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道德理論範式的證成,也就意味著馬克思道德理論的證成。儘管馬克思沒有專門的倫理學著作,但這並不意味著馬克思沒有自己的道德理論。從馬克思理論的實質及其理論旨趣或主旨來看,事實上它也確實是一個具有規範內涵的理論。因為整個馬克思理論都是在探索他中學時期就確立的實現「人類的幸福和完善」這一價值目標的現實可能性與具體的實現途徑和方法。一方面,他的理論為這一目標探索奠定了現實可能性的基礎,即歷史必然性,從而使這一價值目標成為符合歷史必然規律的科學理想。另一方面,馬克思理論探索了實現那一價值目標的具體途徑與方法,即根本途徑與方法是發展生產力,在歷史條件具備的前提下主要途徑和方法是階級鬥爭與暴力革命。如果將整個馬克思理論概括為一句話,那就是:為「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的道德理想提供現實理據和實現途徑與方法。當然,馬克思道德理論不能化約為一句話,他有涉及道德領域諸方面的豐富內容,並正伴隨著理論界的不斷深入研究而被發掘出來。馬克思道德理論的基本框架經過國內外百餘年來的探索已基本弄清,缺的只是合理、合法與科學的辯護。這也是導致持續不斷的關於「馬克思到底有沒有道德理論」爭論的「病根」之所在。當然,說馬克思道德理論的基本框架已經基本弄清楚,並不等於所有內容都弄準確了,相反,其中尚有諸多瑕疵乃至謬誤亟待澄清,這是值得認真對待的工作。但在這裡無法展開,只能暫時先澄清兩個主要褊狹,因為這兩個褊狹影響普遍而巨大,甚至直接影響到馬克思道德理論範式及其道德理論的合理性與科學性。
首先要澄清的問題是:人們對「社會存在決定道德意識」的簡單化解釋。對「社會存在決定道德意識」的簡單化解釋的突出表現是將之簡單化約為「經濟決定論」和「生產力決定論」。這種化約理解,儘管沒有根本性錯誤,但卻將「社會存在決定道德意識」的豐富內涵化約掉了,同時也使得這種化約後的馬克思道德理論喪失了諸多重要功能而無法解釋現實生活中的諸多道德現象。例如,化約後的馬克思道德理論無法圓滿地解釋道德的歷史繼承性、民族性、個體差異性,以及在同樣經濟基礎或生產力發展水平之上卻存在著巨大道德反差等等現象,並會使其失去社會批判功能。倘若人們能夠詳細而準確地理解「社會存在」的內涵,則以上弊端皆可以避免。毫無疑問,「社會存在」的內涵至少包含生產力、生產關係、上層建築、文化諸形態等等。由此人們可以清楚地看出,道德作為一種被「社會存在」決定的意識形態,雖然從總體上看,最終和根本的決定力量確實是生產力或「經濟基礎」,但「最終」和「根本」並不等於「唯一」,社會制度和文化諸形態對道德的影響不僅不能被簡單地「化約」掉,而且無論從理論還是經驗看,其影響既直接也有力。更何況最終源自生產力的決定作用決不可能像機械作用那麼簡單而整齊劃一,而人的意識也不可能完全被動地被決定,否則社會和人豈不都成了機器?這恰恰是被馬克思嚴厲批判過的機械唯物主義和「舊唯物主義」的思維方式。這些事實充分說明,絕不能簡單地將「社會存在決定道德意識」化約為「經濟決定論」和「生產力決定論」等諸如此類的「單一因素決定論」和機械決定論,道德現象背後有著複雜而豐富的多種影響因素,絕不是「單一因素決定論」和機械決定論能夠解釋得了的。而且「單一因素決定論」還面臨著將馬克思道德理論扭曲和消解的危險。因為將馬克思道德理論化約為「經濟決定論」和「生產力決定論」的做法,不僅會使馬克思道德理論喪失內容的豐富性與解釋功能的全面性、實踐功能的個體性,乃至於喪失了作為道德理論的聲譽,還會令人們習慣性地將道德問題方便地歸咎於生產力或經濟基礎,從而將道德改善的希望完全推給生產力或經濟發展。其現實危害在於,不僅將改善道德狀況的責任推卸掉了,而且還將馬克思道德理論強制性地理解為道德宿命論。全面而正確地理解「社會存在決定道德意識」的內涵,不僅可以全面恢復和增強馬克思道德理論的解釋功能與實踐功能,使之更具合理性與科學性,而且還能夠使馬克思道德理論煥發出其他道德理論無法比擬的社會批判功能。因為,既然是「社會存在決定道德意識」,那麼,一定社會的道德狀況就成為了反映這一「社會存在」狀態的「症狀」。這就意味著一定社會普遍發生的道德問題儘管與個人的道德認識和意識有關,但更主要的原因卻應歸咎於一定時期的「社會存在」狀況——人是什麼樣的,取決於人的現實生活條件,取決他們生活其間的社會關係,「不管個人在主觀上怎樣超脫各種關係,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係的產物」。這種強大的社會批判功能是現代西方那些將道德來源訴諸人性、生理組織、宗教信仰或社會之外的其他因素的道德理論所不具備的,因為道德來源決定了道德批判的指向與對象。也許,羅爾斯正是從馬克思這裡受到啟示,才將當時美國社會存在的各種社會衝突和道德問題歸結為一個問題:社會制度缺乏正義,而不是歸咎於個人道德素質;相反,他認為正義的制度能夠內生出穩定自身的力量,即人的正義感,並由此展開了其一生的事業:社會制度正義研究。羅爾斯在向學生推薦馬克思時說:「我選擇馬克思,是因為他現在還沒有得到認真的對待,而了解他的思想很有意義。……我試圖儘可能系統地表述他的思想。我不知道這是否達到了效果,但我試圖這樣做。」
其次要澄清的問題是:將「生產力標準」定為馬克思道德判斷的最終標準所存在的褊狹。「生產力標準」作為馬克思道德判斷的最終標準,似乎已經無可置疑了。但這並非真的是不可質疑的絕對真理。試想,假若「生產力標準」是最終標準,那麼,生產力就成了最終價值,亦即最高價值了。倘若此,我們又將人的價值置於何處?將「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這一終極追求置於何處?更何況,有許多道德問題本與生產力無關。隨之而來的一系列問題將與以「生產力標準」作為最終的判斷標準發生無法相容的根本衝突。由此看來,將「生產力標準」定為道德判斷的最終標準是存在問題的。那麼,將「生產力標準」當做馬克思道德判斷最終標準的認識偏差從何而來呢?若從理論內在邏輯上分析,這種認識偏差只可能來源於兩個原因:一是由於將「社會存在決定道德意識」化約為「生產力決定論」而導致的;二是因為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的共產主義終極追求需要通過生產力的發展才能夠實現,因此將「生產力標準」定為道德判斷的最終標準。除了這兩個原因,似乎找不出更符合邏輯、更有說服力的原因了。但稍加分析便可看出,這兩個原因或理由根本不能證成將生產力定為最終標準的結論。第一個原因或理由前面已經做過分析,是由本身存在問題的「化約論」導致的片面結論。第二個原因或理由則根本無法合乎邏輯地推出將生產力定為最終標準的結論,因為它已經指明生產力只是實現「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這一終極目標的手段。也就是說,生產力之所以有價值還只是因為它是實現「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的手段,亦即「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反而是判斷生產力價值的標準。這豈不是說,「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才是馬克思道德判斷的最終、最高標準!至此,所有的問題就豁然解開了,真正的最終標準只能是「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這一最終標準得以矯正或確立,既能夠解釋人們對馬克思理論及其實踐中所產生的諸多疑問,又能很好地維護馬克思理論的統一性、合理性、規範性與科學性。而且,這一最終標準意味著,凡是在具體歷史條件下有利於促進或維護「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的,都能夠得到馬克思道德理論的肯定,反之則應被否定。當然,這一最終標準的矯正或確立,並不意味著「生產力標準」就沒用或無足輕重了,其實兩者是辯證統一的。同時,正如我們不能簡單發將「社會存在決定道德意識」化約為「經濟決定論」或「生產力決定論」一樣,也不能簡單地對待馬克思的道德判斷標準,否則就會將馬克思道德理論當成單純的「社會倫理學」了。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將這兩條標準邏輯融貫地演繹成能夠適用於各種具體道德情境的若干具體判斷標準,由此形成一個和諧融貫的判斷標準體系。如此,才能真正發揮馬克思道德理論的實踐功能。
綜上所述,馬克思不僅有自己的道德理論範式,而且從某種程度上看,還是彌補或醫治現代西方道德理論範式缺陷與「病症」的良方。因而,在一定意義上看,它是比現代西方範式更具科學性、合理性、社會批判性乃至當代性的道德理論範式。由此亦可撥開籠罩在馬克思道德態度上的「矛盾」迷霧,即馬克思為何既對現代西方的各種道德理論與說教進行無情的嘲諷、挖苦與不屑,又對資本主義制度和各色論敵進行猛烈的道德批判,而且還滿懷崇高道德熱忱地將一生都奉獻給了為實現「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的實踐活動。「迷霧」之源,皆因馬克思道德理論範式與現代西方道德理論範式的根本不同所致,亦即馬克思拒斥的是西方現代道德理論範式下的各種道德理論與說教,而並非拒斥道德本身。馬克思更不是個「非道德論者」,相反,馬克思有自己的道德理論與道德立場,只不過與西方現代道德理論範式相異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