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婚外生小孩,還真不一定是重婚罪!
很多婚姻的黑暗面,都徘徊在法律和道德之間,讓我們先看看最近一則新聞:
【娶仨老婆把3個家安在1公裡內】崑山的子張某在3年內分別和3個女人結婚生子。他將3位女子安置在1公裡範圍內的3個小區,有時1周內來迴轉悠十多趟,同時將三個家庭都照顧得很好,張某已因重婚罪被抓,三個女人經濟來源只能靠他,他表示:出去之後,看誰能原諒我,我就跟誰在一起····
新聞中的男子真是很囂張,利用了民政局婚姻信息全國不聯網的漏洞,分別與3個女子成為了所謂的「合法夫妻」,但是很明顯是重婚罪了;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重婚罪。
存在多個夫妻名義,就是重婚罪
夫妻名義,在法律上的概念不僅僅是雙方登記領證結婚;因為在一些偏遠地區還存在未領證的婚姻;所以還包括事實婚姻,即雙方雖然不登記,但是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所以重婚罪可以理解為: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前婚是經過法律登記的結婚,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或者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都會構成重婚罪。
這個法律的定義,其實給很多事實的定罪留下了很多漏洞。
與第三者同居生小孩,如果不是夫妻名義,不能定罪為重婚
隨著社會的發展,大家的生活水平提高,思想觀念的開放,在性觀念和婚姻觀念上都有很大的改變。
婚變、第三者等新的詞彙也才不斷的湧現;重婚罪或者其他法律的的定義是來不及覆蓋它們。關於重婚罪的幾個冷知識普及下:
1、沒有配偶一方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2、非法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就算是有了小孩,但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法律上不被定義重婚。
3、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願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它們均為道德行為,並不會上升到法律的層次。
4、目前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才會立案,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忠貞和欺隱,潛伏在煩躁的社會氣氛中,法律管制這客觀的事實,而道德只能譴責主觀的虛無。希望所有的犯罪都罪有應得;也希望我們的法律更健全,當然最重要的是我們也要滿懷忠貞,對婚姻負責,對愛情負責。
歡迎大家來討論,對於重婚罪大家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