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根據相關行業行政規章的規定,複利系針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言,出現借款逾期的(包括被宣布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的借款本息),以罰息利率計算利息和複利,亦即只是利息和複利的計息標準提高為罰息利率,而不能認為逾期罰息亦應當作為計算複利的基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最高法民終57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小河區金竹鎮。
負責人:施罡,該支行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偉民,貴州惟勝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顏嘉駿,貴州惟勝道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修文縣龍場鎮軍民村芹菜溝。
法定代表人:吳石付,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省南寧市青秀區民生路3號鑫輝民生大廈三樓。
法定代表人:吳石付,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西方輝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省南寧市良慶區公平街39-1號祥榮市場東樓。
法定代表人:吳石付,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來賓市方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省來賓市文明路西一巷22號鑫都花苑綜合市場商住樓101號。
法定代表人:吳石付,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福建省帆順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國貿廣場二層V商場A區。
法定代表人:馮國錦,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省諾亞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修文縣龍場鎮馬家橋軍民村芹菜溝。
法定代表人:吳石付,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貴陽效藝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解放路省體育館門面B座12號。
法定代表人:吳國清,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省諾亞精工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雲巖區安雲路29-31號2層。
法定代表人:吳石付,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成金,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石付,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廷光,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國清,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廷明,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筱淳,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秀英,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上訴人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以下簡稱農商行金竹支行)因與被上訴人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亞製造公司)、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舟投資公司)、廣西方輝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輝投資公司)、來賓市方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舟房開公司)、福建省帆順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帆順貿易公司)、貴州省諾亞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亞銷售公司)、貴陽效藝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效藝貿易公司)、貴州省諾亞精工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亞貿易公司)、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金融借款合同、質押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7)黔民初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6月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農商行金竹支行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楊偉民、顏嘉駿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經向諾亞製造公司、方輝投資公司、諾亞貿易公司、方舟投資公司、方舟房開公司、諾亞銷售公司確認的送達地址及其工商註冊登記地址郵寄送達了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經向帆順貿易公司、效藝貿易公司的工商註冊登記地址,以及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的戶籍地址郵寄送達未能成功後,向其公告送達了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二審庭審中,自然人王宗弟以公司員工的身份向本院提交了諾亞製造公司、方舟投資公司、方輝投資公司、諾亞銷售公司、諾亞貿易公司、方舟房開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並提供了其分別與上述公司籤訂的《企業簡易勞動合同書》。本院注意到,前述所有《企業簡易勞動合同書》的籤訂時間均為2016年1月1日,勞動合同期限均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工資均為5000元。二審庭審中王宗弟陳述其僅從其中一家公司領取工資。其本人陳述與《企業簡易勞動合同書》的條文內容不符,加之所有合同條款的內容完全一致,在無其他進一步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本院對王宗弟與前述企業合法勞動關係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前述授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吳石付、吳成金亦向王宗弟出具授權委託書,諾亞製造公司以王宗弟所在單位的名義就前述委託事宜向本院出具推薦函,但該推薦函及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吳石付、吳成金的授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諸被上訴人的授權委託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諸被上訴人視為未到庭參加訴訟。儘管已經收到了諸被上訴人提交的書面答辯狀,在法庭調查開始之前本院仍聽取了王宗弟就本案陳述的相關意見。本案經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農商行金竹支行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判決第一項,並改判為「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償還借款本金7500萬元及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還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具體計算方式如下:利息以750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59583%從2015年10月30日起計算至2017年4月18日;期滿後利息以逾期未償還的借款本金750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893745%從2017年4月18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4月18日的複利以此期間應付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59583%計算,2017年4月18日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複利以此期間應付未付的按照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893745%計算)」;2.請求撤銷原判決第二項,並改判為「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2457.6萬元及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還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具體計算方式如下:利息以12457.6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59583%從2015年11月9日起計算至2017年4月18日;期滿後利息以逾期未償還的借款本金12457.6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893745%從2017年4月18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4月18日的複利以此期間應付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59583%計算,2017年4月18日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複利以此期間應付未付的按照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893745%計算)」;3.請求撤銷原判決第九項,並改判為「福建省帆順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銷售有限公司、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貴陽效藝貿易有限公司、來賓市方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精工貿易有限公司、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福建省帆順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銷售有限公司、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貴陽效藝貿易有限公司、來賓市方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精工貿易有限公司、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追償」;4.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因諾亞精工公司從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農商行金竹支行已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向諾亞製造公司發出《債務提前到期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故應按合同約定以通知書到達諾亞製造公司的期間為案涉借款的到期日,原判決以借款借據中載明的到期日認定借款期限並以此起算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和複利屬於事實認定錯誤。2.依據合同約定及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借款逾期後農商行金竹支行有權按照罰息利率計收案涉借款的利息和複利,罰息系按罰息利率計收的利息,故逾期罰息本質上亦為利息,對逾期罰息計收複利符合合同約定,原判決未對逾期罰息計收複利屬於適用法律錯誤。3.依據農商行金竹支行與被上訴人籤訂的《保證合同》約定,農商行金竹支行可隨意向任一擔保人主張權利,該約定清晰明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原判決以農商行金竹支行與諾亞製造公司未約定實現擔保的順序為由,判決農商行金竹支行需實現債務人自身動產擔保物後才可向保證人進行追償,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諾亞製造公司、方舟投資公司、方輝投資公司、方舟房開公司、帆順貿易公司、諾亞銷售公司、效藝貿易公司、諾亞貿易公司、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共同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一審法院在否認王宗弟代理人身份後未向原審被告送達開庭傳票和判決書,程序違法,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鑑於一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被上訴人的訴訟權利被剝奪,對農商行金竹支行的上訴,無法答辯。
農商行金竹支行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諾亞製造公司向農商行金竹支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9957.6萬元及至還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及複利(自2015年10月30日起暫計至2017年3月20日為1988.85766萬元,利息、罰息、複利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2.判令諾亞製造公司向農商行金竹支行支付違約金99.788萬元;3.判令諾亞製造公司向農商行金竹支行支付因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代理費用,按照貴州省物價局2002年公布的《貴州省律師服務收費暫行規定》標準計算,根據最終代理的程序據實支付(截止本案起訴之日產生的律師代理費用為113.0312萬元);4.判令方舟投資公司承擔質押擔保責任,將其用於質押擔保的財產:其名下持有方輝投資公司70%的股權變賣、拍賣,並依法確認農商行金竹支行主張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在變賣、拍賣的價款範圍內優先受償;5.判令方舟投資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將其用於抵押擔保的財產:坐落於廣西省××區××東協物流基地西區(土地證號:南寧國用(2012)第593579號)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變賣、拍賣,並依法確認農商行金竹支行主張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在變賣、拍賣的價款範圍內優先受償;6.判令方輝投資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將其用於抵押擔保的財產:坐落於廣西省××區××沙田××街××號(祥榮市場西樓)(房權證號:邕房權證字第××號)的房屋、坐落於廣西省××區××沙田××街××號(土地證號:南寧國用(2011)第572281號)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變賣、拍賣,並依法確認農商行金竹支行主張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在變賣、拍賣的價款範圍內優先受償;7.判令方舟房開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將其用於抵押擔保的財產:坐落於廣西省來賓市城北區××與××路交叉口西北角(來國用(2011)第0808041703號)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變賣、拍賣,並依法確認農商行金竹支行主張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在變賣、拍賣的價款範圍內優先受償;8.判令諾亞製造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將其用於抵押擔保的財產:其所有的15425.1噸規格型號為二級冶金焦的焦炭、11589.6噸規格型號為475的鐵礦粉、8931.7噸規格型號為565的鐵礦石、232625.18噸482號菱鐵礦粉、22632.1噸FexOx氧化鐵、34586.96噸鑄造煤粉、11254.94噸60%硫酸渣、13685.76噸325目石灰石粉、20153.96噸139.5目熟石灰、20000噸Z14鑄造生鐵、20000噸Z16鑄造生鐵、15000噸Z18鑄造生鐵、16500噸Z20鑄造生鐵變賣、拍賣,並依法確認農商行金竹支行主張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在變、拍賣的價款範圍內優先受償;9.判令帆順貿易公司、諾亞銷售公司、方舟投資公司、效藝貿易公司、方舟房開公司、諾亞貿易公司、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對上述1、2、3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10、本案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由上列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農商行金竹支行與諾亞製造公司籤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諾亞製造公司向農商行金竹支行借款19957.6萬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即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實際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用途為「償還築農商(金竹支)行2013年綜字1208號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債務」,借款利率為固定月利率即0.59583%,罰息利率為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即0.893745%;具體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計末月的第20日,最後一次還款時,利隨本清,其中2016年6月15日歸還借款本金3000萬元,2016年12月15日歸還借款本金3000萬元,2017年6月15日歸還借款本金13957.6萬元;如諾亞製造公司不能按期付息,則自次日起收複利;借款逾期後,自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和複利;如諾亞製造公司未按期歸還債務本息,則視為其違約,農商行金竹支行有權按借款本金的5‰(即99.788萬元)向其收取違約金;雙方在該《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如案涉借款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時的債權實現順序。2015年10月30日,農商行金竹支行與諾亞製造公司籤訂《補充協議》,約定將諾亞製造公司在農商行金竹支行開立的監管帳戶的帳號確定為2062080001201100074545。後農商行金竹支行於2015年10月30日向諾亞製造公司發放借款7500萬元(借款借據載明本筆借款到期日為2017年10月29日),於2015年11月9日向諾亞製造公司發放借款12457.6萬元(借款借據本筆借款到期日為2017年10月29日)。截止2017年12月19日,諾亞製造公司未向農商行金竹支行履行歸還借款本息的義務。
2015年6月16日,農商行金竹支行與方舟投資公司籤訂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質貸字06001號《權利質押合同》,約定方舟投資公司以其在方輝投資公司持有的價值700萬元的股權向農商行金竹支行出質,質押擔保範圍為案涉主合同即《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19957.6萬元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農商行金竹支行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且諾亞製造公司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無論農商行金竹支行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農商行金竹支行均有權直接要求方舟投資公司在前述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質權存續期間為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後兩年止,雙方於2015年6月18日在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登記字號:(南)股質登記設字[2015]第331號)。
2015年6月16日,農商行金竹支行與方舟投資公司籤訂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抵貸字06005號《抵押合同》,約定方舟投資公司以其所有的位於南寧市××區××東協物流基地西區(土地證號:南寧國用2012第593579號)的土地使用權為案涉債務提供抵押,抵押擔保範圍為案涉主合同即《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19957.6萬元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農商行金竹支行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且諾亞製造公司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無論農商行金竹支行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農商行金竹支行均有權直接要求方舟投資公司在前述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為止,雙方於2015年6月29日在南寧市國土資源局辦理了抵押登記(登記字號:桂(2015)南寧市不動產證明第0000492號)。
2015年6月16日,農商行金竹支行與方舟房開公司籤訂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抵貸字06008號《抵押合同》和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抵貸字06007號《抵押合同》,約定方舟房開公司以其所有的位於來賓市城北區××與××路交叉口西北角(來國用(2011)第0808041703號)的土地使用權為案涉債務提供抵押,抵押擔保範圍為案涉主合同即《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19957.6萬元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農商行金竹支行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且諾亞製造公司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無論農商行金竹支行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農商行金竹支行均有權直接要求方舟房開公司在前述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為止,雙方分別於2015年7月2日、2015年11月4日在南寧市國土資源局辦理了抵押登記(登記字號:來他項(2015)第241號、來他項(2015)第443號)。
2015年6月18日,農商行金竹支行與方輝投資公司籤訂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抵貸字06004號《抵押合同》和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抵貸字06006號《抵押合同》,約定方輝投資公司以其所有的位於南寧市××區××沙田××街××號(祥榮市場西樓)(房權證號:邕房權證字第××號)的房屋、位於南寧市××區××沙田××街××號(土地證號:南寧國用(2011)第572281號)的土地使用權為案涉債務提供抵押,抵押擔保範圍為案涉主合同即《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19957.6萬元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農商行金竹支行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且諾亞製造公司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無論農商行金竹支行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農商行金竹支行均有權直接要求方輝投資公司在前述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為止,雙方分別於2015年6月25日在南寧市房屋產權交易中心、2015年6月29日在南寧市國土資源局辦理了抵押登記(登記字號:邕房他證字第××號、桂(2015)南寧市不動產證明第0000491號)。
2015年9月17日,農商行金竹支行與諾亞製造公司籤訂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動抵字09002號《動產抵押合同》,約定諾亞製造公司以其所有的下列動產為案涉債務提供抵押:15425.1噸規格型號為二級冶金焦的焦炭、11589.6噸規格型號為475的鐵礦粉、8931.7噸規格型號為565的鐵礦石、23625.18噸482號菱鐵礦粉、22632.1噸FexOx氧化鐵、34586.96噸鑄造煤粉、11254.94噸60%硫酸渣、13685.76噸325目石灰石粉、20153.96噸139.5目熟石灰、20000噸Z14鑄造生鐵、20000噸Z16鑄造生鐵、15000噸Z18鑄造生鐵、16500噸Z20鑄造生鐵,抵押擔保範圍為案涉主合同即《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19957.6萬元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農商行金竹支行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且諾亞製造公司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無論農商行金竹支行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農商行金竹支行均有權直接要求其在前述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雙方於2015年9月17日在修文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登記編號:修工商(2013)抵字第08號)。
2015年6月18日,農商行金竹支行分別與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帆順貿易公司、諾亞銷售公司、諾亞貿易公司、效藝貿易公司、方舟房開公司、方舟投資公司籤訂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保貸字06001號-06013號《保證合同》,約定吳成金等上述十三人為案涉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範圍為案涉主合同即《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19957.6萬元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農商行金竹支行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另查明,2017年4月7日,農商行金竹支行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諾亞製造公司郵寄《債務提前到期通知書》,主要內容為:「我行已根據2015年6月16日籤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發放貸款的義務,截止本通知發出之日前,貴公司已出現逾期還款情形,為此,我行現鄭重向貴公司通知如下:1、自本通知到達貴公司地址之時起,借款合同下的債務立即到期;2、限貴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歸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全部債務」。
2017年4月21日,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與貴州惟勝道律師事務所籤訂《委託代理協議》,約定由貴州惟勝道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代理本案,代理費用為113.0313萬元,但農商行金竹支行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即貴州惟勝道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楊偉民、顏嘉駿律師在庭審中自認未實際收取律師代理費。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補充協議》、《權利質押合同》、《抵押合同》、《動產抵押合同》及《保證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均合法有效。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籤訂後,農商行金竹支行已依約向諾亞製造公司發放了19957.6萬元貸款,但諾亞製造公司未按時償還借款本息,且在農商行金竹支行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後,諾亞製造公司仍未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諾亞製造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故農商行金竹支行在本案中主張諾亞製造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9957.6萬元及支付違約金99.788萬元的訴請於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鑑於農商行金竹支行實際分別於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9日向諾亞製造公司發放借款7500萬元、12457.6萬元,且雙方在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實際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與《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借款借據載明案涉借款到期日均為2017年10月29日,故應視為雙方已對借款期限作出變更,因此案涉借款利息、複利及罰息應根據實際放款日和變更後的借款期限分別計算。其中7500萬元借款在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間的利息按月利率0.59583%計算,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間的複利以此期間應付而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月利率0.59583%計算,2015年10月3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複利以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間應付而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月利率0.893745%計算,2017年10月3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罰息按月利率0.893745%計算;12457.6萬元借款在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間的利息按月利率0.59583%計算,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間的複利以此期間應付而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月利率0.59583%計算,2015年10月3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複利以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間應付而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月利率0.893745%計算,2017年10月3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罰息按月利率0.893745%計算。
從農商行金竹支行主張的訴請來看,其對案涉19957.6萬元借款除主張借款期限內的利息、複利及借款逾期後的罰息外,還主張了借款逾期後的複利,也即對逾期後的罰息又計算複利,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複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的規定,其中計算複利的利息是指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非逾期後的逾期罰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本條同樣只是規定了複利和逾期罰息的計算標準,不能得出對逾期罰息應當計算複利的結論。因此,複利的計算基數應僅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內的應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罰息,故農商行金竹支行主張逾期後以罰息為基數計算複利的訴請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農商行金竹支行與方舟投資公司籤訂的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質貸字06001號《權利質押合同》的約定,方舟投資公司自願以其在方輝投資公司持有的價值700萬元的股權向農商行金竹支行出質,且雙方已於2015年6月18日在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四項「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及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的規定,農商行金竹支行訴請就方舟投資公司以其在方輝投資公司持有的價值700萬元的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在案涉19957.6萬元借款及利罰息、違約金等價款範圍內優先受償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按照農商行金竹支行與方舟投資公司籤訂的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抵貸字06005號《抵押合同》的約定,方舟投資公司自願以其所有的位於南寧市××區××東協物流基地西區(土地證號:南寧國用2012第593579號)的土地使用權為案涉債務提供抵押,雙方於2015年6月29日在南寧市國土資源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按照農商行金竹支行與方舟房開公司籤訂的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抵貸字06008號《抵押合同》和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抵貸字06007號《抵押合同》的約定,方舟房開公司自願以其所有的位於來賓市城北區××與××路交叉口西北角(來國用(2011)第0808041703號)的土地使用權為案涉債務提供抵押,雙方分別於2015年7月2日、2015年11月4日在南寧市國土資源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按照農商行金竹支行與方輝投資公司籤訂的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抵貸字06004號《抵押合同》和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抵貸字06006號《抵押合同》的約定,方輝投資公司自願以其所有的位於南寧市××區××沙田××街××號(祥榮市場西樓)(房權證號:邕房權證字第××號)的房屋、位於南寧市××區××沙田××街××號(土地證號:南寧國用(2011)第572281號)的土地使用權為案涉債務提供抵押,雙方分別於2015年6月25日在南寧市房屋產權交易中心、2015年6月29日在南寧市國土資源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的規定,農商行金竹支行訴請就上述不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在案涉19957.6萬元借款及利罰息、違約金等價款範圍內優先受償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按照農商行金竹支行與諾亞製造公司籤訂編號的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動抵字09002號《動產抵押合同》的約定,諾亞製造公司自願以其所有的下列動產為案涉債務提供抵押:15425.1噸規格型號為二級冶金焦的焦炭、11589.6噸規格型號為475的鐵礦粉、8931.7噸規格型號為565的鐵礦石、23625.18噸482號菱鐵礦粉、22632.1噸FexOx氧化鐵、34586.96噸鑄造煤粉、11254.94噸60%硫酸渣、13685.76噸325目石灰石粉、20153.96噸139.5目熟石灰、20000噸Z14鑄造生鐵、20000噸Z16鑄造生鐵、15000噸Z18鑄造生鐵、16500噸Z20鑄造生鐵,雙方於2015年9月17日在修文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及一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農商行金竹支行訴請就上述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在案涉19957.6萬元借款及利罰息、違約金等價款範圍內優先受償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按照農商行金竹支行分別與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帆順貿易公司、諾亞銷售公司、諾亞貿易公司、效藝貿易公司、方舟房開公司、方舟投資公司籤訂的編號為築農商(金竹支)行2015年保貸字06001號-06013號《保證合同》的約定,吳成金等上述十三人自願為案涉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及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定,農商行金竹支行訴請吳成金等上述十三人對案涉19957.6萬元借款及利罰息、違約金等價款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於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吳成金等上述十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諾亞製造公司追償。鑑於農商行金竹支行與諾亞製造公司並未明確約定當案涉借款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時的債權實現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之規定,吳成金等上述十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範圍限於農商行金竹支行就諾亞製造公司自己提供的前述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受償的不足部分。
此外,農商行金竹支行主張其因實現本案債權聘請律師支出律師代理費113.0313萬元,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與貴州惟勝道律師事務所籤訂《委託代理協議》,但農商行金竹支行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即貴州惟勝道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楊偉民、顏嘉駿律師在庭審中自認尚未實際收取律師代理費,故農商行金竹支行主張的此項訴請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一、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償還貸借款本金7500萬元及利息、複利、罰息(具體計算方式如下:利息以750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59583%從2015年10月30日起計算至2017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間的複利以此期間應付而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59583%計算,2015年10月3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複利以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間應付而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893745%計算;罰息以逾期未償還的借款本金750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893745%從2017年10月30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償還貸借款本金12457.6萬元及利息、複利、罰息(具體計算方式如下:利息以12457.6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59583%從2015年11月9日起計算至2017年10月29日;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間的複利以此期間應付而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59583%計算,2015年10月3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複利以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間應付而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893745%計算;罰息以逾期未償還的借款本金12457.6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893745%從2017年10月30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三、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支付違約金99.788萬元;四、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對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持有的廣西方輝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價值700萬元的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五、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對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於南寧市××區××東協物流基地西區(土地證號:南寧國用2012第593579號)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六、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對廣西方輝投資置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於南寧市××區××沙田××街××號(祥榮市場西樓)(房權證號:邕房權證字第××號)的房屋、位於南寧市××區××沙田××街××號(土地證號:南寧國用(2011)第572281號)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七、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對來賓市方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於來賓市城北區××與××路交叉口西北角(來國用(2011)第0808041703號)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八、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對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動產經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15425.1噸規格型號為二級冶金焦的焦炭、11589.6噸規格型號為475的鐵礦粉、8931.7噸規格型號為565的鐵礦石、23625.18噸482號菱鐵礦粉、22632.1噸FexOx氧化鐵、34586.96噸鑄造煤粉、11254.94噸60%硫酸渣、13685.76噸325目石灰石粉、20153.96噸139.5目熟石灰、20000噸Z14鑄造生鐵、20000噸Z16鑄造生鐵、15000噸Z18鑄造生鐵、16500噸Z20鑄造生鐵;九、福建省帆順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銷售有限公司、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貴陽效藝貿易有限公司、來賓市方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精工貿易有限公司、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確定的債務在本判決第八項載明的動產經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不足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福建省帆順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銷售有限公司、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貴陽效藝貿易有限公司、來賓市方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精工貿易有限公司、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追償;十、駁回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4976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1154763元,由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負擔24763元,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廣西方輝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來賓市方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建省帆順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銷售有限公司、貴陽效藝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精工貿易有限公司、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共同負擔113000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另查明如下事實:
一、農商行金竹支行分別與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帆順貿易公司、諾亞銷售公司、諾亞貿易公司、效藝貿易公司、方舟房開公司、方舟投資公司籤訂的《保證合同》中均約定,「甲方(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甲方確認,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無論乙方(債權人,農商行金竹支行)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主債務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乙方均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約定,借款人在合同項下的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
三、農商行金竹支行於2017年4月7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諾亞製造公司發出《債務提前到期通知書》,農商行金竹支行一審提供的郵政查詢回執顯示,收件人於2017年4月18日14時57分籤收了郵件。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情況,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一審法院缺席審理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二、罰息利率的起算時間應如何確定;三、複利的計算基數是否應包括罰息;四、就案涉債權關於物保和人保的實現順序是否存在明確約定。
一、一審法院缺席審理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經查,一審審理過程中,王宗弟以公司員工身份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諾亞製造公司、方舟投資公司、方輝投資公司、帆順貿易公司、效藝貿易公司、諾亞貿易公司、諾亞銷售公司、方舟房開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並提供了其與上述公司籤訂的《企業簡易勞動合同書》。《企業簡易勞動合同書》的籤訂時間均為2016年1月1日,勞動合同期限均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工資均為5000元。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亦均向王宗弟出具授權委託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在當事人未進一步提供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王宗弟與上述諸多企業法人之間同時存在合法勞動關係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上述自然人委託王宗弟作為本案訴訟代理人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不符,故一審法院對王宗弟訴訟代理人的身份不予認可並無不當。
一審法院於2017年9月21日按工商註冊登記地或者戶籍地分別向諾亞製造公司、方舟投資公司、方輝投資公司、帆順貿易公司、效藝貿易公司、諾亞貿易公司、諾亞銷售公司、方舟房開公司、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郵寄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但均被退回。本院注意到,諸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自認,其曾於2017年9月24日收到過一審法院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其委託王宗弟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時,一審法院對王宗弟的訴訟代理人身份不予認可。此事實一方面表明諸被上訴人對一審訴訟的存在完全知情,同時,諸被上訴人亦有途徑採取相應措施,親自或委託適格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但諸被上訴人並未採取相應補足措施。基於王宗弟訴訟代理人身份的不適格及向法定地址郵寄送達不成功之事實,一審法院又於2017年9月30日向諾亞製造公司、方舟投資公司、方輝投資公司、帆順貿易公司、效藝貿易公司、諾亞貿易公司、諾亞銷售公司、方舟房開公司、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公告送達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回證、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等,並告知了開庭時間和地點。公告期屆滿後,一審法院開庭時上述當事人均未到庭,一審法院予以缺席審理,程序並無不當。
二、罰息利率起算時間的確定
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十條第二款約定:「出現上述(一)至(五)項違約事件,乙方有權行使下達一項或幾項權利:(一)……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債務的本金、利息及費用。……(五)借款逾期後,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和複利……」。一審法院認為,借款借據載明案涉借款到期日為2017年10月29日,視為雙方已對原約定的借款期限即2017年6月15作出了變更,故案涉借款利息、複利及罰息應根據變更後的借款期限分別計算。本院認為,本案中,在出現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債務本息的情況下,農商行金竹支行向借款人發出《債務提前到期通知書》,宣布借款合同下的債務立即到期,符合《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一項的約定。債務提前到期意味著因約定事由的出現,原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依約已經提前屆滿。在履行期限屆滿後或債權人給出的履行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人仍未履行的債務其性質即屬於借款逾期。農商行金竹支行發出《債務提前到期通知書》宣布借款合同下的債務立即到期的同時,要求借款人限期歸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等全部債務,符合《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十條第二款第五項的約定。債權人宣布未歸還借款的本息加速到期後,借款借據載明的到期日2017年10月29日已提前到期,雖然借款借據載明的到期日變更了原約定的到期日2017年6月15日,但債權人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權利並未因此而受限甚至被消滅,原判決對罰息利率起算時間的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因借款人於2017年4月18日籤收了《債務提前到期通知書》,該通知給予了債務人三天的履行寬限期,而借款人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清償債務本息的義務,故自2017年4月22日開始,應按約定罰息利率即貸款月利率0.59583%上浮50%後的利率作為利率計算標準,該利率標準既符合合同約定,亦未超出法定上限,應予支持。
三、複利的計算基數是否應包括罰息
首先,農商行金竹支行與諾亞製造公司所籤《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約定:「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日計息……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自次日起計收複利。」第十條第二款約定:「(五)借款逾期後,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和複利」。《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複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可見,不論是案涉合同的約定,還是相關行業行政規章的規定,均表明複利系針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言,出現借款逾期的(包括被宣布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的借款本息),以罰息利率計算利息和複利,亦即只是利息和複利的計息標準提高為罰息利率,而不能認為逾期罰息亦應當作為計算複利的基數。因此,農商行金竹支行關於複利的計收基數應包括逾期罰息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就案涉債權關於物保和人保的實現順序是否存在明確約定
農商行金竹支行與吳成金等自然人及方舟房開公司等公司籤訂的《保證合同》第一條第二款中均約定:「甲方確認,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無論乙方(農商行金竹支行)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主債務人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乙方均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上述約定,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就人保和物保的實現順序的約定是明確的,雖然案涉債權上設立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特殊動產抵押、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第三人提供的權利質押以及保證人提供的保證,但債權人有權在其他擔保方式實現之前,依約直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關於「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的規定,一審判決認定當事人之間對各擔保實現順序無約定,判決吳成金等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範圍限於農商行金竹支行就諾亞製造公司自己提供的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受償的不足部分,法律適用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以及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諾亞製造公司追償。
綜上,農商行金竹支行提出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5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撤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55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
三、變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5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償還貸借款本金7500萬元及利息、複利、罰息(具體計算方式如下:利息以750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59583%從2015年10月30日起計算至2017年4月21日;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間的複利以此期間應付而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59583%計算,2017年4月22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複利以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間應付而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893745%計算;罰息以逾期未償還的借款本金750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893745%從2017年4月22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四、變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5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償還貸借款本金12457.6萬元及利息、複利、罰息(具體計算方式如下:利息以12457.6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59583%從2015年11月9日起計算至2017年4月21日;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間的複利以此期間應付而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59583%計算,2017年4月22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複利以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間應付而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893745%計算;罰息以逾期未償還的借款本金12457.6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893745%從2017年4月22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五、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對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持有的廣西方輝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價值700萬元的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六、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對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位於南寧市良慶區南寧-東協物流基地西區(土地證號:南寧國用2012第593579號)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七、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對廣西方輝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位於南寧市良慶區大沙田公平街39-2號(祥榮市場西樓,房權證號:邕房權證字第××號)的房屋、位於南寧市良慶區大沙田公平街39-2號(土地證號:南寧國用(2011)第572281號)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八、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對來賓市方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於來賓市城北區永興路與西山路交叉口西北角(來國用(2011)第0808041703號)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九、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對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動產經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15425.1噸規格型號為二級冶金焦的焦炭、11589.6噸規格型號為475的鐵礦粉、8931.7噸規格型號為565的鐵礦石、23625.18噸482號菱鐵礦粉、22632.1噸FexOx氧化鐵、34586.96噸鑄造煤粉、11254.94噸60%硫酸渣、13685.76噸325目石灰石粉、20153.96噸139.5目熟石灰、20000噸Z14鑄造生鐵、20000噸Z16鑄造生鐵、15000噸Z18鑄造生鐵、16500噸Z20鑄造生鐵;
十、福建省帆順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銷售有限公司、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貴陽效藝貿易有限公司、來賓市方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精工貿易有限公司、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福建省帆順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銷售有限公司、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貴陽效藝貿易有限公司、來賓市方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精工貿易有限公司、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追償;
十一、駁回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4976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1154763元,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27092元,由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負擔88965元,由貴州省諾亞精工製造有限公司、廣西方舟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廣西方輝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來賓市方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建省帆順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銷售有限公司、貴陽效藝貿易有限公司、貴州省諾亞精工貿易有限公司、吳成金、吳石付、吳廷光、吳國清、吳廷明、黃筱淳、林秀英共同負擔3812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載宇
審 判 員 李延忱
審 判 員 王 丹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萬 怡
書 記 員 伍齊敏
來源:民事審判
原標題:《【最高院•裁判文書】逾期罰息不應當作為計算複利的基數》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