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對於違章建築的性質認定,不宜籠統地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處理——養殖場拆除案

2020-11-05 狄城普法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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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對於建築物性質的認定,除了考慮相關法規的出臺時間外還要考慮到建築物形成後將持續存在,該行為不同於一般的行為,不能籠統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認定其性質。涉案建築物的具體形成時間無法徹底查清,導致其性質介於合法與違法之間,應當予以適當補償。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21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胥口鎮碧峰嶺養殖場。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政府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胥口鎮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胥口鎮碧峰嶺養殖場(以下簡稱碧峰嶺養殖場)因訴被申請人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政府、杭州市富陽區胥口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胥口鎮政府)城建行政賠償及行政複議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行終158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碧峰嶺養殖場以農業設施建設為備案制而非審批制、涉案建築物屬於合法建築等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一、二審判決;2.指令再審或提審本案,並支持其賠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是涉案建築物是否屬於違章建築

首先,被強制拆除的建築物共計30處,碧峰嶺養殖場在一審庭審筆錄中自述2000年之前有養雞場4處,2006年之後陸續建設其他建築物,2008年之後建設的最多,其中2010年建造9處,2012年建造5處。對於2010年之後建造的部分,一審法院認定此部分建築物系根據富陽區人民政府的要求,經申報獲準後建設並經指定的行政機關驗收通過,依據對政府機關的信賴原則,該部分建築不宜認定為違章建築並無不當,繼而根據《富陽市現代農業精品園建設項目驗收申請表》《富陽市「菜籃子」基地建設項目驗收申請表》載明的投資額,認定該部分的損失額為87.55萬元亦無不當。

其次,對於其他部分建築物性質的認定,除了考慮相關法規的出臺時間外,還要考慮到建築物形成後將持續存在,該行為不同於一般的行為,不能籠統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認定其性質。就本案而言,雖然《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被國土資發〔2014〕127號廢止)、《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最早出臺時間為2007年,不能籠統地根據前述規定認定涉案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是考慮到涉案建築物的主體部分系2006年至2010年形成,其中2008年之後最多,橫跨前述文件的出臺時間2007年,且治理養殖場涉及環境保護這一根本問題,故該部分建築物的性質介於合法與違法之間,對其酌情補償即可

再次,關於碧峰嶺養殖場提出的「拆一補一」異地新建或者補償500萬元的主張。經審查,根據《浙江省農業廳等四部門關於支持畜牧業綠色發展的意見》的規定,可按照「拆一補一」異地新建的規模養殖場,是已由農業、國土、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但因規劃調整確需關停或者拆除的規模養殖場。從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看,本案養殖場的絕大部分建築物並未經過審批和驗收,故該主張缺乏依據。

最後,對於碧峰嶺養殖場提出的室內物品損失問題,複議機關已經認定,胥口鎮政府強制拆除時,既未依法定程序通知公證機構或者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到場見證亦未在強制拆除前對涉案建築物內相關物品逐一核對、清點與登記造冊並運送他處存放或者就上述物品與碧峰嶺養殖場辦理交接手續。據此,室內物品的損失情況系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由被告就損失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一審法院在未充分釋明的情況下,逕行以碧峰嶺養殖場未提供損失細目為由,告知其另案主張並駁回本部分的訴求,既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亦違背了法律規定。但鑑於碧峰嶺養殖場已經另案對該部分損失提起訴訟,對此問題指正即可。

綜上,對於建築物性質的認定,不宜籠統地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處理,涉案建築物的具體形成時間無法徹底查清,導致其性質介於合法與違法之間,應當予以適當補償。考慮到胥口鎮政府和碧峰嶺養殖場在2020年6月已經以(2019)浙0111行賠初6號行政調解書的形式達成和解,胥口鎮政府同意補償29萬元,另行批地建設養殖場,碧峰嶺養殖場同意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的實體爭議已經得到解決,故本案可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碧峰嶺養殖場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胥口鎮碧峰嶺養殖場的再審申請。


審判人員(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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