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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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四)

2012-10-27 20:26

來源:外語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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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㈠另一方違反合同;

㈡發生不可抗力;

㈢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

第二十五條技術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在技術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和義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章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七條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第二十八條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㈡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並完成協作事項;

㈢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研究開發方的主要義務是:

㈠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

㈡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

㈢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方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二十九條委託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研究開發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除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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