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預繳稅款
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
(一)全額預繳稅款
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二)差額預繳稅款
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
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
註:
1、差額繳稅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下同;
2、全額繳稅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下同。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不動產
註:不包括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個人轉讓購買的住房
管理要求
(一)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
1、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
2、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三)納稅人向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