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永和豆漿」宣傳,一審被判商標侵權

2020-09-05 智慧財產權發展研究院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針對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永和公司)起訴被告青島易燕網絡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易燕公司)等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易燕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永和公司經濟損失等3.3萬元。

  永和公司訴稱,其經授權獲得第9862735號「永和豆漿」圖文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獨佔使用權。永和公司發現易燕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聚客U盟網中(下稱涉案網站)的「永和豆漿」加盟項目介紹中使用涉案商標,涉嫌侵犯其商標權,亦構成虛假宣傳,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等15萬元。

  易燕公司認為,其並非涉案加盟項目經營者,永和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缺乏依據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網站中加盟項目的對象為與涉案商標所標識服務有密切關聯的經營者,故二者構成類似服務;且涉案網站中使用的「永和豆漿」標識與涉案商標基本相同僅存在顏色差異,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易燕公司的上述行為易使相關經營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總結

現如今山寨品牌的作業現已層出不窮,關於企業來說,關鍵在於運營主體應該健全商標維護、智慧財產權以及稽查原則,減小不法商人「鑽空子」的時機。

國內餐飲行業大多是從單體小店做起來的,雖然有店名,但卻沒有商標,這是餐飲行業早期就存在的問題。現在雖然許多餐企老闆形成了註冊商標的意識,但卻時常忽視商標註冊過程需求近一年的時間,這期間假如品牌快速走紅,就會引來其他品牌的側目,乃至有專門的公司在做搶註商標的作業。

一些加盟服務商為了招攬客戶,在未經授權情況下擅自使用知名餐飲服務的商標進行招商加盟。對此種行為進行維權時,品牌持有人遇到的較大障礙在於,其商標所核定使用的餐飲服務和被訴侵權行為中的加盟服務是否構成類似服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在相關餐飲品牌存在連鎖經營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其相關公眾除了商標所對應的餐飲服務消費者之外,還包括有意通過網際網路進一步增加對相關品牌的了解或意圖進行品牌加盟的消費者和經營者,因此相關加盟項目服務的對象也包括與相關商標所標識的服務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二者構成類似服務。在此情況下加盟服務商擅自使用他人商標進行加盟服務導致混淆的行為亦屬侵犯商標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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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針對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青島易燕網絡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標權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易燕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永和公司經濟損失等3.3萬元。其中最早的商標第730628號「永和及圖」商標,於1993年8月提交註冊申請,1995年2月經批准,核定使用在豆漿、米漿、茶、烏龍茶、豆花等商品上。2001年,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該商標轉讓於永和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同時永和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許可上海弘奇公司獨佔使用第730628號商標,永和公司還擁有第9862735號「永和豆漿」圖文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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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自成名以來,「永和豆漿」品牌被侵權的案件時有發生。市面上很多假冒門店經常在其店面招牌、大門招貼中突出、大幅字體使用「永和豆漿」四個字,讓消費者難以辨別。永和食品也為此屢屢打響維權保衛戰。 2017年,針對合肥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和某居永和豆漿」旗下門店在店招門頭及內設裝潢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漿」字樣,在團購網站上以「永和豆漿」的名義出售團購券、代金券等侵害永和豆漿商標權一事,永和豆漿將其訴至法院並成功勝訴。法院判決被告江陰永和豆漿店、好和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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