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依法被隔離期間工資怎麼算?居家辦公期間工資如何算?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8月25日,江蘇高院聯合省人社廳、省司法廳共同研究制定《關於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調解和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強司法應對,落實「六穩」「六保」工作任務,服務保障「雙勝利」。
《指導意見》提出,因醫療機構或者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應予支持。在隔離措施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請求用人單位按照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的,應予支持。
受疫情影響,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安排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提供正常勞動,對該期間的工資支付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應予支持。
《指導意見》還提出,勞動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或符合規定復工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經勸導無效或者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因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在上述期間到期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對於涉疫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置,《指導意見》明確,要深推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推動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行業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等共建、共享、共治聯動工作機制,將涉疫情勞動爭議的處理納入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統籌推進,充分運用 「審務進基層、法官進網格」機制、「無訟村居(社區)」創建、「網際網路+調解」和「江蘇微解紛」平臺以及「非訴訟服務分中心」等開展勞動爭議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在萌芽、妥善解決在當地。
在案件調解過程中充分運用邀請調解、委託調解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勞動爭議調解員、工會幹部、企業代表等促進調解的作用,整合資源、多方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力促案結事了人和。同時,要加強用工指導和爭議化解,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渡難關、共謀發展,促進雙方共同營造新型和諧勞動關係。
本文轉載自法制網。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