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棚戶區改造中,相信有不少被徵收人們都遇到過這種情況,簡單來說就是,自家房子平時好好的,一到棚戶區改造中,就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築,然後予以拆除。要知道,我國法律規定,違法建築的拆除是不予任何補償的。特別是近幾年,這種情況越發多了起來,有好多被徵收人已經問我,這種情況是不是棚戶區改造中的新措施?在此,我可以很負責任地告訴咱們被徵收人,這並不是棚戶區改造中的新措施,這是違法拆遷!
其實,這種情況不光在棚戶區改造中出現,在實踐中,不管是城市拆遷還是農村拆遷,不管是棚戶區改造還是舊城改造又或是房屋騰退工作,這種情況都是經常發生的,簡單來說,就是徵收方在面對不籤署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使出的「昏招」。這種情況一般表現為,徵收方將咱們被徵收人的房子認定為違法建築,再按照拆除違法建築的方式將房屋給拆除了。這裡我說的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違法建築包括:(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那咱們被徵收人在面對這種情況時,就沒有辦法了嗎?其實是有的。一般來說,在實踐中,徵收方會給咱們被徵收人下發《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咱們被徵收人可以根據這份決定向上級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來說,只有咱們不提起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且拒絕自行拆除的情況下,徵收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拆裁定。
那麼,徵收方為什麼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拆裁定呢?不能自行強拆嗎?其實,我國《行政強制法》對此早有規定,我國《行政強制法》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簡單來說,行政機關要想拆除咱們房屋的話,是一定要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拆裁定的。所以,我建議咱們被徵收人在面對這種情況時,一定要及時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避免不必要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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