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需要預繳增值稅嗎?
不需要。根據關於《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規定: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2、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築用地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的規定,關於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築用地的徵稅問題: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可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徵土地使用稅。
3、改變佔地用途後需要補交耕地佔用稅嗎?
根據《耕地佔用稅法》的規定:依照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佔用稅。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4、企業需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對上一年度已按規定申報的房土兩稅提出困難減免申請?
(一)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發生虧損,且淨資產為負的。(二)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失,導致納稅人受災當年發生虧損的。(三)納稅人有其他特殊困難,經市政府研究提出給予減免稅支持或照顧的。
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房土兩稅。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虧損」是指年度所得稅彙算納稅調整後所得為負數。納稅人符合上述情形或條件之一的,可以對上一年度已按規定申報的房土兩稅提出減免稅申請。
5、租房發生裝修費可以攤銷稅前扣除嗎?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