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劉家安教授精講民法典——民法學習的請求權基礎思維!難得

2021-01-07 鑽研法學專注成長

(一)民法學習的目標

民法的學習目標是要培養法律思維。法律思維最好的視角,是司法的視角。所以法官的視角,面對一個案件怎麼判,是法律學習的最基本模式(如果有模式的話)。最高院在11月14號《九民紀要》引言中提到:

「會議指出,民商事審判工作要樹立正確的審判理念。注意辯證理解並準確把握契約自由、平等保護、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審判基本原則;注意樹立請求權基礎思維、邏輯和價值相一致思維、同案同判思維……」

這是最高院對於每一個法律審判工作人員所作的基本指引。每一個法律人都要注意請求權基礎思維,都要有一個邏輯和價值相一致的思維。(同案同判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方法,是正義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方法

1.系統方法(請求權基礎思維)

(1)請求權思維:民法上的問題均表現為「誰可以向誰主張什麼」有糾紛,不能化解,要通過訴訟解決時,就是簡單的原告甲,向被告乙,主張了什麼。所有的民法

問題都是為了這一目標服務。很多

規範本身不會生成一個請求權,是

為了未來的請求權去服務的。

(2)請求權基礎思維:這種主張/請求的規範基礎/依據何在?找法案件事實是否能滿足請求權的構成要件請求權是否成立對方是否擁有抗辯權既然到法院去,如果原告向被告主張原物返還/違約金賠償/賠禮道歉等,法律依據是什麼?這種訴求的基礎何在?法律規範、法律淵源中的規則是什麼?要為這個訴訟請求去檢索法律規範基礎,這就是請求權基礎思維的方法。

要養成一個習慣,看到一種訴求,要去看該訴求有沒有法律規範上的依據。既如此,從法律規範出發,其請求權發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本案事實是否能夠充分滿足該構成要件?如果能,請求權可以成立。如果原告請求權成立,被告有沒有抗辯權?如果有,這個抗辯權就像盾牌一樣可以有效的臨時或者永久的對抗請求權,如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如果原告在請求權規範構成和本案事實構成之間進行判斷時,發現第一時間希望為訴訟請求找到的法律規範與本案事實並不契合的話,能不能在既有案件事實情況下改變請求權基礎?原來想提起合同訴訟,後來想到可能存在合同效力上的問題,能不能另闢蹊徑,去將請求權基礎引向不當得利?

民法學方法論中有一個經典表達:法律實踐中,法官或律師的目光要往返於案件事實與法律規範中間。很多時候是一個試錯的過程。法律方法和法學過程並不是一蹴而就的。

所以,最高院說,既然碰到的是訴訟,法院法官審理案件中間,當然要考量原告訴請是否有規範依據,被告的抗辯是否存在主張抗辯或抗辯權所依託的規範依據能夠來有效的阻卻。民法緒論部分有一些抽象複雜的東西。請求權概念周邊有許多其他概念。民法學教科書會說按照權利效力或按權利的作用方式可以把權利分為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支配權。

關於請求權基礎思維的具體運用,我們在下一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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