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勞動關係怎麼處理?閔行「12348」法律諮詢熱線電話律師團隊...

2021-01-12 澎湃新聞

1、疫情期間,單位可否因員工不能到崗而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一位勞動者通過12348法律諮詢熱線緊急求助,他在諮詢電話中說:「我要諮詢勞動法問題,公司非要我去上班,不上班就開除,可是出去上班太危險了,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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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提問,涉及到疫情期間勞動合同的履行問題,根據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可見,該等情形下,企業不可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諮詢者是何種原因不能上班並沒有直接具體描述。通過了解,該諮詢者並未離開工作地市,也非處於隔離治療或者觀察期,但是看到每天公布的新冠肺炎確診人數依然很高,擔心復工出行有感染風險,公司卻一刀切的說不上班就按照曠工開除。關於該種情形還需具體分析。

當前為了防控疫情,阻斷疫情傳播,某些地方政府為了減少人員聚集,可能採取道路、人員或車輛管制等措施。若遇到該情形,應為員工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若因此導致無法正常出勤履行勞動合同,企業不能以職工未及時返崗解除勞動合同。若無上述不可抗力情形,員工應按復工要求復工,但是確有原因不能復工的,應向公司說明理由,公司不能簡單作出不上班就開除的結論。如果員工確有客觀原因不能返崗,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符合病假、事假條件的,應根據實際情況辦理手續。但是如果員工沒有特殊情況,就應該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2、企業可否因為疫情影響延期支付工資或者少支付工資?

有諮詢者來電反映:「我們老闆說讓我們自己辭職,不然以後每個月就發1000元工資。這個也太不公平了,都不跟我們協商就這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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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條規定,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所以受到疫情影響,經過相關程序,企業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工資。對於是否可減少支付工資問題,企業應當根據勞動者復工的情況和實際提供的工作量等與勞動者充分協商,就工資標準達成新的約定。切勿簡單操作,引發勞資糾紛。

3、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資如何計發?

一位諮詢者來電,稱其家人被確診了新冠肺炎,目前還未出院,出院後可能還要隔離,說其家人不屬於症狀重的,目前對病情不太擔心,就是在網上看到說在這期間應該要發工資的,於是想諮詢律師到底工資發放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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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問題涉及到「對於確診新型冠狀肺炎的員工,工資如何計發」的問題。的確,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項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以下簡稱「83號文」)、《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職工病假工資計算係數如下: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6個月以內的,企業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

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

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

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

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因此,企業應該支付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員工工資。總的來說,在上班期間,新冠肺炎的醫療期對員工來講是病假,應按照相應的病假標準計發工資。

4、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時辦理退休、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如何處理?

一位諮詢者來電,稱其現在上海,但是已經到退休年齡,應該在武漢辦理退休手續,現在因為疫情的原因不知道何時能再前往辦理退休手續,如果不按期辦理退休手續,養老金會不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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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問題涉及到疫情下的養老金發放問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第一項「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規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與財政、金融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協商,探索通過網上受理、初審待遇申領,按月預發養老保險待遇,確保參保人權益。對於領取待遇人員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的,不暫停待遇的發放。對於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經審核後,自審核次月起補發養老金。要做好相應風險防控,減少系統外經辦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統中做好新領取待遇人員標識、預發待遇記帳及財務處理,疫情穩定後及時進行審核、結算和相應業務稽核內審。可知「對於領取待遇人員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的,不暫停待遇的發放,對於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經審核後,自審核次月起補發養老金。」

5、試用期未結束,疫情爆發,公司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一位勞動者通過12348法律諮詢熱線緊急求助,他說年前剛入職上海一家大公司,試用期未滿,突然爆發疫情,該勞動者的老家在疫區,過年時回到老家,現由於當地政府為防控疫情而採取限制措施,導致他無法按時回上海來上班,公司人事部欲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問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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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提問涉及到疫情期間勞動合同的履行問題。全國人大法工委已經明確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依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發生情勢變遷,繼續按原合同履行會失去公平,因此可以依據情況不同,可以解除、變更、延期履行等多種方式來處理合同問題。

通過進一步溝通,該公司要求員工有一定量的外勤考核,現在欲以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合同,基於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他們的合同應該是中止並延期履行,在疫情結束後繼續履行,即繼續履行試用期的合同,因此該公司就目前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行的。再者,試用期內,單位要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基礎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考核不合格是否屬於錄用條件還要看雙方是否有約定。

6、公司要復工,屬地街道提出非常多的要求,在未通過批准前要求員工上班,是否合法?

一位企業主向12348熱線來電求助,說他們企業位於上海某工業園區,園區物業公司按照屬地街道要求,通知該企業停業,企業現在希望復工,部分員工從疫情爆發以來未離開過上海,部分是外地員工,物業管理公司要求企業上報非常多的材料,交街道審核合格後可以復工,企業也按照要求做了,但是沒有得到明確的答覆是否可以復工,企業希望員工來上班,但又擔心違法,因此來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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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提問涉及到疫情期間如何復工問題。依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政府可以採取停業的措施來控制傳染病,又結合上海市政府最新的防控疫情會議精神,對於防控措施不合格的一票否決。

通過推理就可以得出,政府要求停業是合法的,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開工也是合法的,關鍵問題是要按照政府的規定落實好防控措施,真正做好了措施,是可以開業的,也是政府鼓勵的。因此建議企業直接和審核部門取得聯繫,找出不批准的原因,補齊防控短板後再復工。

7、企業未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只向勞動者發出錄用到崗通知後,因疫情影響企業無法復工,如企業想取消錄用通知,是否違法?

有諮詢者來電求助稱:「我們企業的日常工作是網絡維護,在2019年12月中旬通過網上招聘一個外地網絡技術員,企業人事向其發送了錄用通知書,通知書中讓其2020年2月3日到崗工作,現因疫情影響,據上海市政府規定,在2月9日之前企業不得復工,問現在我們企業想取消錄用通知,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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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問題,做如下分析,觀點一:錄用通知書只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希望與勞動者締結勞動合同的單方意思表示,勞動者在接到錄用通知書之後仍舊可以針對具體合同內容與用人單位進行磋商,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錄用通知書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書並不等同於與勞動者籤訂了勞動合同,進而推知,既然用人單位尚未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那麼企業的情形也就不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雖然該單位並未違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可以從締約過失責任的角度要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觀點二:企業錄用通知書性質上分析,如錄用通知書內容載明勞動合同主要條款,司法判例中,往往認為企業的錄用通知書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果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則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

因此,企業取消錄用通知有賠償風險。建議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入職時間或者給予勞動者適當的補償予以取消錄用。

8、員工未按時返滬復工,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諮詢者問:「因為現在全國的疫情,我們村裡封路了,我想回上海上班,可村裡要求公司給我開證明,證明單位要求復工需要回上海。可我擔心公司會因為我不回來上班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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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的相關規定,在假期結束後,遇到員工因疫情防控,所在地區封閉出行受限無法按時返崗,公司不能直接給予員工曠工處理或是解除勞動合同。新冠肺炎疫情在一定時間內就會被完全控制,不能按時返崗是階段性的問題,特殊時期特殊處理,建議員工和公司協商是否可以採取靈活方式,遠程居家工作、輪崗輪休或調整薪酬等方式,既保障你與公司勞動關係的穩定,又可以保障公司的正常運營,和公司共渡難關。

9、因疫情在家隔離導致不能上班,績效工資怎麼算?

有諮詢者問:「按照目前上海疫情防控的規定,我從外地回到上海要居家隔離14天,這些天的工資公司會支付嗎?績效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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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因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關於績效工資要根據員工和公司的勞動合同,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畢竟隔離期間的工作方式,工作強度可能與平時不相等同,若員工的工作效率和業績未受隔離影響,那麼仍按照原約定履行。

10、疫情狀況下,企業可採取哪些方式穩定工作崗位,減少企業停工停產受到的損失?

有來電諮詢「你好,律師,我是一家創業公司的HR,因為疫情原因員工不能集中辦公,請問有什麼辦法減少人員聚集又不影響公司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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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居家遠程網上辦公、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少裁員。

可以根據公司的具體經營形式,具備條件可以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的工作,如果不具備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條件,可以安排職工錯時上班,以減少人員匯聚、集中的方式上班。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生產經營的需要,也可以按照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11、疫情期間,勞動合同期滿如何處理?

有諮詢者問:「你好律師!我有一個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想諮詢,我於2018年2月7與現在的公司籤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現在我的勞動合同到期了,請問我還能和公司續籤勞動合同嗎?公司因為疫情現在停工期不上班,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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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復工期是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期間,地方政府部門發布了延遲復工或靈活辦公等緊急措施。根據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規定,在政府採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順延至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該5號文件中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期間包含:治療期(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延遲復工期。所以,緊急措施期間內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分別順延至相應「三期」期滿或措施結束,職工同時符合上述兩種或以上情形的,勞動合同順延期限按其中最長期限確定。

根據您的實際情況,符合人社部5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您的勞動合同將順延到延遲復工期結束,在此期間企業不能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你終止勞動關係。在延遲復工期結束復工時,您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與您所在公司協商是否續籤勞動合同。

12、疫情期間,單位可否因員工不能到崗而折抵年假?

有諮詢者問:「律師,我要諮詢勞動法問題,因為疫情我不能去上班,公司說要折抵年假,公司這麼做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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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提問,涉及到疫情期間勞動關係中年休假問題:

1.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為延長春節假期,在此期間勞動者休息的,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延遲本市用人單位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延遲本市用人單位復工,該「延遲復工期」為休息日,在此期間勞動者休息的,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對於不屬於以上情形的,但同樣因受疫情影響勞動者不能按期到崗或單位不能開工生產的,用人單位可以積極與勞動者協商,優先使用年休假。

所以這位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結合國家和上海地區的規定,判斷用人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企業的違規行為。

13、疫情期間,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否中止?

一位勞動者通過12348來電諮詢:「我想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被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告知暫停受理,請問我的仲裁申請會不會超過時效?」

普法小課堂

根據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通知,仲裁院確實決定了自2020年2月10日起暫停受理新的調解仲裁申請,已經受理的案件也中止審理了。其次,疫情防控期間,勞動仲裁案件時效依法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即相關政府部門宣布疫情結束)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所以,勞動者不必擔心會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等疫情結束之後再去申請是來得及的。

14、延長的春節假期是法定節假日嗎,如果上班,工資是三倍嗎?

有諮詢者問:我是物流公司員工,國家雖然延長了春節假期,但是我們卻沒有享受到,這幾天在上班?工資是按三倍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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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法定節假日。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發布的《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延長春節假期的初衷是為了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特殊情況下的臨時休假,並未以法規的形式予以規定。因此不屬於法定節假日,而是屬於休息日的性質,如果在這幾天正常上班,是按照休息日加班規定安排補休或者支付二倍工資。

供稿:公共法律服務科

原標題:《疫情下勞動關係怎麼處理?閔行「12348」法律諮詢熱線電話律師團隊為您解疑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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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蒙古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10月9日諮詢情況日報
    一、當日話務運營情況10月9日內蒙古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的服務總量1021通(日間服務量975通,夜間服務量46通)群眾滿意率為100%。以上幾個盟市的經濟相對比較發達,人口較多,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也較高,更願意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生活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