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11個典型案例統一海事審判裁判尺度

2020-09-09 西固檢察

兩艘外籍船舶在中國管轄海域之外發生碰撞事故後,協議選擇中國海事法院管轄並約定適用中國法律;外國銀行在有權向全球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院起訴的情況下,自願主動選擇到中國海事法院訴訟;法院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規定,在扣押外輪後準許繼續到目的港卸貨,並組織各方當事人調解成功……

這些都出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2019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記者8日從最高法獲悉,發布11個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

比如,在中國交通運輸部上海打撈局與普羅旺斯船東2008-1有限公司、法國達飛輪船有限公司、羅克韋爾航運有限公司海難救助與船舶汙染損害責任糾紛案中,釐清有關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調整邊界,明確船舶碰撞事故中非漏油船一方的油汙損害賠償責任及其相關的責任限制與責任限制基金分配規則。

又如,準確界定中國現行法律對於財產保全制度設計的價值取向,明確申請保全錯誤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屬於侵權行為的範疇,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再如,針對南美國家港口進口清關政策的調整,合理分配涉及無單放貨糾紛案件中船貨雙方的舉證責任。在這次發布的一起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中,承運人通過巴西當地律師和公證員查詢了巴西外貿貨物系統的記錄,證實了承運人並未同意放行貨物,且案涉全套海運提單仍在其掌握之下,可以證明其對無單放貨沒有責任。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稱,這些典型案例還體現了法院不斷加強海事行政審判,堅決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中國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上航行安全。其中,法院依法認定行政機關排除其他具有相應漁船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力,屬於濫用行政權力排除競爭的違法行政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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