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藥師立法的思考與建議

2020-12-20 健康界

《藥品管理法》在藥品生產企業管理、藥品經營企業管理及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中,均提及藥學技術人員的配備問題,並且均表述為應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問題的關鍵是,藥學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至今仍處於無法可依的境況。有關藥師立法的討論與呼籲由來已久,但一直未能有實質性進展。

今年1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明確提出:「加快藥師法立法進程。」在1月25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政策吹風會上,相關負責人表示:全國人大已經把藥師法列入立法計劃,國家衛生計生委正式啟動了藥師法立法工作,正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研究,進行前期調研準備。

從立法調研到法律的頒布,正常情況下,將會歷盡五至十年的漫長過程,而藥師立法將可能面臨更多的困難。這些困窘需要通過一系列體制改革與機制完善才能夠化解。

藥師作用發揮不充分

我國的《執業醫師法》頒布於1998年,距今已近20年。國務院頒布《護士條例》距今也快10年。同樣隸屬於衛生技術人員系列的藥師管理法規,為何只打雷不下雨,一直懸著?筆者認為,這跟長期以來藥師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存在重醫輕藥現象不無關係。

臨床藥學服務本來是藥學人員的重要職責,但直至今天,臨床藥學服務還開展得很不充分,即使在三級醫院,藥學服務與臨床診療仍然銜接不暢。醫師與護士在給病人提供醫療護理過程過程中,藥學人員的參與度很低。在大多數基層醫院,藥師的作用還只是停留在收方發藥,相當於掛號、收費之類的輔助服務,缺少與病人直接溝通的機會與條件,藥師服務的專業性根本無從體現。

國務院文件明確提出,要「積極發揮藥師作用,落實藥師權利和責任,充分發揮藥師在合理用藥方面的作用。」但藥師作用的發揮,需要法律的保障。缺乏法律法規支撐,藥師的潛能很難有效挖掘。

藥師是促進人民健康重要力量之一,是科學、合理、安全、有效、經濟用藥最重要的把關人,臨床藥師則是醫師臨床藥物治療的合作者、臨床用藥直接參加者。藥師還承擔著用藥信息的收集、反饋以及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等重要職能,藥師還是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重要力量。

藥師作用發揮不充分,其在病人診療、康復過程中的功能無從體現,使得立法的必要性、緊迫性受到置疑。缺少法律保障,又直接影響了藥師作用的發揮。二者互為因果。在醫療改革的新形勢下,通過全方位發揮藥師作用,或將有利於推進立法進程。

部門協調很重要

藥師與醫師、護士在服務對象與服務方式方面是存在差異的。醫生從業之所就是醫療機構,除疾控機構從事公共衛生服務的醫師外,其他醫生服務對象就是病人,而藥學人員的服務處所就複雜得多。除了在醫療機構供職的藥學人員外,還有大量的在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包括零售藥店)從事藥學技術服務工作。在醫療機構從業的藥學人員,一直由衛生部門對其進行包括技術職務評聘在內的各類管理,而在藥品生產、流通領域從業的藥學人員,則主要由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管理。

國家人事部門與藥監部門聯合組織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始於1994年。二十多年來,執業藥師資格管理一直由藥品監管部門主導,其間對考試方式、內容以及註冊管理等,曾經作過多次完善,但擁有最龐大藥師隊伍的衛生部門,一直未參與其中。儘管有大量醫療機構藥學人員參加並取得了執業藥師資格,但這種資格也只是在藥品生產、流通領域發揮作用。

藥監與衛生部門如何在藥師立法過程中攜手,這是需要探討的問題。有效的協調與配合,將可能促成藥師法規的早日出臺。顯然,國家的藥師法只可能是一個,兩個體系內的藥師隊伍如何整合到一部法律之中,有許多技術性難題需要解決,立法藝術、技巧、智慧等等都很重要,但最為關鍵的還是兩個部門的充分溝通、理解以及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對藥師隊伍建設的總體把握。

對藥師立法的幾點建議

藥師立法困窘還在於藥師分類比較難,遠遠不像醫師、護士那麼單一。就藥師立法,筆者提出四點建議:

第一,名稱採用《執業藥師法》。無論今後法律框架如何設計,法律名稱建議採用《執業藥師法》,不但可以與《執業醫師法》相對應,也可以與專業職稱中的「藥師」予以區分。從具體內容的設計以及與國際接軌等角度考慮,也更為貼切。

第二,仍然作為資格制度。參照《執業醫師法》,仍然宜將藥師立法定位於資格制度。目前的主要癥結點,也是資格制度的不完善。有關註冊之類的管理措施,都必須依靠資格制度作為依託。至於具體資格要求,可以綜合各方面的因素設定。

第三,藥師的作用應著眼於藥學服務。藥師是幹什麼的?與醫護人員一樣,是直接為病人提供專業服務的。因此,藥師立法其立足點應定位於藥師的藥學服務。執業藥師的主要職能就是藥學技術服務,其主要註冊機構應是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研發、生產企業的藥學技術人員,並不與病人直接接觸,一般均擁有工程技術類的技術職務,可以不將其納入藥師法規管理範疇,這樣,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藥師執業類別的過於繁雜,有利於加強藥師隊伍的依法管理。

第四,專業類別應有區分。鑑於中藥的特殊性,我國藥師立法應在資格方面劃分藥師和中藥師。取得中藥師執業資格者,方可以從事中藥藥學服務。目前的現狀是,中藥人才與中醫人才一樣緊缺,中藥藥學服務與實際需求存在較大差距,需要國家予以重視。

(原標題:對藥師立法的思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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