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無關
☑ 裁判要點
對於建築物性質的認定,除了考慮相關法規的出臺時間外,還要考慮到建築物形成後將持續存在,該行為不同於一般的行為,不能籠統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認定其性質。涉案建築物的具體形成時間無法徹底查清,導致其性質介於合法與違法之間,應當予以適當補償。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21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胥口鎮碧峰嶺養殖場。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政府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胥口鎮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胥口鎮碧峰嶺養殖場(以下簡稱碧峰嶺養殖場)因訴被申請人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政府、杭州市富陽區胥口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胥口鎮政府)城建行政賠償及行政複議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行終158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碧峰嶺養殖場以農業設施建設為備案制而非審批制、涉案建築物屬於合法建築等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一、二審判決;2.指令再審或提審本案,並支持其賠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是涉案建築物是否屬於違章建築。
首先,被強制拆除的建築物共計30處,碧峰嶺養殖場在一審庭審筆錄中自述2000年之前有養雞場4處,2006年之後陸續建設其他建築物,2008年之後建設的最多,其中2010年建造9處,2012年建造5處。對於2010年之後建造的部分,一審法院認定此部分建築物系根據富陽區人民政府的要求,經申報獲準後建設並經指定的行政機關驗收通過,依據對政府機關的信賴原則,該部分建築不宜認定為違章建築並無不當,繼而根據《富陽市現代農業精品園建設項目驗收申請表》《富陽市「菜籃子」基地建設項目驗收申請表》載明的投資額,認定該部分的損失額為87.55萬元亦無不當。
其次,對於其他部分建築物性質的認定,除了考慮相關法規的出臺時間外,還要考慮到建築物形成後將持續存在,該行為不同於一般的行為,不能籠統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認定其性質。就本案而言,雖然《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被國土資發〔2014〕127號廢止)、《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最早出臺時間為2007年,不能籠統地根據前述規定認定涉案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是考慮到涉案建築物的主體部分系2006年至2010年形成,其中2008年之後最多,橫跨前述文件的出臺時間2007年,且治理養殖場涉及環境保護這一根本問題,故該部分建築物的性質介於合法與違法之間,對其酌情補償即可。
再次,關於碧峰嶺養殖場提出的「拆一補一」異地新建或者補償500萬元的主張。經審查,根據《浙江省農業廳等四部門關於支持畜牧業綠色發展的意見》的規定,可按照「拆一補一」異地新建的規模養殖場,是已由農業、國土、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但因規劃調整確需關停或者拆除的規模養殖場。從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看,本案養殖場的絕大部分建築物並未經過審批和驗收,故該主張缺乏依據。
最後,對於碧峰嶺養殖場提出的室內物品損失問題,複議機關已經認定,胥口鎮政府強制拆除時,既未依法定程序通知公證機構或者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到場見證,亦未在強制拆除前對涉案建築物內相關物品逐一核對、清點與登記造冊、並運送他處存放或者就上述物品與碧峰嶺養殖場辦理交接手續。據此,室內物品的損失情況系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由被告就損失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一審法院在未充分釋明的情況下,逕行以碧峰嶺養殖場未提供損失細目為由,告知其另案主張並駁回本部分的訴求,既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亦違背了法律規定。但鑑於碧峰嶺養殖場已經另案對該部分損失提起訴訟,對此問題指正即可。
綜上,對於建築物性質的認定,不宜籠統地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處理,涉案建築物的具體形成時間無法徹底查清,導致其性質介於合法與違法之間,應當予以適當補償。考慮到胥口鎮政府和碧峰嶺養殖場在2020年6月已經以(2019)浙0111行賠初6號行政調解書的形式達成和解,胥口鎮政府同意補償29萬元,另行批地建設養殖場,碧峰嶺養殖場同意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的實體爭議已經得到解決,故本案可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碧峰嶺養殖場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胥口鎮碧峰嶺養殖場的再審申請。
審判人員(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