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們,當你讀完這段對話,可能會在想,美國的法庭到底是怎樣的?而在打卡的同學一定會明白,適當了解英美法律文化對於法律英語的學習十分必要。有時候,我們在閱讀與翻譯過程中,因為不了解法律英語背景知識,翻譯起來十分困難,更重要的是,就算翻譯出來,自己連中文都沒看懂。一方面的原因是中文語系的調整,而更重要的原因是,你的背景知識缺乏。因此,從本期開始,我們要連載英美法律文化,擴充大家的法律背景知識。
今天學習美國的司法制度(American justice system):
美國共有52個相互獨立的法院系統,包括聯邦法院系統、首都哥倫比亞特區法院系統和50個州法院系統。雖然聯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國的最高法院,其決定對美國各級各類法院均有約束力,但是聯邦法院系統並不高於州法院系統,二者之間沒有管轄或隸屬關係。 從一定意義上講,美國的法院系統為「雙軌制」,一邊是聯邦法院,一邊是州法院,二者平行,直到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轄的案件種類不同。在刑事領域內,聯邦法院審理那些違反聯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領域內,聯邦法院審理以合眾國為一方當事人、涉及「聯邦性質問題」、以及發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間而且有管轄權爭議的案件。州法院的管轄權比較廣泛。按照美國憲法的規定,凡是法律沒有明確授予聯邦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都屬於州法院。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審理的。在諸如加利福尼亞等大州,州法院一年審理的案件總數可以高達百萬;而所有聯邦法院一年審理的案件總數不過其四分之一。
聯邦和大多數州的法院系統都採用「三級模式」,只有內布拉斯加等幾個州採用兩級模式。所謂「三級模式」,就是說法院建立在三個級別或層次上,包括基層的審判法院、中層的上訴法院和頂層的最高法院。當然,各州所使用的法院名稱並不盡同。例如,在紐約州,基層審判法院叫「最高法院」;中層上訴法院叫「最高法院上訴庭」;實際上的最高法院則叫"上訴法院"。
「三級模式」並不等於「三審終審制」。實際上,聯邦和大多數州採用的是「兩審終審制」,即訴訟當事人一審敗訴後只有權提起一次上訴。從理論上講,當事人在一審之後可能還有兩次甚至三次上訴審的機會。但是,請求上訴法院再審是當事人的權利,請求最高法院再審就不是當事人的權利,而是最高法院的權力了。 「權利」與「權力」,雖僅一字之差,但意義相去甚遠。在前一種情況下,法院必須受理當事人的上訴;在後一種情況下,法院沒有受理的義務,只有當法院認為必要時才受理。當事人若想獲得後一種上訴審,必須得到法院的「上訴許可令」(Leave to Appeal)或者「調卷令」(Writ of Certiorari)。
當然,也有一些州的法律明確規定了「三審終審制」,或者規定在某些種類的案件中採用「三審終審制」。例如,在紐約州,絕大多數案件的當事人都有兩次上訴的權利;在加利福尼亞州,法律規定凡是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都適用「三審終審制」。另外,某些在州法院系統敗訴的當事人還可以得到聯邦最高法院的「四審」。當然,究竟什麼案件可以得到這種特別的關照,法律上一般不做明確規定,決定權掌握在聯邦最高法院那9名大法官的手中。
無論是聯邦法院還是州法院,無論是普通法院還是特別法院,都可以根據基本職能不同而分為兩種:一種是審判法院(Trial Courts),一種是上訴法院(Appellate Courts)。一般來說,美國的審判法院和上訴法院之間的職責分工是明確和嚴格的。審判法院只負責一審;上訴法院只負責上訴審。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們既審理上訴審案件,也審理少數一審案件。
美國的審判法院一般都採用法官「獨審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審判並做出判決。上訴審法院則採用「合議制」,即由幾名法官共同審理案件並做出判決。合議庭的組成人數各不相同。一般來說,中級上訴法院的合議庭由3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的合議庭則由5名、7名或9名法官組成。此外,根據案件的種類和當事人的意願,審判法院的審判可以有兩種形式:法官審(Bench Trial)和陪審團審(Jury Trial)。
在此值得專門介紹的是合眾國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即聯邦最高法院。它是美國惟一由聯邦憲法直接設立的法院。該法院位於首都華盛頓。其職能包括審理聯邦上訴法院的上訴案件,審理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訴案件(如果涉及聯邦法律問題的話),以及審理憲法規定其可以直接審理的一審案件。一審案件的數量很少,不足其審理案件總數的十分之一。一審案件往往涉及兩個或多個州之間的糾紛,而且多與地界有關,如因河流改道而引起的土地歸屬權糾紛;也有些案件屬於兩個或多個州對某億萬富翁的財產徵稅權糾紛。
最高法院受理上訴案件的途徑有二:其一是上訴權;其二是調卷令。當事人有權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件非常少。按照法律規定,只有當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是由3名法官組成的特別合議庭做出的時候,當事人才有權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如前所述,審判法院一般都採用獨審制,但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組成合議庭。一種情況是重新劃分立法區;一種情況是國會希望快速解決某個憲法爭議問題。在1990年的「合眾國訴伊奇曼」一案中,為了迅速解答國會禁止非法焚燒美國國旗的法律是否違憲的問題,聯邦地區法院就採用了合議庭審判。這種合議庭由兩名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和一名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組成。
調卷令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訴案件的主要途徑。要獲得最高法院的調卷令,訴訟當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請,然後由大法官們投票決定是否受理。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調卷令申請在6000件左右,但是其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超過200件。最高法院認為其主要職責不是糾正下級法院的錯誤判決,而是在更廣泛的意義上維護聯邦法制。因此,其發布調卷令的案件中往往涉及不同法院對聯邦法律的不同解釋,例如,兩個聯邦上訴法院對某一法律的解釋有衝突;聯邦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對某一法律的解釋有衝突;或者聯邦上訴法院對某一法律的解釋與聯邦最高法院以前的判決有不一致之處等。
自成立以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數並不是固定不變的,最少時為5人,最多時為10人,目前由9名大法官組成,其中一人為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時由9名大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內的9名大法官的主要職責就是審判,他們並不承擔中國法院院長們所熟悉的行政管理職能。
最近新上任的美國最高法院卡瓦諾大法官頗受爭議。
President Donald Trump’s controversial nominee for the Supreme Court, Brett Kavanaugh, has been sworn in following weeks of rancorous debate.
The Senate earlier backed his nomination by 50 votes to 48.
Mr Kavanaugh had been embroiled in a bitter battle to stave off claims of sexual assault, which he denies.
But after an 11th-hour investigation by the FBI into the allegations, enough wavering senators decided to support the nomination.
His confirmation hands Mr Trump a political victory ahead of key mid-term elections in November.
Before the vote, hundreds of people protested against Mr Kavanaugh’s nomination at the US Capitol in Washington.
During the vote, other protesters shouted "shame" from the public gallery and Vice-President Mike Pence had to call for order to be restored.
Mr Kavanaugh’s appointment is for life and he will strengthen conservative control of the nine-judge court, which has the final say on US law.
The 53-year-old was sworn in on Saturday evening in a private ceremony at the Supreme Court. Chief Justice John Roberts administered the constitutional oath, and retired justice Anthony Kennedy - whom Mr Kavanaugh is replacing - administered the judicial oath.
Protesters had gathered outside the court and at one point some ran up the steps and banged on its ornate doors. Other demonstrators climbed on the nearby statue of justice.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均由美國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65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另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減。
1、終身制,法官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而且要啟動彈劾程序是相當困難。終身制可以保證法官不受來自行政機構的壓力(不會出現諸如法官的判決不服從政府意願時,會受到政府降職或免職的處分等),確保司法不偏不倚,當政府成為訴訟一方當事人時,法官也不用違背法律與良心作出有利與政府的裁決。
2、任命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不是由人民選出的,而是由參議院同意後,總統方可任命。
司法的權力不能簡單地以人頭數來賦予(民選),法官不是投票選出,而是通過特殊的優選程序來選出的,因為特殊資格在成員中是極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慮的應該是選擇那種最能保證這些資格的挑選方式。因為在該部門任職是終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對任命他們的權力的一切依賴思想。因此,雖然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參議院提名及同意,總統任命的,但一旦這些被提名人當上終身制的法官,他們就無需再服從其原先的政黨、總統、參議院的意志來審判。
陪審團制度(Jury system):
陪審團制度就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國家機關吸收一定數量的普通公民參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判的一種制度,一般採取大陪審團(grand jury)和小陪審團(petty jury)兩種形式。大陪審團一般只運用於刑事案件,通常由23名陪審員組成(美國聯邦訴訟規則規定,可以低於12人,但不能低於6人),職責主要是在庭審前,確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是否提起公訴。所以大陪審團應當對檢察官提出的被告人的罪證是否成立進行審查,而且這種審查是在被告人和其他律師不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審查後,按照多數表決的原則裁定檢察官控告的證據是否成立或不足,從而決定案件是否起訴。小陪審團一般由若干陪審員組成,法國是9人,英國為8人,美國為6-7人,職責是聽取庭審,查看證據,然後進行評議,就案件的事實部分進行裁決。
美國的陪審團負責事實審,判決實行多數同意制度,即12名陪審員的多數意見作為陪審團的裁決,相對於法官的裁決,更有人民性,這是因為是陪審團裁決是人數眾多人的裁決,陪審員通過對證人證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而行得的綜合判斷而取得一致意見,比法官一己的判斷更為穩當;其次是因為陪審團裁決是來自普通民眾的裁決,美國認為某種程度上法官必然與雜亂無章的社會脫節,常誤認一切的人都像他們一樣的合邏輯,而陪審員來自普通民眾,他們常常比較明了普通人的昏亂和謬誤。所以,陪審團進行事實審,法官進行法律審,法官和陪審團相互影響、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單獨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結果,從而使司法更貼近社會生活,反映民意。
對抗制 (adversary system):
adversary system 是英美法系訴訟的顯著特點,通常被譯為「對抗制」,也稱訴訟中的「當事人主義」。在對抗制下,被訴方首先被假定是無辜的,起訴方律師須舉證證明自己的觀點,被訴方對起訴方的證據進行反駁,庭審中通過交叉盤問來認定證據,法官在認定事實和證據時處於次要地位,被訴方更沒有自認其罪的義務。與「對抗制」相對的是「糾問制」(inquisitorial system),這是大陸法系通常的訴訟形式,法官會主動參與事實與證據的認定,律師的作用明顯小於「對抗制」的律師。
In contrast to inquisitorial system, there is the neutral role of the judge in adversary system.
與糾問制不同,在對抗制中,法官的地位是中立的。
The adversary system is a means of seeking truth and justice.
對抗制是一種尋求真相與正義的方法。
The main advantage of common law system may rely on the adversary system.
普通法體系的主要優勢就在於其對抗制。
A distinctive element of the Anglo – American judicial procedure is the adversary system.
英美法系司法程序的顯著要素就是對抗制。
The adversary system requires two opposing parties who argue their versions before an 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arbiter.
對抗制要求對立雙方在公正的裁判者面前主張各自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