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豆漿、油條等中式點心,滬上老百姓都會想到「永和豆漿」、「永和大王」、「永和喜年來」等生意不錯的快餐連鎖店,然而,這幾家豆漿店之間卻為了「永和豆漿」的商標頻起紛爭。「永和豆漿」、「永和大王」的商標之爭剛剛偃旗息鼓,今年3月,「永和豆漿」又將「永和喜年來」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級
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永和豆漿」的訴訟請求。
臺灣弘奇公司於1995年2月經核准註冊了由「永和」中文文字、拼音字母以及圖形「草帽臉」三部分組成的圖文組合商標,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林先生經許可獨佔使用該商標。2000年6月,林先生在浦東開設了第一家永和豆漿店。而「喜年來」文字商標於1998年4月28日經核准註冊,經轉讓給邱先生後許可給被告上海尚介青食品公司使用,該公司開設的豆漿店店招為紅底白字,服務標識的文字部分為「喜年來永和新一代」,外賣杯和便利袋上也印有相同文字。在被告的菜單及店堂中均懸掛了「喜年來」快餐店歷史變遷的照片,其中一組題為「成長的故事」。
原告認為,被告擅自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樣,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被告杜撰「成長的故事」,將永和豆漿和喜年來豆漿混為一談,系不正當侵權行為。故要求判令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被告則辯稱,「永和」系地名,原告不享有「永和」文字的專用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就「永和」兩個字本身而言,因其在區別不同商品和服務來源時顯著性較弱,故不能成為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由於「永和豆漿」商標系圖文組合商標,與「喜年來」所使用的「永和」兩個文字有明顯區別,且以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觀察和判斷,兩者在整體上並不構成近似。被告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樣,「成長的故事」等照片也不會產生貶低原告商品和服務聲譽的結果。因此,原告認為被告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張均不能成立。
據悉,「永和豆漿」起訴「鮮和尚永和豆漿店」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也一審宣判,法院也駁回了原告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