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平安銀行起訴24%利率被駁回,得按4倍LPR計算

2020-09-09 pos圈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新的司法解釋,明確央行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的 4 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消息一出,各方都很關注。行業內也一直爭議不休。哪些機構受到約束限制?過往的案例追不追訴?按照APR還是IRR計算?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份民事裁判書,引起了關注。

原告為平安銀行,被告為借款客戶洪某。

判決顯示,平安銀行向地區法院起訴逾期借款人,請求按照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複利,即年化利率24%。最終法院判決借款人按照4倍LPR支付借款利率。

法院裁決認為:現合同已到期,平安銀行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保護限度,法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計算。

這個判決書在網上引起了熱議,主要關注點有兩個,一個是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適用LPR的4倍利率上限,另外一個即是該案涉及的訴訟請求是在《規定》出臺之前,該標準是否適用。

法院僅支持四倍LPR利率

判決書顯示,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被告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於2020年7月14日向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償還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複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法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20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並當庭宣告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定:2017年7月4日,被告洪某與平安銀行籤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洪輝道向原告借款21萬元,貸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為1.53%,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

合同約定,若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即視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對逾期金額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借款後,借款人洪某足額支付至第10期即2018年5月4日,第11期僅支付期內利息2138.39元、複利227.11元,共計已償還本金47338.35元。

法院支持了平安銀行還本付息的請求,不過對於逾期利息認為過高。法院表示:「原告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複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保護限度,本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計算,計52744.27元。」

最後,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點在於,本次案件起訴時間為2020年7月14日,早於最高法公布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的時間。

不過該份裁判文書只是一審判決,對於案件一審結果不服的,只要是在上訴期內,案件當事人都有上訴的權利。從公開獲取的信息分析,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選擇上訴的可能性還是非常大。

有媒體就此向平安銀行方面求證相關內容及後續的進展情況,沒有得到回應。

以下為裁判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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