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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處理規則和處理程序
對於林木林地已經登記發證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就依法得到了政府確認,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持有的林權證侵犯其林木林地權屬,應當通過請求撤銷對方的林權證,或者通過提出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申請來尋求救濟。在處理林權爭議案件過程中,生效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主要依據,只有當林權證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況下,權屬爭議處理機構才可以不採信該林權證,並根據其他有效證據對權屬爭議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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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師會審」解難題 ——清遠推出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行政裁決新舉措
近日,清遠市清新區就3宗重大複雜的自然資源權屬爭議案件,組織召開自然資源權屬爭議案件研判會,邀請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行政裁決專家庫中的兩名土地林業類高級工程師、一名社會律師和一名公職律師,為清新區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疑難複雜案件研判把脈問診,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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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審查處理
對於林木林地已經登記發證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就依法得到了政府確認,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持有的林權證侵犯其林木林地權屬,應當通過請求撤銷對方的林權證,或者通過提出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申請來尋求救濟。在處理林權爭議案件過程中,生效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主要依據,只有當林權證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況下,權屬爭議處理機構才可以不採信該林權證,並根據其他有效證據對權屬爭議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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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土地權屬爭議與土地行政登記的區分處理
2.文城南村小組、春頭坡三村小組村民在176號土地證範圍內生產生活,屬於非法侵佔,亭橋下村小組曾向政府反映要求解決。請求再審本案,撤銷二審判決。文昌市政府提交意見稱:1.2003-2004年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期間,亭橋下村小組申請對涉案宗地進行登記,原文昌市國土資源局對涉案土地的權屬、面積、地籍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後,將涉案土地確權登記在亭橋下村小組名下,頒證事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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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與土地行政登記】最高法裁判||土地權屬爭議與土地行政登記爭議的區別處理
2.文城南村小組、春頭坡三村小組村民在176號土地證範圍內生產生活,屬於非法侵佔,亭橋下村小組曾向政府反映要求解決。請求再審本案,撤銷二審判決。文昌市政府提交意見稱:1.2003-2004年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期間,亭橋下村小組申請對涉案宗地進行登記,原文昌市國土資源局對涉案土地的權屬、面積、地籍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後,將涉案土地確權登記在亭橋下村小組名下,頒證事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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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原則,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作出處理,原則上應當將爭議土地確權給長期管理使用爭議土地的一方當事人.
玉林市政府答辯稱:1號處理決定正確合法,依法應予維持,28號複議決定程序合法,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沒有事實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本院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書證,可以作為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處理的參考證據材料: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城鎮地籍調查、森林資源清查有關成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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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權屬爭議,應將爭議土地確權給長期管理使用爭議土地的一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國務院批轉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的情況報告》國發(1980)135號第三點第二項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穩定山權林權,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暫行條例》〔桂發(1982)36號〕第四條之規定,作出1號處理決定:將雙方爭議的牛牯嶺、狗框園、白中完小屋背嶺的山嶺土地處理給大坡等七個隊共同所有(被××火車站××前廣場路網工程建設前的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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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集體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原則——石橋隊等訴博白縣政府、玉林市政府土地行政裁決及行政複議案
本院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書證,可以作為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處理的參考證據材料: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城鎮地籍調查、森林資源清查有關成果資料。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在受理後首先應調解,在調解達成協議後履行各方籤字蓋章及相應備案程序。《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調解土地山林權屬糾紛,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考慮歷史和現實狀況,積極疏導,充分協商,遵循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經營管理、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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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集體土地權屬爭議,應將爭議土地確權給長期管理使用爭議土地的一方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國務院批轉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的情況報告》國發(1980)135號第三點第二項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穩定山權林權,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暫行條例》〔桂發(1982)36號〕第四條之規定,作出1號處理決定:將雙方爭議的牛牯嶺、狗框園、白中完小屋背嶺的山嶺土地處理給大坡等七個隊共同所有(被××火車站××前廣場路網工程建設前的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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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行政機關土地徵收過程中無職權直接解決土地權屬爭議
一般而言,土地權利人的確定應以有權機關依法頒發的土地權屬證書或確無爭議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清冊為準。 若行政相對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土地權屬憑證或土地權屬存在爭議時,應當在解決權屬爭議、確定權利人以後,再行維護其在徵收過程中的權益。徵收實施機關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既無職權,亦無法定程序,對土地權屬爭議直接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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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發布涉疫勞動爭議案件調解審理指導意見
8月25日,江蘇高院聯合省人社廳、省司法廳共同研究制定《關於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調解和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強司法應對,落實「六穩」「六保」工作任務,服務保障「雙勝利」。《指導意見》提出,因醫療機構或者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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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融水:120萬二級路工程徵收款引起一場近10年的山林權屬糾紛,調處中心耐心調解化矛盾促維穩
8月14日,融水縣三大權屬糾紛調處中心成功調解了一起近10年的山林權屬糾紛,該案涉及二級路工程徵收,徵收款達120多萬元。這是我縣調處中心成立後第一起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2000年融水縣滾貝鄉烈洞村小杆洞村民小組與融水縣三防鎮興洞村平塘村民小組因「屋背山」(地名)約250畝林木林地發生權屬糾紛爭議,遂向滾貝司法所和滾貝鄉林業站申請調解未果,後經滾貝侗族鄉、三防鎮人民政府聯合多次組織調解均未果。雙方於2016年8月29日共同指認爭議範圍後向融水縣人民政府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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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土地糾紛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
另一種意見認為,繼承糾紛及分家析產糾紛中經常涉及土地使用權歸屬的問題,大量存在一方當事人提出繼承或分割主張,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其為實際權利人的情形,如果此類情形均歸入土地權屬爭議,交由人民政府處理,有拒絕裁判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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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中院對曾祥展等8人涉黑案終審宣判
近日,清遠中院依法對曾祥展等8人涉黑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宣判後,曾祥展等8人向清遠中院提起上訴。該組織控制黃花林木市場後,通過恐嚇、威脅手段低價收購山林,攔截過路木材運輸車輛收取過路費,達到非法控制黃花區域山林的目的;插手河道清障工程,以工程為幌子,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達2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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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中院判首例重整成功涉樓盤破產案件
該案是桂林中院首次重整成功的涉樓盤破產案件。組建專業化團隊,加快破產案件辦理在全面優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下,桂林中院高度重視涉樓盤破產案件的辦理。在本案中,桂林中院組建專業化審判團隊,審判團隊認為「破產案件,特別是涉樓盤破產案,社會影響面廣,涉及眾多購房戶利益,人民法院在辦理破產案件時務必要從大局出發,以高度的責任感加快案件辦理,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製作用,全盤統籌解決涉房地產企業破產時遇到的社會衍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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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中院和市稅務局聯合出臺企業破產處置涉稅問題處理意見
,為困境企業重整創造條件,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確保稅收債權依法清收,9月18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國家稅務總局嘉興市稅務局召開業務協作機制會議,聯合籤署《關於企業破產處置涉稅問題處理的實施意見》。今天,嘉興中院與市稅務局共同籤署企業破產處置涉稅問題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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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發布關於開展執前督促履行的實施意見
杭州中院發布關於開展執前督促履行的實施意見 2020-04-08 11:2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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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中院成功調解43起勞動爭議案件
11月26日18時,承德中院民五庭幹警將最後一份調解書送到了勞動者手中,至此民五庭審理的43起河北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系列案件全部成功調解。於某某等43名勞動者在河北某有限公司務工,雙方籤訂勞動合同,但河北某有限公司沒有給上述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