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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二)
新東方網>英語>英語學習>行業英語>法律英語>正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二) 2012-10-27 20:28 來源:外語教育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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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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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03-104)
新東方網>英語>英語學習>行業英語>法律英語>正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03-104) 2013-08-06 11:21 來源:普特聽力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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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3、94條
新東方網>英語>英語學習>行業英語>法律英語>正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3、94條 2013-07-30 16:05 來源:網絡 作者: 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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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1、92條
新東方網>英語>英語學習>行業英語>法律英語>正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1、92條 2013-07-30 16:09 來源:網絡 作者: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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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四、被答辯人明知答辯人迫切處境,惡意拒絕配合解除網籤,並又主動挑起耗時長久的訴訟,給答辯人造成了不少於300萬元的巨額經濟損失,應當承當賠償責任,並對其適用定金罰則。五、雙方試稅而非繳稅後觸發了事先約定的三方免責條款。從約定背景、條文內容以及客觀公平的角度理解補充協議第12條,當出現試稅時情形,買賣合同應當自動解除,對方的辯解沒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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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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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偉:我國民法典合同法編分則重大立法問題研究
四、合同法編分則部分的結構體系安排 若干類新增有名合同進入合同法編後,緊密相關的一個立法技術問題就是體系結構的編排。然而,有疑問的是,為何在六種服務類合同之間突然插入了技術合同(在運輸合同與保管合同之間),其間的邏輯與法理何在?筆者實在不得而知。實際上,技術合同的特殊性即在於其標的為無形財產,就其法律屬性而言,其所包含的四類合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與技術服務)分別相當於轉移所有權(技術轉讓合同)、轉移使用權(專利技術成果許可使用合同)、交付工作成果與服務類合同,可謂自成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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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總則 第七章 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總則 第七章 違約責任 時間:2008-04-16 10:39 來源:中國人大網 本章共十六條,對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預期違約制度、損失賠償額的確定、違約金制度、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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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合同一般應具備哪些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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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譚某、貴州萬海隆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百裡杜鵑金坡鄉坤元煤礦居間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最高法民再34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譚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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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條—合同自由原則
今天推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條—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法》英文條文為全國人大發布的英文版。* 英文下劃線僅為理解之便利,並不是對句子成分的劃分。明天推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條—誠實信用原則。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並與我們聯繫(微信號:falvyingyu),願在法律英語的道路上,我們可以共同進步。每晚10點,不見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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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發票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辯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款規定的法定解除權僅限於守約方,而非違約方。2.合同並未約定當事人付款必須以對方開具發票為前提,且稅務發票體現的是國家與納稅人的納稅關係,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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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款分期支付與合同法分期付款買賣不同
【裁判要點】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期支付轉讓款中發生股權受讓人延遲或者拒付等違約情形,股權轉讓人要求解除雙方籤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股權合計710萬元,分四期付清,即2013年4月3日付150萬元;2013年8月2日付150萬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萬元;2014年4月2日付210萬元。此協議雙方籤字生效,永不反悔。協議籤訂後,湯長龍於2013年4月3日依約向周士海支付第一期股權轉讓款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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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文書」開具發票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
【裁判要旨】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款規定的法定解除權僅限於守約方,而非違約方。2.合同並未約定當事人付款必須以對方開具發票為前提,且稅務發票體現的是國家與納稅人的納稅關係,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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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文書】開具發票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辯事項
(四)二審法院判決天涯海角公司和萬聯通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屬於適用法律錯誤。1.萬聯通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超過除斥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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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性排他協議的效力與合同法的規範作用
,屬於基本的合同法問題,至少對於協議雙方而言是如此。《電子商務法》第35條與排他協議的無效問題根據《電子商務法》第35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進行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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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開具發票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
裁判要旨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天涯海角公司以實際行動表示不再履行雙方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足以認定雙方的合作已於2015年10月1日解除或事實上已終止。(二)二審法院認定天涯海角公司逾期付款的事實錯誤。《天涯海角風景區IC電子卡門禁系統合同》第8條以及《補充合同》第2條為「結算」條款,意味著天涯海角公司付款前雙方要進行結算即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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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三條在《民法典》時代的變動
一、《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範解析債權轉讓行為在《合同法》中,歸列於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自第七十九條始,至八十三條均為債權轉讓規範。《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系債權轉讓情形下抵銷權行使的規範內容。四、對抵銷權的簡單考量討論債權轉讓後的抵銷,不得不進一步考量《民法典》第568條對合同法第99條關於抵銷規定的調整,從《民法典》第568條的修訂上看,最大的修訂亮點在於主動債權人對於期限利益的放棄獲得了法律的明確認可,即僅需雙方互負債務,無需互負到期債務,主動債權人可以放棄期限利益,通過主張抵銷權提前履行合同義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進行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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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軼︱我國合同法的規範類型及其適用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訂立技術進出口合同,乙公司是某個其他國家的公司。在技術進出口合同中交易的技術影響了我們國家的戰略安全,這個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國家利益主要包括這三個方面的利益。第三種利益衝突的類型,也就是合同關係當事人的利益與這三種類型國家利益之間所出現的衝突。 (四)第四種類型的利益衝突,是合同關係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