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何耘韜有冤,不等於地方政府有冤,更不等於當時發號命令的官員有冤。雖然女兒為父「微博鳴冤」在網上形成了強大的民意,但到底是民意影響了判決還是權力影響了判決,還未能可知。
廣東廉江國土局副局長何耘韜曾於2005年執行政府指令違規批地,2011年被以玩忽職守罪判處6個月,其女在微博鳴冤,他很快被釋放。6月9日,何耘韜官復原職,但未被安排工作,他表示被令不能同記者聯繫。(6月12日《信息時報》)
無錯但有罪的官員有許多,何耘韜就算一位。很快,何耘韜成了權力無錯的「替罪羊」,雖然他只是一位認真執行政府指令的操作員。但是,遺憾的是,因為他個人的據理力爭,案子還是被細細地報導了出來。又加之女兒的「微博鳴冤」,正義也最終站在了何耘韜一邊——無罪釋放、官復原職。雖然這是遲到的正義,但這份正義還是到來了。
但是,如果我們將何耘韜的無罪釋放、官復原職視為此案的最終答案,就大錯特錯了。何耘韜有冤,不等於地方政府有冤,更不等於當時發號命令的官員有冤。2010年7月,廉江市檢察院正式向廉江市法院起訴時,起訴的是「在開發商金都公司未繳足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簽發土地證」,而當時何耘韜是曾多次提醒上級部門「此舉違反規定」的,但是廉江市政府出於招商引資等考慮修改了會議紀要,允許「暫收40%土地出讓金辦證」。可以看到,何耘韜無錯,不等於地方政府無錯,在那時那地,某位廉江市政府領導一定犯了不該犯的錯。那個主導這個錯誤意見的重要官員,應該就是本案的最主要罪魁。
除了地方政府的主要責任外,何耘韜也不是沒有一點法律責任。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顯然,就死板的法律而言,當地紀檢部門讓何耘韜無罪釋放並官復原職,雖然看似合情合理,但並不正確。多多少少,他是應該有一些責任的。除非他當時對上級部門形成了正式的書面意見。
更為讓人扼腕的情況是,在何耘韜案件審理過程中,廉江市政府對司法工作進行了許多幹涉。而真正的司法運行狀態是,權力和社會言論都不應該幹預司法。2011年2月22日,湛江市國土局向廉江市委市政府發函,力證何耘韜的行為不構成職務犯罪;2011年4月8日,廉江市政府向廉江市法院和檢察院發函,稱何耘韜雖有「工作失誤」,但其目的是配合政府工作,建議從輕判處。可以認定,雖然女兒為父「微博鳴冤」在網上形成了強大的民意,但到底是民意影響了判決還是權力影響了判決,還未能可知。如果說廉江政府「建議從輕判處」果真起到了作用,則司法之不獨立,就可見一斑了。
整個事件之中,我們看到了一個無所不能而且永無錯誤的權力。權力可以違反規定命令國土局「在開發商金都公司未繳足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簽發土地證」,也可以隨便找個替罪羊來背黑鍋,還可以為替罪羊洗脫罪名,更可以幹預司法「建議如何判處」……這些所有,都預示著廉江市政府的無所不能與永遠正確。這也正是此案的癥結所在,我們永遠無法得到真正的答案——誰到底應該為違規批地事件負行政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