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8〕629號
劉守民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建議」收悉。您在建議中對目前我國社會組織現狀進行了認真分析,並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們將認真研究和充分吸納。經商財政部,現就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一、關於完善社會組織法律法規體系問題
目前,雖然我國在法律層面上尚未制定一部社會組織基本法律,但近年來,社會組織相關立法工作仍然取得了重大進展。一是2016年以來,在原有社會組織法律體系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志願服務條例》相繼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宗教事務條例》修訂完善,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完善了我國社會組織法律體系。二是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部署,民政部聯合有關部門出臺或單獨出臺了一系列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涉及慈善組織、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社會組織評估、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社會組織稅收優惠、社會組織信用管理、社會組織人才培養、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等多個方面。三是近年來,民政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三個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並形成徵求意見稿,於2016年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8年,按照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三類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將合併修訂為《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目前民政部正配合司法部,按照國務院指示對條例草案做進一步修改完善。四是民政部還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開展理論研究,通過委託課題、召開研討會、調查研究等形式就社會組織法立法、行業協會商會方面立法問題進行研究論證,並形成了一些研究成果。
目前,從社會組織立法工作實際來看,制定社會組織基本法的時機尚不成熟,下一步,民政部將繼續配合司法部制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做好社會組織基本法、行業協會商會方面立法研究論證工作,為將來啟動相關立法工作打好基礎。
二、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登記制度問題
原有的社會組織登記制度,核心是「雙重管理」,即成立社會組織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門雙重審查。黨的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提出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4類社會組織的措施,成立這4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同時,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又明確了穩妥推進這4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對直接登記範圍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以這一舉措為標誌,我國開始建立直接登記與雙重管理相結合、相併存的登記管理制度。
為推進登記制度改革,民政部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推進《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工作中,將中央關於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體現到法規中。二是開展直接登記試點工作。在相關行政法規尚未修訂的情況下,為穩妥推進登記制度改革,依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有關原則規定,開展了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試點工作。三是紮實推進社會組織領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深化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先後取消了對社會團體籌備成立和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的審批,明確了取消商務部前置許可後的外國商會登記程序等。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並編制包括18個權責事項、44個子項的社會組織管理專項權責清單,並通過民政部官網公布。
下一步,民政部將繼續落實好中央關於社會組織登記制度改革精神,研究制定社會組織直接登記有關配套文件,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取消審批後續管理服務工作。
三、關於拓寬我國社會組織資金來源渠道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參加政府採購公開招標等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是指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其中就包括了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法人與其他法人一樣,均可公開平等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同時,為了支持引導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2013年以來,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先後印發了《關於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關於支持和規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通知》(財綜〔2014〕87號)、《關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財綜〔2016〕54號)等文件,為社會組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提供了基本制度規範。此外,從2012年起,財政部每年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2億元,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有計劃有重點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會組織。項目執行6年來,共立項2654個,累計投入中央財政資金11.9億元,帶動社會配套資金約8億元。在地方層面,全國31個省(區、市)均出臺了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意見或辦法,不少省份還出臺了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流程規範等,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和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建設。
當然,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這項工作還存在一定困難和問題,比如制度建設中的剛性約束較少、一些政策落實不到位、能夠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數量較少等。下一步,民政部將繼續配合財政部落實好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有關政策,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引導和鼓勵社會組織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獲得資金支持、拓展發展空間,提升社會組織能力和專業化水平。
四、關於社會組織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為支持社會組織發展,近年來我國在社會組織稅收方面出臺了相應優惠政策,具體包括:一是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取得的非營利收入給予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2018年2月,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政策進行了修訂完善,適當調整放寬了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資水平的認定條件,進一步擴大了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政策覆蓋範圍,強化了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二是為鼓勵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現行稅收政策體系對公益捐贈支出給予了所得稅優惠政策。民政部協調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出臺了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有關事宜等文件,完善了稅收優惠培育扶持措施。三是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增加了公益捐贈支出稅前結轉三年扣除的規定,完成了與慈善法的銜接。2018年2月,財政部、稅務總局又聯合印發了《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明確了相關具體政策規定。
下一步,民政部將繼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繼續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五、關於社會組織綜合監管問題
近兩年來,為加強對社會組織分類監管,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文化領域行業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民政部單獨或會同多個部門,先後出臺了《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0號)、《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發改經體〔2016〕2657號)、《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2017〕45號)、《中央網信辦 民政部關於加強網信領域社會組織建設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6〕9號)、《關於社會智庫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民發〔2017〕77號 )、《關於對慈善捐贈領域相關主體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8〕331號)等政策文件,加強對重點領域、重要類型社會組織的監管。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和社會組織資金監管機制,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健全社會組織退出機制等。通過推進「上門工程」,實地走訪全國性社會組織的100多個業務主管單位,積極協調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制定了《民政部關於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民發〔2015〕89號),評估結果作為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或購買服務項目等重要依據。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制定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受理投訴舉報辦法(試行)》,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暢通舉報渠道,通過中國社會組織網先後公布了十三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和五批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今年以來,民政部還會同公安部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專項行動,集中取締一批非法社會組織。截至目前,各地通過取締、勸散等方式處置非法社會組織約1000多個。
下一步,民政部將繼續做好社會組織日常監管,推進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積極開展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工作。
六、關於提升社會組織自身能力問題
當前,我國社會組織在自身建設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例如組織機構不健全、內部制度不完善、民主管理不落實、財務管理不透明等,需要通過規範和引導,推進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一方面,為指導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民政部針對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特點制定了《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範文本》、《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範文本》。另一方面,在解決社會組織專業人才缺乏問題上,民政部還制定了《民政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5〕206號)、《民政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101號),聯合中國科協印發了《關於加強國際科技組織人才培養與推送工作的意見》(科協發外字〔2016〕31號)等政策文件。此外,民政部和各地民政部門每年均開展社會組織教育培訓工作,培訓規模逐步擴大、經費投入逐年增加、培訓效果不斷增強。
下一步,民政部將與完善有關法規政策相聯繫,繼續引導社會組織健全民主機制,加強財務管理,規範服務行為,增強自律性和誠信度,使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成為黨委和政府的有力助手。
感謝您對民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