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工程款結算已成為業內老大難問題,多年來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先後下發有關文件,但收效甚微,依舊是「幹一年,算三年,討帳又三年」!
工程竣工早已交付使用,但工程結算款仍被無理拖欠,為什麼工程款就這麼難拿呢?
其實,拖欠工程款無非兩種情況:
一個是甲方有意拖欠,即甲方明明有錢,就是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至於原因,甲方負責人挪用資金到其他地方也好,甲方公司需完成資金存量指標也罷,不管什麼原因,甲方敢不按合同約定辦事,說明雙方合作並非平等,甲方處於優勢地位,且甲方違約成本低,而乙方不敢直接與其對抗。這是目前工程行業存在的普遍現象,即甲方是老大,乙方往往處於弱勢地位。
二是甲方不得已拖欠工程款。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比較多,可能是甲方經營不善,個別項目出現重大虧損,拖累其他項目;可能是甲方融資沒有到位,資金短缺;有可能是國家政策變化,引起預算增加,而甲方無力應對,只能將資金壓力轉到乙方身上;也有可能前期概算出現失誤,或設計缺陷,後期重大變更導致造價大增,甲方資金不足……
高瞻法務提醒,不妨試試這些催款方法!
1.以物抵債法
對債務人無現款償還但同意以物抵債的,就進行合理估價。抵償物要經濟實用,宜於變現。清欠過程中,對於以物抵債的,需辦理相應權屬抵押登記手續。
2.錄音催討法
催討時採用電話錄音、錄像,取得了時效中斷的視聽證據。錄像證據最好將現場環境、在場人員、拔打對方手機等過程都拍清楚。也可以在移動公司提取了所使用的電話通話清單。至此,完成了中斷時效的證據鎖鏈。這樣,就能掌握更多對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證據,為恢復訴訟時效提供法律證據。
3.銀行轉帳法
如某工程業主拖欠幾十萬元工程款,多年來業主以各種藉口推拖不還,也不做對帳記錄,致使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期。為了獲得證據,施工方可以先派人去對方單位清欠,對方能給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現金,要求從銀行走匯票,想方設法恢復訴訟時效的工作思路。
4.協商對帳法
雙方重新籤訂的聯繫單、對帳單是有效清欠證據。
5.離任審計法
以企業內部領導離任審計為由,找到債務單位要求出具業務聯繫單。一旦出具對帳單,就是有效證據。
6.故意主張法
若欠款金額為4萬元,已超過2年時效。施工方以特快專遞方式致函業主,故意要求清償8萬元欠款。有時債務方覺得冤枉,回函只承認其中的4萬元。這樣回復函就是施工方勝訴的證據。
7.依法訴訟法
應充分利用「優先受償權」「工程拖欠款還款協議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正的暫行辦法」「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保護我們的合法債權。
對於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催討無果而又具備還款能力的,堅決進行法律訴訟。訴訟實踐中證據收集是基礎,訴訟保全是前提,友好協商是途徑。
8.跟蹤追討法
對於清欠難度大的「釘子」類債權,可採取「貼、跟、咬」的方式,不達目的的誓不罷休。可以天天往債務人處跑,用誠意感動對方,用糾纏煩倒對方。但不宜採用聘請社會「私人偵探」跟蹤,更不能採用軟禁綁架等違法手段。
9.內部招標法
公司可以拿出一批難點項目,在員工中進行招標清欠,並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鼓勵清欠,調動清欠人員的積極性,創新了很多清欠手段。
10.延伸清欠法
具體辦法有:
1、承接續建工程;
2、與甲方共同找建設單位落實資金等方式收回工程欠款;
3、幫助房產商推銷房屋,用售房收入償還欠款;
4、撮合供料商購買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
11.債權轉讓法
債權轉讓運用得當可有效地解決三角債問題,減少清欠成本,緩解企業矛盾。
12.媒體曝光法
通過媒體曝光,使惡意拖欠工程款的一方引起社會關注,從而取得清欠效果。
13.合同預防法
工程結算難,難在審價。業主出於種種目的審價不及時;同時審價效力又需雙方確定。常常出現施工方審價,業主不認可;業主審價,施工方不認可,如此多方審價,重複審價,費力費時。
所以建議大家不妨事先在合同中作下列約定:
1、「業主應在收到決算書×天內完成審價,逾期視為生效」,以預防逾期審價。
有時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業主擔心其權益受損而拒籤字。有一種變通辦法,可在合同中明確雙方適用《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這些相關辦法明確了逾期生效的結果,一旦雙方選擇適用,同樣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
2、「若施工方對業主的及時審核結果有異議的,雙方同意任一方到××會計事務所審定,以審定價視為最終結論」。以此預防重複審價。
總而言之,工程款結算應該先禮後兵,完善的程序一方面能威懾對方,避免因為合同問題而起糾紛,另一方面也能夠保全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對方違約,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你學會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