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演員張家輝曾在擔任江西貪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貪玩公司)代言人時,因普通話不標準把「張家輝」讀成「渣渣輝」,「渣渣輝」一詞意外成為網絡熱詞。
2018年4月,貪玩公司申請註冊「渣渣輝」商標。不過,因違反商標法中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駁回。
貪玩公司不服,故起訴國家知識知識產權局,但一審敗訴。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消息,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審判決。根據判決,二審法院認為,此處「渣渣」字被認為是「差」、「爛」等具有貶低人格的含義, 「渣渣」二字並不因與「輝」並用而不含有貶義,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渣渣輝」被惡搞成為網絡熱詞
貪玩公司申請「渣渣輝」商標遇阻
據官網介紹,貪玩公司成立於2015年,旗下擁有網頁遊戲、手機遊戲、H5遊戲和海外遊戲。因先後邀請張家輝、陳小春、古天樂等明星擔任品牌代言人,備受關注。
其中,張家輝在擔任貪玩公司的代言人時,因其普通話不標準,把「張家輝」讀成「渣渣輝」,隨後被惡搞,成為網絡熱詞。2018年5月,張家輝在接受採訪時透露,彼時他已和貪玩公司停止合作。
2018年4月24日,貪玩公司申請在「廣播和電視節目製作;視頻製作;為電影製作字幕;組織表演(演出);組織角色扮演娛樂活動;電子書籍和雜誌的在線出版」等商品上註冊商標「渣渣輝」(下稱訴爭商標) 。
然而,2019年6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駁回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
貪玩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該條款屬於商標絕對禁用條款,構成該條款規定情形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即使具有知名度或顯著性亦無法獲得可註冊性。商標應否核准註冊採取個案審查原則,貪玩公司所主張的其他在先商標獲準註冊的情況不能成為本案訴爭商標獲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貪玩公司的訴訟請求。
貪玩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並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法院認為「渣渣」具有貶低人格含義
二審判決駁回貪玩公司上訴
貪玩公司主要上訴理由是訴爭商標屬於臆造性詞彙,「渣渣」本身不具有負面含義,「輝」因具有積極含義,不具有貶義。
其次,貪玩公司認為,該公司自2018年起開始市場化運營和推廣渣渣輝傳奇遊戲至今,未產生負面評價,公眾對訴爭商標易聯想到貪玩公司的遊戲,而非張家輝本人的作品及形象,貪玩公司沒有藉助知名演員效應獲得利益的意圖和行為。此外,「楂楂輝」商標已經進入初審公告階段,根據審查標準一致原則,訴爭商標也應核准註冊。因此,訴爭商標應予核准註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審查判斷有關標誌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二審法院認為,該案中,訴爭商標為「渣渣輝」,「渣」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具有「渣滓、碎屑」的含義,作為網 絡流行詞,具有「差」、「爛」的意思,含有貶低人格的含義。「渣渣輝」一詞雖源於演員張家輝其普通話不標準把「張家輝」讀成「渣渣輝」,但此處「渣渣」字亦被認為是「差」、「爛」等具有貶低人格的含義, 「渣渣」二字並不因與「輝」並用而不含有貶義。訴爭商標核准註冊可能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貪玩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作為絕對條款,禁止註冊並禁止使用,貪玩公司對訴爭商標的宣傳使用,以及是否有藉助知名演員效應獲得利益的意圖和行為,均不能成為其核准註冊的理由。此外,商標授權確權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核准註冊的情況亦並非訴爭商標應予以 核准註冊的當然理由。因此,貪玩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nddaily)
編輯: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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