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去世後,婆婆和媳婦訴爭孫子監護權!孩子究竟該歸誰?

2020-12-22 澎湃新聞

兒子去世後,婆婆和媳婦訴爭孫子監護權!孩子究竟該歸誰?

2020-03-25 11:4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兒子彭某因病去世,

留下一雙幼子。

公婆一方認為兒媳黃某

在兒子去世後離家出走,

將大孫子丟給了自己。

有帶養之實,卻無監護之名。

帶養之實能否換來監護權變更?

兒媳黃某則辯稱,

婆婆在其丈夫去世後,

將自己趕出家門,

不讓自己與兩個小孩見面。

婆媳反目只為爭奪孫子監護權。

近日,

桂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麼一起案件!

案件經過

婆媳反目:訴爭孫子監護權

何某的兒子彭某在2013年與黃某結婚,生下兩個小孩。2018年彭某因病去世,關於小孩的撫養權和監護權問題,婆媳之間產生爭執。婆婆何某認為,自兩個孫子出生後,主要是自己在照看,黃某在兒子去世後離家出走,怠於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兩個孫子由其撫養和監護更為有利於其健康成長。兒媳黃某則辯稱,撫養子女是為人父母的基本義務,同時也是基本權利,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順位法定監護人。黃某並非不履行撫養兩個小孩的義務,而是婆婆在其丈夫去世後,將其趕出家門,不讓黃某與兩個小孩見面。黃某願意撫養兩個小孩,也有能力撫養和監護好兩個小孩。婆媳反目只為爭奪孫子監護權。

法院判決

一錘定音:婆婆訴請被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民法總則所規定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有順位差別的。黃某作為兩個小孩的母親,在小孩的父親去世後,其是當然的法定監護人,除非黃某不具備監護能力;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黃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監護能力,也無證據證明黃某具有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對於何某要求變更監護人的申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法律解析

順位有別:父母親權受保護

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該條規定將「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單列為第一款,放在其他有資格擔任監護人的主體序列之前,說明在有資格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主體中,父母具有優先性、當然性。這種優先性和當然性源自父母對子女所享有的親權。所謂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我國現行立法雖未設立親權制度,但在監護制度中將親權所具有的精神內核納入其中。立法將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情形從其他有監護資格主體的監護排序中獨立出來,凸顯了父母作為監護人的優先性和法定性。父母作為監護人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不得任意放棄。未經法定程序,父母的監護人資格不得隨意撤銷。

從上述規定還可以看出,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順位有別,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而確定上述監護人資格順序的主要依據是,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疏遠近及方便履行監護職責。黃某作為兩個小孩的母親,是兩個小孩的當然監護人,何某作為兩個小孩的祖父母(奶奶),除非存在例外情形才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法定例外:父母監護可撤銷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並不意味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只能是其父母。現實生活千姿百態,總有例外情形存在。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無監護能力,又比如父母擔任監護人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心身健康或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等。因此,民法總則除了對按順位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出規定,還設定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款。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設立撤銷監護人資格,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也是對監護人失職行為的懲罰。但是,撤銷監護人資格必須慎重,需本著「不得已而為之」的原則。這是因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監護資格屬於自然權利,同時父母對子女享有監護資格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應無條件履行,與之相應其監護資格就不可輕易被撤銷。我國民法總則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規定相較於民法通則而言就明顯控制較嚴,慎重撤銷監護人資格是民法總則立法精神的要求,同時也是國際公約的規定。

《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除非主管當局按照適用的法律和程序,經法院審查,判定這樣的分離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

因此,撤銷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資格需嚴格控制。

綜上所述,黃某作為兩個小孩的母親,是兩個小孩的當然監護人,何某作為兩個小孩的祖父母(奶奶),除非在黃某的監護人資格存在法定的可撤銷事由的情形下,才有可能成孫子的監護人。而且,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屬於同一順位具有監護資格的主體,需根據兒童利益最大原則來擇優確定監護人。

來源:桂陽縣人民法院

● 法院這樣判!

一切以孩子利益出發!

原標題:《兒子去世後,婆婆和媳婦訴爭孫子監護權!孩子究竟該歸誰?》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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