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刺十幾刀卻不能立案,「不滿14歲」成擋箭牌?

2020-12-13 北晚新視覺網

來自湖北孝感的鄧女士近日在社交媒體發布長文,反映今年3月她上初中的女兒在放學途中,遭人持刀暴力劫持兩個小時,其間遭強姦威脅,被脫光衣服,身體多處被割傷。

事發後,當地派出所以加害者不滿14歲為由,對此事不予立案,基於同樣的理由,加害者也不必負刑事責任。

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官方微信公眾號孝感高新公安6月27日公開通報稱,今年3月30日,女孩張某在等電梯之機,遭男孩黃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後被剪刀刺傷。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

孝感高新公安官方微信公眾號截圖

圖為受害女孩張某跳樓逃生位置。

鄧女士在社交媒體發布的圖片顯示小女孩全身多處受傷:

求救女孩光著身子且有刀傷

不幸的那一幕發生在3月30日。

鄧女士表示,事發日她見女兒未歸家,便向老師和學生詢問情況,學生稱目睹孩子已進小區樓道,她便發動親戚朋友和鄰居滿小區找女兒。

小區居民宋先生是第一個找到孩子的人。他告訴澎湃新聞記者,聽到居民稱三樓上有孩子在呼救,他立馬舉著手電筒趕到陽臺上,照見蜷縮在角落的張某。

「她當時很驚恐,一直抖,沒穿衣服,渾身是血,說實話看到她那樣,我也嚇壞了,只能安慰她別怕,」宋先生說。

面對受傷的張某,宋先生脫下衣物包住她,摁住她的傷口,組織人將她送醫。

此事在網上引起熱議:難道不滿 14 歲就可以為所欲為?其監護人就沒法律責任?網友紛紛為這位媽媽鳴不平!

網友評論:

@Armageddon:要錢不成還要強姦!什麼樣的家庭能養出這樣一個惡人!太殘暴了

@可可溪:無比痛心,獄空蕩蕩,魔鬼在人間!@日發放: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是可以為所欲為?@平凡的人:《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成為保護壞人罪犯的防彈衣!@安穩:自從當了父親,我就做好了進監獄的準備。

對此,央視網特約評論員歐陽晨雨認為:

面對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持續抬頭,立法者應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儘快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規定,更好地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別讓未成年變成了罪惡的擋箭牌。

現行法律規定:

《刑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既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甚至不用擔心被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從立法的初衷看,之所以要劃定一個年齡上的「免責特區」,是考慮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從生理和心理上缺乏認識和控制的基本能力,故而不能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和行政上的責任。

事實上,除了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外,我國法律還明確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僅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等8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是,這種立法上的「寬容」,也潛藏著危害社會的極大隱憂。如今,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發育水平,早已超過了1977年立法時的「普遍水準」。

翻看上述報導,搶劫鄧女士女兒的男孩黃某,雖然是2004年9月生,還不滿十四周歲,但搶劫時機的選擇、傷害他人的兇狠程度,絲毫看不出認識和控制能力的「不足」。

之前,甘肅省金昌市警方破獲一起強姦案,犯罪嫌疑人竟然是某小學六年級的學生,作案達30多起。如果這樣極具社會危害性的惡行,因為年齡「佔盡便宜」「肆無忌憚」,不必受到刑罰和行政處罰,付出與之相應的違法成本,就無異於對惡人的縱容、對無辜者的拋棄

展望全球,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場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改革風起雲湧。美國、法國、日本、英國、墨西哥等國家紛紛採取立法措施,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作出適當調整。

法國刑法改革委員會經過調研後認為,12歲這個年齡是「最合適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在美國,科羅拉多等州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12歲,堪薩斯等兩個州劃定為10歲根據英國法律,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下限也是10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對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持續抬頭,立法者應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儘快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規定,更好地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別讓未成年變成了罪惡的擋箭牌。

來源:北京日報新媒體

編輯:T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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