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正式印發了《寶安區關於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負責部分)》(下稱《規程》)。
該《規程》的制定,旨在貫徹落實《寶安區關於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深寶規〔2018〕3號),規範該實施辦法中各項資助措施的組織實施,提高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20〕2號)、《寶安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20〕3號)的有關規定製定完成。
《規程》從一般申報要求和審批流程;具體資助措施和標準:實施標準化戰略獎勵、寶安區發明專利獎勵、寶安區智慧財產權貫標獎勵、寶安區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獎勵、寶安區智慧財產權配套獎勵等方面詳解規範了實施辦法中各資助措施的組織實施,為寶安區內企業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據悉,該操作規程規定的扶持措施資助項目所需資金從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支。項目資助實行自願申報、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管理模式。
寶安區關於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負責部分)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寶安區關於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深寶規〔2018〕3號),規範該實施辦法中各項資助措施的組織實施,提高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20〕2號)、《寶安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20〕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二、本操作規程規定的扶持措施資助項目所需資金從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支。項目資助實行自願申報、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一般申報要求和審批流程
一、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各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註冊地和統計關係均在寶安區;
(二)申報主體屬於企業的,達到規模以上條件的應按規定依法納入寶安區統計局「四上」企業庫;
(三)工作單位在寶安區且該單位為其購買社保的個人。
二、申報主體應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三)企業應提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複印件,社會組織應提交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四)法人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由所在企業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項目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無須驗原件);
(五)銀行開戶證明;
(六)公共信用信息證明材料;
(七)近三年度納稅證明(成立不滿三年的,根據實際年限提供相應的納稅證明);
(八)近三年度社保繳納證明(成立不滿三年的,根據實際年限提供相應的社保繳納證明)。
申報主體為法人的,提交(一)、(三)至(八)項材料,每一項材料應加蓋公章;申報主體為個人的,提交(一)、(二)、(五)項材料,每一項材料應需本人籤名。
三、申報主體應按本操作規程的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各類證照、證明文件複印件需驗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A4紙裝訂成冊,本規程或其它規範性文件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項目審批應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如需經歷補充流程,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組織開展:
(一)啟動申報:業務主管單位在寶安政府在線網站等媒體上發布申報通知。
(二)材料接收:原則上由區或各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綜合窗口接收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執;不合格的,應當指導和釋明後退回,並一次性告知申報主體需要補正的材料。
(三)材料審查:業務主管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按照資金扶持政策和操作規程核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申報材料內容是否符合資助政策要求。需要補充材料的,申報主體應在收到業務主管單位書面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充申報材料,逾期視為放棄申報。
(四)徵求意見:業務主管單位就擬資助項目的初步名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網查詢並徵求相關單位意見;根據查詢和反饋意見,申報主體存在不予資助情形的,不予資助。
(五)對外公示:業務主管單位將擬資助名單在寶安政府在線網站等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
(六)上會核定: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寶安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按程序予以審定。
(七)資金撥付:項目審定通過後,業務主管單位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撥款手續。
五、本規程內扶持措施項目申報時間根據業務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般流程的審查核定時限(包括材料審查、徵求意見、對外公示環節)為紙質材料提交截止日起90個工作日,補充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專家評審、專項審計以及提請相關會議審議的時間不納入審查核定的法定時限內。
第三章 具體資助措施和標準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負責部分
一、實施標準化戰略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於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六條,「實施標準化戰略。對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內各類標準制修訂、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機構和企業,給予市資助標準50%的獎勵。對每名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委員給予6萬元的獎勵,對每名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委員給予3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市標準獎的項目,按照市資助金額給予全額配套獎勵。對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試點或示範項目的,或通過深圳標準認證產品和服務的,按照市資助金額給予全額配套獎勵。」
(二)獎勵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具體申報時限要求以當年申報指南或公告為準;
3.申報主體為法人的,應依法納稅,依法繳納社保。
(三)獎勵標準
1.標準制修訂項目
(1)國際標準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制定的國際標準,由《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以及其他重要組織發布的國外先進標準。
主導國際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50萬元的獎勵;主導國際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20萬元的獎勵。
(2)國家標準
國務院批准發布或者授權批准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推薦性國家標準。
主導國家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25萬元的獎勵;主導國家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10萬元的獎勵。
(3)行業標準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業標準。
主導行業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15萬元的獎勵;主導行業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5萬元的獎勵。
(4)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深圳市地方標準
制定已獲批發布的現行有效的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含深圳經濟特區技術規範、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和深圳市農業地方標準)、深圳市地方標準。
主導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深圳市地方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10萬元的獎勵。
(5)深圳市團體標準
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有兩家以上企業採用並有效實施一年以上的團體標準。
主導深圳市團體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5萬元的獎勵。
(6)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或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三位的起草單位為主導制定、修訂標準的單位,其餘單位均視為參與制定、修訂。對參與制定、修訂標準的,按照上述主導制定、修訂獎勵標準的50%對項目進行獎勵。如果同一項目有多個單位共同參與制定、修訂的,應共同提出申請,獎勵資金由各參與單位協商分配;如有放棄的,須提交書面聲明或其他證明材料。
2.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項目
獲得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或市級及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專業技術委員會正式批准,承擔國際國內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工作的單位。
(1)對承擔國際性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秘書處或召集人工作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對承擔國家標準化工作總體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工作的單位,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國際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SC)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工作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WG)工作的單位,給予2.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對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單位,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對承擔深圳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單位,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委員獎勵
國際或全國相關專業技術委員會下達正式任命文件,且在相關崗位任期內。對每名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委員給予6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每名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委員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配套獎勵
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按照市資助金額(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給予全額配套獎勵。
5.深圳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配套獎勵
獲得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按照市資助金額(每項獎勵30萬元)給予全額配套獎勵。
6.標準試點或示範項目配套獎勵
承擔市級及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並通過驗收的標準試點或示範項目建設任務,或被認定為深圳市「研發與標準化同步示範企業」、「深圳標準創新示範基地」。按照市資助金額(對標準試點或示範項目,按國家級、省市級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其中,被認定為深圳市「研發與標準化同步示範企業」A級的企業給予30萬、B級給予18萬元的資助)給予全額配套獎勵。
7.深圳標準認證配套獎勵
通過深圳標準認證,且認證產品和服務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按照市資助金額(按項目給予10萬元的資助,每家單位當年申報的項目不超過3項)給予全額配套獎勵。
(四)申請材料
1.項目申報基本材料;
2.申請國際標準制修訂項目獎勵的,應提交主導或參與制定、修訂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發布公告、已發布的標準文本和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提案被採納的證明(如決定項目負責人的會議報告、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證明、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審核表等);在標準制定、修訂期間,召集人(或等同職位的項目負責人)或參與人為申請單位全職員工的證明(包括勞動合同及繳納一年以上社保證明等);參與程度和投入的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國際會議邀請函、參會註冊專家名單、籤到表、會議照片、會議記錄報告等)。
申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獎勵的,應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布該標準的公告及已發布的標準文本、標準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布,且標準前言未註明的,申請單位須在申報材料中自我聲明並提交標準對口技術委員會(TC)或分技術委員會(SC)出具的系列標準證明。
申請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深圳市地方標準項目獎勵的,應提交批准發布該標準的文件、已發布的標準文本;同一個標準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標準形式發布的,且標準前言未註明的,申請單位在申報材料中須自我聲明。
申請深圳市團體標準制定項目獎勵的,應提交團體標準編制說明、團體標準通過審查的有關文件、團體標準發布通知公告、已發布的團體標準文本、標準查新報告、團體標準先進性說明和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1年以上的證明,以及2家以上企業採用並自我聲明公開,或在產品、服務上對外明示的證明材料。
3.申請承擔國際國內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獎勵的,應提交市級及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相關專業技術委員會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以及其他重要組織下達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和年度工作計劃,以及該機構的專家委員名單。
4.申請國際或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委員獎勵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複印件、聘書等任職證明材料、員工勞務合同複印件、近一年在工作單位的社保繳納證明、上年度工作成果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5.申請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配套獎勵的,應提交獲獎標準文本、獲獎證明材料及市級資助撥款通知。
6.申請深圳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配套獎勵的,應提交獲獎標準文本、獲獎證明材料及市級資助撥款通知。
7.申請標準試點或示範項目配套獎勵的,應提交市級及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標準試點或示範項目建設任務批准文件、工作總結和通過驗收的證明及市級資助撥款通知;被認定為「研發與標準化同步示範企業」、「深圳標準創新示範基地」的企業應提交評價申請材料、被確認為「研發與標準化同步示範企業」、「深圳標準創新示範基地」的文件及市級資助撥款通知。
8.申請深圳標準認證配套獎勵的,應提交認證證書、產品和服務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證明材料以及生產銷售推廣情況報告及市級資助撥款通知。
(五)項目審核部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
(六)項目審批補充流程:
專家評審:對標準制修訂項目及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項目組織專家評審,由專家組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並圍繞項目與寶安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關聯度、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參與程度與投入等方面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二、寶安區發明專利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於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七條,「對授權後維持年限達5年及以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給予1000元的年費獎勵。對取得境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市資助標準50%的獎勵。」
(二)獎勵對象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申報主體為法人的,應依法納稅,依法繳納社保。
(三)國內有效發明專利年費獎勵
1.獎勵條件及標準
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後維持年限達5年及以上(以專利授權公告日起算),並至今維持有效的,每件一次性獎勵專利年費1000元。所申請獎勵的專利如一直維持有效,則以後年度可重複申請此項獎勵。
若專利權為多人共有,則應由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申請獎勵。若專利權人發生變更,則應由現專利權人申請獎勵。
2.申請材料
(1)項目申報基本材料;
(2)申請主體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近一年在工作單位的社保繳納證明;
(3)發明專利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原件);
(4) 發明專利當年度年費繳費憑證(複印件,驗原件)。
(四)境外發明專利授權獎勵
1.獎勵條件及標準
申請人應在取得境外發明專利證書一年內提出獎勵申請;每件最多獎勵2個國家或地區,同一申請人(含企業、集團)同一年度申請不得超過1000萬元。
(1)在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國家取得的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在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如有費用減緩的,企業每件給予1500元、個人每件給予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2.申請材料
(1)項目申報基本材料;
(2)申請主體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近一年在工作單位的社保繳納證明;
(3)外國專利局授權專利證書複印件以及中文翻譯件;
(五)項目審核部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
(六)項目審批補充流程: 無。
三、寶安區智慧財產權貫標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於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七條,「對參加『貫標』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給予每家1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獲得由國家認監委批覆成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公司出具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29490-2013)認證證書及監督審核合格通知書,證書仍在有效期內,認證地址必須包括寶安區內地址;
3.有效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29490-2013)取得顯著成效,獲得認證證書後截至申報獎勵前,獲得1件以上發明專利授權或2件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或2件外觀專利授權或2件以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4.申請人之前未獲得區的此項獎勵;
5.近兩年內沒有發生經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終認定的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獎勵標準
寶安區智慧財產權貫標獎勵工作每年組織申報一次,每年獎勵不超過120家。按照申請人獲得貫標認證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排名(以初次發證日期為準,同一天發證的按申請材料受理日期的先後為準),每家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申請材料
1. 項目申報基本材料;
2. 國家認監委批覆成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公司出具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29490-2013)認證證書及監督審核合格通知書;
3. 1件以上發明專利授權或2件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或2件外觀專利授權或2件以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五)項目審核部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
(六)項目審批補充流程: 無。
四、寶安區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於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七條,「對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考核優秀、良好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及標準
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1.對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智慧財產權服務企業的支持:
從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寶安區註冊兩年內(含本數),出具三年內不搬離寶安區的書面承諾,並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設立的獨立法人或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從專利代理資質批准之日起一年內專利案件代理量達到100件的給予30萬元支持,從專利代理資質批准之日起一年內專利案件代理量達到500件且發明專利代理量達到100件的給予50萬元支持。
2.對其他不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智慧財產權服務企業的支持(包括但不限於代理商標、版權):
從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寶安區註冊三年內(含本數),並出具三年內不搬離寶安區書面承諾的公司制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專利代理機構除外),上年度營業額達到500萬的給予30萬元的支持;上年營業額達到1000萬,且營業額中智慧財產權服務收入佔比須在70%以上的,給予50萬元的支持。
3.對智慧財產權民非機構的支持:
從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寶安區註冊三年內(含本數),出具三年內不搬離寶安區的書面承諾,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且擁有5名以上專職智慧財產權從業人員的智慧財產權民辦非企業單位,獲得區級單位授予的相關資質或委託的軟科學項目的給予30萬元的支持;獲得市級單位授予的相關資質或委託的軟科學項目的給予50萬元的支持。
(三)申請材料
1.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智慧財產權服務企業須提供以下資料
(1)項目申報基本材料;
(2)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發放的批准設立機構通知書及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
(3)代理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及PCT國際申請號和國際申請日通知書複印件(通知書須為含紅章紙件,非電子版);
(4)三年內不搬離寶安區的書面承諾(原件)。
2.其他不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智慧財產權服務企業(包括但不限於代理商標、版權):
(1)項目申報基本材料;
(2)營業額中智慧財產權服務收入佔比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3)三年內不搬離寶安區的書面承諾(原件)。
3.智慧財產權民非機構:
(1)項目申報基本材料;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3)機構內專職智慧財產權從業人員清單;
(4)近兩年開展主管部門委託的軟科學研究的,提供該軟科學研究申報材料複印件,以及與主管部門籤訂的相應委託合同複印件;
(5)近兩年獲得主管部門授予的智慧財產權有關資質的,提供該資質的申報材料複印件,以及主管部門授予該資質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6)三年內不搬離寶安區的書面承諾(原件)。
(四)項目審核部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
(五)項目審批補充流程: 無。
五、寶安區智慧財產權配套獎勵
(一) 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於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八條「對國家、省和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或示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配套獎勵;對國家、省專利金獎的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配套獎勵,對國家、省專利優秀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配套獎勵,對市專利獎的項目給予15萬元的配套獎勵。」
(二)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或示範企業配套獎勵
1.獎勵條件及標準
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1)對上年度公布確定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或示範企業的寶安轄區企業,給予每家5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獎勵。
(2)對上年度公布確定的廣東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或示範企業的寶安轄區企業,給予每家3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獎勵。
(3)對上年度公布確定的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寶安轄區企業,給予每家2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獎勵。
2.申請材料
(1)項目申報基本材料;
(2)原申報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或示範企業、廣東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或示範企業,以及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全套材料複印件;
(3)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或示範企業、廣東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或示範企業,以及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證明材料。
(4)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申報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專利獎配套獎勵
1.獎勵條件及標準
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申請主體為自然人的,需工作單位在寶安區且該單位為其購買社保的個人,
(1)對上年度公布確定的獲得國家專利金獎的項目,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50萬元;獲得國家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10萬元。
(2)對上年度公布確定的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的項目,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20萬元;獲得廣東省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5萬元。
(3)對上年度公布確定的獲得深圳市專利獎的項目,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15萬元。
2.申請材料
(1)項目申報基本材料;
(2)申請主體為自然人的,需工作單位在寶安區且該單位為其購買社保的個人,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近一年在工作單位的社保繳納證明;
(3)原申報相關專利獎項的全套材料複印件;
(4)獲得中國專利獎、廣東專利獎,深圳市專利獎的提供國家、省及市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獎勵的文件;
(5)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申報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項目審核部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
(六)項目審批補充流程: 無。
第四章 附則
一、本操作規程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負責解釋。
二、本操作規程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三、根據《寶安區關於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深寶規〔2018〕3號)規定,本操作規程中規定的補貼或獎勵項目不受法人上一年度納稅總額限制。
四、同一申報主體同一事項同時滿足寶安區其他同類扶持政策條件的,由申報主體自願選擇,不得重複申報。
五、申報主體應如實申報、提交材料,並自覺接受區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工作。
六、如上級有關政策、規定作出調整,或本操作規程與上級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操作規程自公布之日開始施行,有效期與《寶安區關於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深寶規〔2018〕3號)一致。
註:掃描下方二維碼下載《寶安區關於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負責部分)》原文。
創建全國文明城市
寶安在行動
原標題:《寶安區發布《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