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有專門的法律保護,這既是對於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權利保護,也是鼓勵發明創造,我國法律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有嚴格的處罰機制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是指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智慧財產權,侵犯國家對智慧財產權的管理秩序和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成都刑事律師,智慧財產權
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製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誌、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商標標誌、特殊標誌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註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確立什麼樣的賠償原則,在智慧財產權理論界和智慧財產權司法界意見並不統一。侵犯智慧財產權賠償標準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說
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範圍應與損失範圍相一致。
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確立了這一標準,就為爾後的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就智慧財產權本身而言,無論是商標權、專利權還是著作權,其均屬於一種無形產權。其客體與所有權的客體儘管性質相同,但其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所有權的客體是一定的動產或不動產這種有形物體,而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物體。作為所有權客體的動產或不動產,不僅存在於理念之中;而且作為一種物理現象也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其獨佔性是完整的,即一個主體使用的時候,其他主體無法同時同樣使用。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產權,在客體存在於抽象的理念中,並不完全表現為物理現象上佔有、使用等,當一個主體使用時,並不能同時必然排斥其他主體的使用。
犯智慧財產權罪的行為表現方式因權利客體以及具體專門法律的規定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從宏觀分析,其仍具有共性,由於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對專利權及著作權的部分權利均施行期限保護,因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也只能發生在此期限內,超過此期限則不構成犯罪,現有的我國刑法對此沒有予以規定,可能會造成司法操作的困難,對此應通過立法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