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決過程中非理性因素的影響

2020-12-27 中國法院網

2014-07-25 16:28:29 | 來源:人民法院報0620第五版 | 作者:王金霞

  一、由現實引發的思考

  法學是一門實踐理性的學問,司法判決活動是法治的一個最為重要的環節之一,傳統的觀點認為,法官應該是理性、公正、毫無偏私的。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應該摒棄個人的偏見,公正無私的認定事實,作出判決。即法官的案件審理過程是一個純粹理性的過程。然而事實是這樣的嗎?以瀘州二奶案為例,在認定遺囑是否有效力的時候,除了其他因素的影響外,公眾的情感和法官的個人情感共同作用於判決,法官最終認定,遺囑因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而無效。

  美國大法官卡多佐認為,在司法過程中一些因素在起作用,還有一些因素則蘊藏在人的意識深層,並發揮著作用。喜好和厭惡,偏好與偏見,本能、情感習慣和信念等影響著判決。美國大法官布萊克也指出,法官的工作年限和心情對辦案有影響,我國的很多學者也贊成此觀點,即理性之外的因素在某種程度上影響著判決。那麼,到底存在著哪些非理性的因素?在自由裁量權的領域,非理性因素對判決結果的影響是否超過了理性因素的影響?非理性的因素在多大程度和範圍內影響著案件審理的過程?判決中的非理性因素的研究成為一個不得不關注的研究領域。

  二、現實主義法學派的啟迪

  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是當代法學理論界最值得注目的法學學派之一。由卡爾·尼可森·盧埃林、傑羅姆·弗蘭克等現實主義法學家完成其理論體系建構。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在美國形成規模宏大的現實主義法律運動,並將現實主義法學推向高潮,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法學思維範式:從關注「書本上的法」轉向「現實中的法」;從關注法律規則的作用轉向法官的司法活動。

  現實主義法學派認為,法律的確定性是一種神話。面對紛紜複雜的人生和變換不定的社會關係,法律永遠是不確定的,為此,必須打破這個神話,轉而關注現實中的法,關注司法過程。現實主義法學派為人所熟知的觀點是,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所接受的各種各樣的信息和所遇到的事情中,如社會輿論對此案的看法,如來法庭的路上發生了堵車等等因素都會影響到法官的判決。而判決又受到法官個性的影響,所謂法官的個性指的是法官的經歷、素質、性情、偏見和習慣。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證人的各種特點的反應也佔有很重要的地位,他們的性別、膚色、相貌、職業、口音、姿態、服飾等都會引起法官對事實認定的不一樣。法官的情緒,甚至早餐的味道,去上班途中的交通狀況都可能影響法官對當事人和證人證據的信賴程度。美國法學家盧埃林舉了這麼一個例子,對一個患有消化不良的法官來說,一頓令人不滿意的早餐就可能在製作判決的時候起決定性的作用,使案件產生不同的後果。

  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家弗蘭克通過對1914年至1916年紐約市治安法院幾千個輕微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的研究後得出結論,治安法官在處理同類案件時的差別達到了驚人的程度。在一個法官手中,受審人員只有1/5的獲釋機會。而在另一個治安法官那裡,會有1/2的獲釋機會。在中國或許不像盧埃林說的那樣極端,但這些因素是存在的,至少表現在以下三方面:(1)性別,法官性別不同不光決定了他們在判決過程中的態度,還有邏輯思維方面的差異,特別是表現在對待某類犯罪上。有調查結果顯示:這點在涉及性犯罪的問題上表現得較為突出。(2)性格,通常認為性格是對人、對事的態度和行為方式上所表現出來的心理特徵。心理學認為,成年人很多性格的養成是在孩提時代。那麼,分別在農村、小城鎮、中等城市、大城市等不同地方長大的法官,對某些特定案件會有不同的看待問題的角度和方式也是必然的。(3)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長短至少決定了法官審判經驗的豐富與否, 而審判工作審判經驗直接影響判決。

  三、法官非理性因素控制是個偽命題嗎

  法官的性別、年齡、工作年限、特殊職業經歷、個人偏好等很多都會在潛意識領域對判決進行影響。這些影響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工作年限越長,經驗越豐富,對現實的體驗越深刻,更有可能處理好一個案件。相反,個人的偏好則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這樣,怎麼對法官的非理性因素進行控制、引導和制約就作為一個問題產生出來。

  有學者提出,要對法官的非理性因素進行引導或是對情感因素進行引導和制約。要注重法官的人文教育,審美培養,人格修養,知識積累;要提高法官的責任感,將法官的情感控制在適度的範圍內,建立、完善判決說理機制,完善錯案追究制度等。這些都是有益的建議,但是,如果放在性別、性格、價值觀念、個人偏好等因素上,我們就需要做更為具體的分析。性別對思維方式的影響是一種先天性的因素,是一種無法避免的影響因素,司法中總是活躍著像金桂蘭、宋魚水這樣的女法官。性格、價值觀念、個人偏好等的養成,是一個長期的維度,牽涉到很多因素。有觀點認為,人一出生就大致決定了你是一個什麼層次的人,人的價值觀念,性格潛質在孩提時代就已經養成。這些因素甚至和一個時代的心理潛質直接相關。

  在法官的判決過程中,事實的認定,法律規範的尋找,都不是一個純粹的理性的過程,非理性的因素以不容易被人發現的方式在影響著判決。美國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曾說,「法律只是對法官即將作出的判決的一種預測。」著名歐洲法社會學創始人之一埃利希主張一種「活法觀」,這種法不同於國家執行的法,而是社會組織的內在秩序。在制定法之外,還存在風俗習慣、商業慣例、組織章程等等同樣約束法官的「活法」。在外觀上,案件事實、法律規定這種事實與規範之間的往返流轉可能是司法判決的核心。但是,如果還原司法判決過程中法官個人作出決定的心理過程,法官可能是先基於自己的學識、經驗、個人偏好等作出一個大致的判斷,再為這個判斷尋找理由。案件事實、法律規定或許只是法官作出判決的影響因素之一,在霍姆斯所稱的判決預測過程中,法官的性別、性格、年齡、工作年限、婚姻家庭狀況、個人的偏見等等因素都在伺機影響著法官作出判斷。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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