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美圖,輕點滑鼠,轉到自己的微博上———當下不少人有這一習慣性動作。然而,此舉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而成為被告。昨天,廣州首例微博侵犯著作權案在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一審宣判,轉發微博的涉案公司被判賠償1000元。
案發:微博轉圖被訴侵權
北京A圖片公司到廣州市白雲區法院起訴稱,廣東P家居公司於2012年未經其許可,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A圖片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圖片,而北京W網絡公司是該微博的開辦公司,因此P公司和W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權,為此要求P公司支付圖片賠償金及維權費2萬元,P公司、W公司刪除並停止使用侵權圖片。
法庭上,P公司表示,公司轉發的涉案圖片轉自「皮皮時光機」,這既不屬於使用行為,更沒有任何商業目的。另外,原告訴求的賠償費沒有證據證明,公司沒有對涉案圖片進行商業使用,微博轉發沒有獲利。
據悉,P公司1994年成立於廣州市白雲區,經營範圍為家具安裝、建材等。W公司位於北京,為利用網際網路經營相關產品的企業。
焦點:轉發是否構成侵權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A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被告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並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經舉證,A公司確認其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那麼,P公司轉發微博是否構成侵權呢?P公司在庭上稱圖片是轉載來的,但皮皮時光機上的涉案微博上僅標註「本站內容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並未明確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在轉發該配圖微博時沒有審查權利歸屬,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使用該圖片已獲授權,構成了侵害著作財產權。對於P公司稱其轉發的微博是生活常識,並非宣傳自己的產品,也未獲取任何利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說法,法院稱,P公司開通微博的目的是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其發布上述內容可以吸引更多的網友點擊關注,可對公司起到一定的宣傳作用,「至於能否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不能簡單地把涉案微博的內容從公司微博整體內容中剝離出來,要綜合考慮P公司開設公司微博的總目的是宣傳公司」。
判決:轉發者敗訴要賠錢
法院表示,W公司作為涉案微博的網絡經營者,對於微博發布者具有身份的審查義務,要求其對於海量發布的微博內容進行審查不合實際,對於可能出現的侵權只能採取事後救濟的辦法。A公司發現涉案侵權行為後,並沒有向W公司提出有效的投訴,沒有盡到權利人善意維護自身權利的基本告知義務。現A公司要求W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由於法院已判決P公司刪除並停止使用涉案圖片,再判決W公司刪除已無必要。
法院還表示,鑑於本案無法查清原告的實際損失,也沒有被告因侵權而實際獲利數額的證據,故酌定賠償的數額為1000元。昨日上午,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P公司在其微博中刪除並停止使用涉案圖片,並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
至此,廣州首例微博侵犯著作權案,一審以被告敗訴落幕。判後,原被告雙方均表示需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對話法官
判斷侵權與否關鍵看有無商業目的
昨日判決後,記者採訪了廣州市白雲區法院經辦該案的法官。
記者:作為廣州市首例這類案件,審理時有什麼難點?
法官:難點主要是關於微博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還是空白,另外就是這種使用是合理使用還是侵權。就本案來說,首先被告是一個企業,我們綜合考慮了這個企業微博設立的目的及其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力,也就是利益方面來斷定它是否構成侵權。
記者:當下很多人都在使用微博。微博轉發他人作品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的界線在哪裡?
法官:因為微博是個新興載體,目前法律還沒有相關規定,因此怎麼才算構成侵權或什麼情況下才構成侵權也沒有明確的界線。我個人認為,如果使用微博圖片是由於自己的喜好或者是好玩的原因,並沒有給個人帶來經濟利益,也沒有給他人造成人身方面的損失和傷害,這種情況下,不是說不構成侵權,但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因為你在沒有得到允許的情況下使用別人的作品,就屬於侵權,但侵權要不要承擔經濟賠償,就要看使用者是否具有商業目的了。
記者:有些媒體的微博在發布新聞信息時,經常轉載其他媒體微博發布的信息,然後用「via」標註出處,這樣算不算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法官:如果純粹是新聞方面的,我覺得應該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為了提高自己媒體的影響力而轉載,沒有標註權利人身份也沒有得到權利人同意,那也應該是構成侵權的,畢竟,其目的是為了提高自己媒體總體的影響力。(記者 董柳 實習生 劉洲君 通訊員 周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