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水明
拉德布魯赫是德國20世紀最偉大、影響最深遠的法哲學家之一。他的代表作《法哲學》,被譽為「最後的古典法哲學」,作為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的傳世之作,不僅研究了法的概念、法的理念、法的目的等傳統法哲學課題,還討論了法的歷史哲學、宗教哲學以及公法與私法、所有權、刑法、戰爭等問題,而貫穿眾多內容的主線則是相對主義。
在拉德布魯赫看來,相對主義屬於理論理性,而非實踐理性,相對主義的任務是,「在一些最高級的價值判斷關係中,或者一定的價值和世界觀的範圍內確定每個價值判斷的正確性,而不是就這個價值判斷,或者這個價值觀和世界觀本身來作出評價。」由此可知,相對主義的優勢在於「發展出一個在眾多體系間毫無自己觀點的體系」,它可以在沒有自己立場的情況下,堅守對最終的價值評判立場的闡述;其中蘊含的思想精髓就是矛盾理論。而矛盾作為相對主義的精髓,給法哲學帶來了活力,兼具思辨性與開放性。
比如,論及法律目的時,拉德布魯赫認為,「在整個經驗世界的領域中,只存在三種可能具有絕對真理性的事物:人類個體人格、人類總體人格和人類的作品。我們也可以根據它們的基礎,來區分這三種價值:個體價值、集體價值和作品價值。」根據價值序列的排列,就可以區分個人主義的、超個人主義的和超人格的目的。當然,不同的法律會側重於不同的目的,這一切取決於各自的價值判斷,而這正體現了相對主義對價值判斷的選擇:對於個人主義觀來說,作品價值和集體價值服務於個人價值。文化只是個人發展的工具,國家和法律是給個人提供保護和援助的機構。對於超個人主義觀來說,個人價值和作品價值服務於集體價值,倫理和文化服務於國家的法律。對於超人格觀來說,個人價值和集體價值服務於作品價值,倫理像法律和國家一樣服務於文化。
比如,談及法的有效性,拉德布魯赫認為,法律上的「應當」最終都應來源於憲法,但是憲法上的「應當」從何而來,對此法律科學束手無策,只能由法律科學之外進行思考。歷史—社會學的法律有效性理論以權力理論和承認理論兩種形式呈現出來,權力理論認為法律的有效性是由權力來保障的,所有權力都是以權力服從者的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承認為基礎的,這樣權力理論就變成了承認理論,承認理論將法律的有效性建立在法律服從者贊同的基礎上;而當我們將法律有效性建立在與有效性相關的法律服從者的真實利益的基礎上時,歷史—社會學的法律有效性理論就向哲學的有效性理論過渡。哲學的法律有效性理論認為,「法律之所以有效,不是因為它能得到有效的實施,而是只有在它可以有效實施時才算是有效的,因為只有此時,它才能滿足法的安定性的要求。」由此,法的安定性要求法律的有效性,而只有法律的有效性才能保障法的安定性,這就是法律的有效性與法律理念之間的關係。
(作者單位:青海省大通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