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將實踐 失責父母將失監護權

2020-12-24 中國法院網

2014-06-21 09:50:33 | 來源:中國新聞網-京華時報 | 作者:陳蕎

  全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講習班暨經驗交流會前天在四川召開。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介紹,多家試點未成年人保護的地區,將開展監護失當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個案實踐工作。這意味著,對孩子監護不當的父母等監護人,將被撤銷監護權。

  去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國20個地區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有媒體報導稱,民政部即將公布第二批試點單位,深圳已確定為第二批試點單位之一。

  在前天的講習班上,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介紹,各試點單位將逐步建立「以家庭監護為主體,以社區、學校等有關單位和人員監督為保障,以國家監護為補充的監護制度」,形成家庭、社會、政府三位一體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合力。構建「市、縣、鄉鎮(街道)、村(居)」四級聯動、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覆蓋城鄉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網絡,建立監測、預防、報告、轉介、處置「五位一體」的聯動反應機制,健全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無縫銜接的運行機制等。

  竇玉沛同時表示,今後還將逐步構建政府部門負責政策制定、資金保障、技術支持、監管評估,專業社會組織、基層組織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情況調查評估、監護教育指導、替代照料養育、幫扶轉介、關愛保護等具體工作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運行機制。

  《關於開展家庭監護失當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工作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遭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暴力、虐待、遭棄、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或被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攜帶、利用、縱容乞討的未成年人都屬於監護失當未成年人。當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其監護權的訴訟,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將臨時照料的未成年人移交監護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監護人。

  新聞背景

  法規空白致「換監護人」尚無實例

  記者從北京市民政局獲悉,作為首批試點未成年人保護的地區之一,早在去年8月,北京市就在朝陽、豐臺、密雲3區縣開展了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試點內容明確提出,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在進行勸誡、制止,經教育不改的,村(居)委會可支持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向法院起訴撤銷其監護權,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其間,未成年人將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監護。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法律對撤銷監護人職責作出了規定,但至今尚無一例司法實踐案例,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具體情形,也沒有規定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有關人員、單位的範圍和適格監護人的具體條件,並且缺乏明確、細緻的監護權轉移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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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介紹,多家試點未成年人保護的地區,將開展監護失當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個案實踐工作。這意味著,對孩子監護不當的父母等監護人,將被撤銷監護權。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相關負責人則表示,雖然法律對撤銷監護人職責作出了規定,但至今尚無一例司法實踐案例,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具體情形,也沒有規定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有關人員、單位的範圍和適格監護人的具體條件,並且缺乏明確、細緻的監護權轉移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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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本案看監護權的臨時轉移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了監護權的轉移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在一般情況下,監護人應按照法律的規定,身體力行地履行監護職責,但是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監護人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履行監護職責,即監護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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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現實生活中父母其中一方不能行使子女的監護權,相關部門可依法撤銷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父母監護權怎麼被撤銷?剝奪父母監護權後由誰撫養孩子?網友諮詢:監護權的轉交我現在25歲了 監護權還有意義嗎? 是否還可以轉移。
  • 「監護權轉移之訴應慎之又慎」
    儘管有了撤銷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相關法規和先例,但在實踐中,這樣的案件極少。   2015年2月4日,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庭審、合議後做出了判決,支持了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的申請,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女兒小玲(化名)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
  • 剝奪失職父母監護權?是真的!
    此前,璧山區檢察院聯合該區民政、公安等部門在全國率先出臺《關於剝奪不履行或怠於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父母監護權暨解決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撫養問題的工作辦法》,填補了一系列剝奪監護權之後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管等空白。最高檢對此評價:「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能夠做到刑事追究與民事維權並重,切實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是對民法典特殊監護規定的生動實踐。」
  • 監護權撤銷制度年內出臺 兒童被虐問題將非家事
    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司法制度,撤銷、轉移監護權的法律成為「殭屍條文」。福建判例和即將出臺的四部門意見,意義不止在於激活一條法律,更重要的是再次提醒未成年人保護國家應負的重要責任。  一次多部門聯合帶有明顯行政色彩的行動,意外促成了撤銷監護權典型判例的誕生。判後政府不管,法官就不敢落槌。
  • 「轉移監護權」還須有更周全的考量
    中國現行法律中,雖然有關於剝奪父母監護權的相關條款,但在如何執行上沒有具體規定。最高法表示,希望通過行政與司法相銜接,實現對監護人監護權的轉移。(1月21日《新京報》)    正如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在某論壇上所言,近年來,我國接連發生了「南京餓死女童案」等多起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熱點事件,暴露出我國在未成年人的監護監督方面存在較大缺失。
  • 如何對不"靠譜"父母進行懲戒:喚醒"監護權轉移"
    新華社記者 燕 雁攝  父母不靠譜,孩子誰監護?「家事」變「國事」,能否給孩子另一種未來?  一紙判決,喚醒「監護權轉移」這一沉睡20多年的法律條款,監護權轉移後的託底機制如何完善?  如何發現、評估、鑑定不良父母監護侵害行為,對不稱職父母進行懲罰和矯正?
  • 失職父母監護權會被剝奪?是真的!
    事實上,從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以來,剝奪監護權就已經被納入多部法律,但囿於種種原因,這項旨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條款「沉睡」近30年,直到2015年我國才出現首例「剝奪父母監護權」案例。 針對那些完全喪失責任心的父母,剝奪監護權是唯一能有效保護孩子的手段。
  • 姚建龍:直面人性卑劣的制度設計 ——在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制度研討會上的發言
    在此,我想請各位思考一個問題,為什麼我們不能接受性侵這種監護侵害行為,但是卻能夠接受體罰、虐待,甚至通過體罰、虐待至未成年人重傷的行為。我到迄今為止都不能理解,法院在判決中連打成重傷都可以緩刑,但是父母性侵子女、包括輕微的猥褻我們都不能接受。
  • 「撤銷父母監護權」僅是第一步
    據了解,該案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典型案例。此外,法院還依據民政局的申請,指定了張女士為未成年人小玲的臨時照料人。 雖然人們常說「虎毒不食子」,但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虐待、遺棄、傷害未成年人的事件,並不鮮見。2013年在南京發生的「餓死女童事件」,就是因為悲劇的製造者樂燕几乎不管孩子,拒絕社區鄰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