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東海
王 潔
法治規範首先是法律表達規範。法治思維的工具是法律語言———「法言法語」,它是法律制度的表現形式和載體,是立法、司法、執法、普法、依法治理等法律行為中必需的專業交際工具。法律語言形式的規範與否,直接決定了法律內容、法律理念能否得到有效的傳播溝通以及在理解基礎上的執行。因此,法律人員要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規範意識,要對國家相關語言文字規範進行科學的貫徹與落實。
語言文字規範層面
在語言文字規範層面,首先要了解國家層面語言文字規範體系的地位和構成,重點掌握與法律表達密切相關的規範。
語言文字規範本身就是一種法規。先秦時期將「析辭擅作名者」視為「大奸」,後來歷代都有相應的政府部門管理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新中國成立後,我國設立了文字改革委員會,1984年更名為國家語言文字管理委員會(下稱國家語委),十幾個與語言文字應用有關的國家部委都成為國家語委單位,但目前公檢法機關未列其中。2001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標誌著我國語言文字管理已經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其他規範都可以看作是這一部立法的細則或補充性規範。它們構成一個系統的、嚴謹的語言文字規範法律法規體系,有效地引導、規範社會及各專業領域語言文字的應用。
法律人員首先應當掌握和貫徹國家制定的相關語言文字規範和語言學界認可的系列準規範。前者多以法規、規範、綠皮書或推薦性國標(GB-T)的方式存在,後者則一般指帶有規範性質的現代語文詞典或教科書、語言手冊等。
目前的語言文字規範大約不到200件,其中很多是與計算機信息處理相交叉的。法律人士只需要了解與法律表達最相關的規範即可。例如規整讀音的《普通話異讀詞審音表》,規整字種、字形的《通用規範漢字表》和《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規整異形詞書寫的《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等。另外,還有嚴格規範標點使用的《標點符號用法》(2011),統一法律文本中數字使用的《出版物上的數字用法》(2011),法律文本中涉及拼音使用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和一些人名、地名拼寫規範等。
其次,了解語言文字規範在法治規範中的重要性,需要法律人員帶頭模範遵守,提升能動性,否則,將削弱法律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法律交際是和每個人息息相關的專業交際行為。法律人員在和民眾交際中,一方面要堅持法律語言準確性、無歧義等原則,另一方面還要重視語言的基本讀音、異體字、異形詞等方面的規範。規範準確的語言表達是檢察官、法官專業性的表現,如果這方面出現問題,可能會讓群眾在質疑司法人員專業和水平的同時,進而質疑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從而產生不可挽回的負面社會影響。
公檢法是民眾公認的權威專業機構,司法語言是最講究準確性、得體性的應用性語言材料,各行各業一般會把這些材料作為模板來進行模仿和學習。司法文書一些表達上的小規範問題有時會被放大,語用偏誤也可能會被教科書、學術研究等引作反面材料進行示例分析,並隨教學及學術會議等傳播開來。久而久之,公檢法機構的模範作用就會消解,公檢法形象也會受到影響。目前,這個問題已經引起公檢法機關的充分重視。例如北京市檢察院就確定2015年為司法文書規範年,委託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語言研究中心全面研究起訴書等司法文書中不規範的語言問題,捉「語蟲」,然後提出規範建議,編纂規範手冊,進行語言文字規範培訓,以期快速提升司法文書表達的規範性。這是一個很好的趨勢。
再次,了解在執行和貫徹語言文字規範中,對規範的效力及爭議問題需具有的正確對待方式。語言文字規範是推薦性與強制性、柔性引導與剛性規定、學理性與社會約定俗成性的辯證統一。國家語委已經有明確規定的形音義用等規範,沒有爭議、界定比較清晰明確的,應該維護規範的剛性,必須模範遵守(如異形詞中的「人才」不能再寫作「人材」等)。而推薦性的語言文字規範中,有些有爭議的,要辯證對待,視社會語用情況處理。
語言文字規範沒有覆蓋到的層面
語言文字應用有其社會性、約定性,目前國家層面只是針對客觀性比較強、易引起語用混亂的讀音和字形詞形進行了規範。語言文字規範面沒有覆蓋到的,可根據被稱為準規範性質的規範詞典、教材以及權威語料庫等進行處理。
對易讀錯、寫錯的字詞的規範。易讀錯的字詞主要出現在口語(如法庭語言)中,易寫錯的字詞主要出現在書面語中。前者如起訴中口頭讀出來的徇(xǜn)情枉法、罰不當(dāng)罪、法不阿(ē)貴、令人發(fā)指、賣官鬻(yǜ)爵等;後者如在一些司法文書中可能出現的針砭(貶)時弊、部(布)署已定、認識膚(浮)淺、融會(匯)貫通、徇(殉)私舞弊等。對以上這些拿不準或存有懷疑的地方,一定要勤查權威性、規範性語文詞典如《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等,還可以通過計算機校對軟體進行輔助處理。
對詞彙的規範。要充分利用規範性語文詞典、同義詞辨析詞典、虛詞詞典、大型歷時詞典等進行權威性的引導。例如「期間」「其間」這對同義詞,通過對4000份司法文書語料的檢測,發現其使用情況非常混亂。其實二者有本質的區別,查一下同義詞詞典,很容易釐析清楚。「期間」不能單獨充當時間狀語,使用時它的前面必須添加修飾語,如「服刑期間」。而「其間」可以單獨使用。
對語法的規範。這方面的規範要依靠各種現代漢語語法教材和語法手冊進行專業引導。例如,立法語言中規定數量範圍時關於「本數」的界定問題,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都包括本數,而所稱的「不滿」「以外」則不包括本數。再如「和」既有連詞用法,又有介詞用法,在憲法的表述上就用「和」表連詞用法,用「同」表介詞用法。這些都與語法手冊的原則是大體一致的。語法層面另外一個問題是成分搭配問題,如「開展嚴厲打擊偷獵國家珍稀野生動物的通告」,「開展」和「打擊」後均無明確清晰的賓語呼應。如對這些問題不重視,就會產生法律文本歧義,造成立法漏洞,給司法帶來困難。
對語用的規範。法律語言的語用表述應得當、到位。語用知識很難從語言文字規範、詞典和語言手冊中獲取,但可以使用語料庫查證。如表示時間起止是司法文書中常用的表述,起始時間前用不用加「自」就有不統一的地方。這是語用問題,很難從現有語法書上找到答案,只能看語用慣例,循例而為。通過對權威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語料庫的檢索,可得出一些慣例性的使用規律:一般前面有冒號的不加「自」(「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位於句首一般不加「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徵農產品批發市場);起止時間段在括注內不加「自」;還有的法規表述不用「自」用「從」等。
對語體的規範。主要表現為統一性。規範的表述有利於維護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司法文書有嚴格的文體格式,一些固定項目或屬性表達的統一,會產生整齊的力量。例如表述自然人情況,在不產生歧義的情況下都不用「為」字(「王**,山東人,身份證號碼****」)。綽號有特殊的含義,因此要加引號等。
法律涉及每個人、每個機構,從一定意義上說,法律語言的規範也是為了平易親民,方便理解傳播和使用。不規範的法律文本往往表現為堆砌術語,產生術語叢林,甚至是語言陷阱。因此親民文本法律語言應儘量做到簡化術語,尋找術語使用可接受的替代方式,降低術語密度。
綜上所述,當前法治規範呼喚從法律語言載體規範先行,科學貫徹落實好國家語言文字規範,鋪好法治規範的第一公裡路。
(作者分別為魯東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