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朱寧寧 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四川省法學會副會長劉守民接受《法制日報》記者專訪時指出,應進一步完善非營利組織管理體制,為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更好地發揮出非營利組織在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推動政府轉變職能、有效增強社會自我管理和調控能力、大幅減少國家和社會運行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非營利組織之所以應當受到鼓勵並加以規範,是因為部分社會事業若交由企業經營會發生『市場失靈』的情況。對於營利性企業,其首要考慮的是股東利益,當股東利益、管理層利益與社會事業的公益性產生衝突時,毫無疑問,企業會偏向少數人利益。而非營利組織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的,其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劉守民說。
劉守民認為,民法總則的出臺從法律層面正式確立了非營利法人的概念,帶來的最積極的影響就是更全面和深入地落實了公民的結社權,尤其是公民組建各種非營利法人的權利,可以促進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但另一方面,我國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正式法律並不多,由於下位法的缺失,公民結社權事實上處於「抽象肯定」、「具體否定」的狀態。特定人群的結社依然被禁止,聯誼類組織被限制,社會不平等加深。我國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還缺乏嚴格的規範,法制化程度不高,在政府評估、第三方評估、財務制度、問責制度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且沒有一部完整的專門法律對非營利組織的性質、地位、作用、結構以及權益等進行全面定位和有效規範,容易導致非營利組織的失信行為。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對非營利組織實行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即被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管理。在這種體制下,非營利組織的登記註冊以及運營管理被設置了雙重門檻,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非營利組織的快速健康發展。
鑑於此,劉守民對進一步培育和發展非營利組織提出了具體建議:
一是建立健全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法律法規。修改已頒布的涉及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儘快出臺關於非營利組織在登記管理、公益捐贈、免稅、組織員工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規政策,並儘快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營利組織法》。進一步完善非營利組織的管理體制,放鬆登記管理方面的限制,簡化登記程序。二是拓寬我國非營利組織資金來源渠道。政府可以鼓勵並指導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展開合作,實現互利雙贏。政府採購尤其公開招標,可以作為非營利組織獲得財政支持的重要渠道。三是健全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監管機制,提高自身公信力。四是提高非營利組織自身的自治能力,培育其自主能力,實現非政府性,非營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