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成為老賴,那么子女會受到影響嗎

2020-10-16 鴻鵠高飛一舉萬裡

如果父母成為老賴,那么子女是否會受到牽連呢?可能很多人聽說過一句老話「父債子還」,然而實際上這句話在我們現在的法律中是得不到支持的,然而在有些例外情下法律也是支持父債子還的:如果父母借債不是用於個人消費,而是用於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那么子女作為受益人是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說得再極端些如果父母就是為子女結婚買房而產生的借貸行為自然需要子女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父母去世之後子女要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那麼也需要先看父母生前的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只有在先還完債的前提下才能進行遺產分割,所以繼承遺產時一定要先了解清楚究竟是遺產多於債務或是債務多於遺產。如果死者生前未清償的債務超過了遺產,那麼繼承人可以通過放棄繼承而免於承擔債務。當然這裡的基本前提是繼承人對該債務不知情且未受益。

如果父母成為老賴,那么子女需要代替父母承擔償債責任嗎?如果父母是在孩子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借的債且孩子由始至終未從中受益,那麼孩子是不需要為父母欠下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的;反之如果父母是因為孩子的原因才借的錢,那麼孩子就需要承擔共同的償債責任。也許有人會說就算父母是因為孩子的原因借錢,可並不是孩子讓父母借錢不還當老賴啊,但只要孩子從中受益就理當承擔一部分償債責任。

正如我在上文所舉的那個例子:父母為孩子結婚買房借了錢,結果到父母去世時這筆錢還沒還清,那麼孩子難道能以父母沒還清債務與自己無關為由推掉這筆債務嗎?從債務償還角度而言:子女從父母的借貸行為中受益就應當承擔共同的償債責任;反之子女未能從父母的借貸行為中受益就不存在「父債子還」一說。那麼除了償債之外父母成為老賴還可能會對子女造成其他影響嗎?

按我國的現行規定而言:老賴是會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同時會對其採取一系列限制高消費的措施。按說新中國成立後國家已明文禁止株連制度,那麼父母成為老賴本來按說不該對子女的人格和生活造成影響,即使僅僅只就償債責任而言也必須先看看子女究竟是否從中獲益。不過父母成為老賴在客觀上依然會對孩子的生活多少產生一定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對被執行人的下列高消費行為進行了限制:(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可能有人會覺得這點不公平,畢竟又不是孩子犯下的錯,然而我們不妨仔細思考:不讓孩子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就是不公平嗎?那麼難道說讀公立學校的孩子都是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試問如果父母沒錢,那麼還可能送孩子讀高收費的學校嗎?要說不公平豈不是窮人家的孩子都要說不公平?這裡之所以要專門限制失信人員的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其實並不是對孩子的一種懲罰株連。

這條規定的道理在於:既然你送孩子上高消費的學校,那麼證明你是有錢的。有錢不還這種行為就相當惡劣了。這其實和我在上文所舉的借別人的錢給自己孩子買房其實是一個性質。想要給孩子一個好的教育環境可以理解,然而這一切不該由自己去創造嗎?借別人的錢送自己的孩子去上貴族學校難道是公平的?這和懲罰株連沒任何關係,而是他們的父母有多少錢就該送他們上什麼樣的學校。

如果非要說這是不公平,那麼上不起貴族學校的窮人家的孩子都可以說不公平。此外失信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名下如果有無法說明正當來源的大額財產,那麼是有可能被法院作為父母的財產來執行的。未成年子女以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主要包括繼承、贈與等。無論是父母還是其他人的贈與都應當屬於未成年子女個人所有,但贈與是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則除外。

很顯然失信人員完全可以用贈與的名義把自己的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事實上在過去相當一段時間內有些失信人員就是用這種方式規避債務的,所以這條規定也是為了避免失信人員通過將財產轉給自己的子女來逃避執行。這其實也不是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懲罰株連,而是規避失信人員轉移財產的一種手段。除了上述兩點之外目前法律上並沒對失信人員的子女本人有任何限制性規定。

儘管法律上並沒其他限制性規定,可實際上父母失信對子女造成的影響不並不僅止於以上兩點。銀行有自己的一套規定:如果父母上了徵信黑名單,那么子女在貸款和辦信用卡這方面或多或少是會受到一定影響的。這就像法律不可能說鼓勵人們歧視罪犯的孩子,可法律無法徹底改變世人一些既有的觀念。在失信這個問題上同樣如此:法律的規定是一回事,然而失信所造成的家庭名譽的損害必然會對孩子造成一定影響。

事實上因為父母成為老賴而導致孩子被人歧視現象在客觀現實中是真實存在的。對這種現象需要從兩方面看待:首先我們在制度設計上不能因為父母失信就對孩子另眼相看,同時我們也應當儘可能改變社會對失信人員子女的偏見。不過既有觀念的改變不是法律制度所能解決的問題,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成功的,所以還是要奉勸失信人員不要因為自己的行為導致自己整個家庭被別人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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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關於「周震南父母」的欠債一事,頻上熱搜。原來他們二人從2016年起就成為了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他們二人名下全資控股的公司很多都被起訴。據悉,法院給出的失信行為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曝光周震南父母是「老賴」的起因,在於大地花園的業主指出,從2013年買房到現在,都沒有拿到房產證,是需要解決的「爛尾樓」。
  • 某學校致家長一封信:老賴子女不能就讀我校!當地教委:是真的!
    當然是老賴了,籤了合同借給你錢了,結果你不還錢、不履行合同,讓我們的經濟受到了阻礙,無法正常演進下去,以至於前不久高考剛結束的時候,我們還幫大家闢過謠,那個時候就有謠言出來說,某個地方有個學生考了710分的高分,一定會上一個最高學府,結果就是因為他的父親是個老賴,上了失信被執行名單,所以他會被大學拒絕錄取。
  • 家長是「老賴」,真的會導致孩子無法被高校錄取嗎?
    【以案普法】家長是「老賴」,真的會導致孩子無法被高校錄取嗎?最全解讀!那麼如果家長是「老賴」真的會導致孩子無法被高校錄取嗎?答案是:不!》規定了:如果家長是「老賴」,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禁止失信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行為。
  • 「老賴」父母出錢給兒女買房,屬于贈與嗎?能執行嗎?
    一、「老賴」父母出錢給兒女買房,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能執行嗎?首先應當推定為贈與。父母給子女出資,相當於對子女家庭的祝福、幫助。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其子女沒有正常的收入來源,並且其子女名下的財產是來自於其失信人父母的經營或者轉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子女是否成年、不論其父母對其贈予是否成立,都是可以執行其名下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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