠也不可能贏得官司。這樣,可能就會有人覺得,勞動者最窮最弱勢,就只有被欺負的命運。雖然沒錢是很難改變的現實,但是勞動者如果能自強,在其它方面,還是可以改變這個現實的。因為窮請不起律師,因為不懂法所以弱勢,由此可見,法律素養低,是勞動者最根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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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方面的權益?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方面的權益?一、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方面的權益1、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報酬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籤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而及時定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法這些應盡的義務,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的形式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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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
張小天的煩惱,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時福茂看來,和施行20多年未大修的勞動法有關係。 時福茂調研發現,員工超時工作、微信工作群不分工作日節假日狂轟濫炸,已成為不少企業的常態。「儘管很多企業存在超時加班現象,但勞動法中只規定了加班報酬標準,並沒有涉及勞動者健康方面的保障及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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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用人單位沒有從屬關係的,不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案例
與用人單位沒有從屬關係的,不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劉桂霞與上海匯通速遞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上訴案上海某某速遞有限公司與劉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 :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案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